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慶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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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行證件内列出的出生日期不準確,但持證者卻因缺乏出生日期昔日的官方紀錄而不能更正此日期,此情況並不罕見。答辯人公平地接納,擬進行的上訴提出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本委員會考慮在申請中提交的資料,包括申請人於2024年4月17日通知本院他未能出席上訴許可申請聆訊的電子郵件所附上的書面陳詞後,認為答辯人的接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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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FAMC 14/2023 [2024] HKCFA 9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刑事雜項案件2023年第14號 上訴許可申請 (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19年第3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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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 1.旅行證件内列出的出生日期不準確,但持證者卻因缺乏出生日期昔日的官方紀錄而不能更正此日期,此情況並不罕見。答辯人公平地接納,擬進行的上訴提出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本委員會考慮在申請中提交的資料,包括申請人於2024年4月17日通知本院他未能出席上訴許可申請聆訊的電子郵件所附上的書面陳詞後,認為答辯人的接納是正確的。 2.本委員會證明本案涉及下列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問題,並因此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
3.此等問題雖然並非由申請人擬定,但本委員會相信,此等問題能公平地撮述在他的申請内所提出的合理可爭辯問題。至於在申請人的資料内所提出的其他問題,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因此本委員會拒絕就其他問題給予上訴許可。 4.申請人在本申請中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根據他與司法常務官的來往書信,他現時因在內地破產而來港有困難。 5.鑒於該等問題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因此申請人應該有律師代表,以便妥善擬備案由述要,並在上訴聆訊時作出口頭陳詞來協助本院。本委員會指示司法常務官須就申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與申請人聯絡。 6.申請人獲批法律援助並向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律師給予指示之前,本院不會編定上訴聆訊日期。 7.申請人即使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也應可以將他的上訴通知送交存檔並向各方送達。他若需要比香港法例第484A章《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14(2)條和第16條所規定的7天時限更長的時間來將他的上訴通知送交存檔,便須要申請延展時限。 8.另一方面,申請人需要律師協助擬備案由述要,而該文件須根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25條送交存檔。只要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盡了應盡的努力,本院在他的法律援助申請有決定後,會考慮他延展案由述要的送交存檔時限之申請。 9.若申請人不論基於什麽理由不能或不願意在本上訴中獲得法律援助,因而沒有正當的案由述要送交存檔,司法常務官便須根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18條處理本案。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缺席聆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卓龍笙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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