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13/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pril 2024.
2. 本席在作出裁決時已交代了本案的案情及證據,本席不再重複。簡而言之,事主楊女士與被告均是將軍澳寶琳邨的保安員。案發當天,二人均在寶儉樓當值。雙方於大堂座頭交更期間發生言語上的衝突,被告打楊女士的頭部,並扯楊女士的頭髮。當楊女士舉左手以保護頭部時,被告咬楊女士左手無名指,並把她扯至大堂,以膝蓋壓着楊女士,用雙手抓楊女士雙眼,並一直壓着楊女士,令她不能離開。最終,楊女士昏迷,其後被送院治理。因是次襲擊,楊女士左手無名指中節指骨骨折,血液循環系統受損,雙眼兩邊出現腫脹及鈍傷,視力模糊。她於2022年6月12日出院,並獲發病假至2023年11月1日。根據楊女士的證供,即使她已做了物理治療一段時間,她的左手無名指連同左尾指均不能捲曲成拳頭狀,手指時有痛楚或麻痹。她因手指的傷勢而在提起物件時會失去感覺,引致物件掉下。
Cited by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