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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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2年8月21日晚上大約8時,警員看見被告人在旺角花園街形跡可疑,截停被告人。女警向被告搜身,在被告人的斜孭袋內發現一個黑色拉鏈袋及一本啡色筆記簿。筆記簿載有常用毒品俗語及交易紀錄。

Case No.DCCC 1191/2022[2024] HKDC 2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Feb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91/2022

[2024] HKDC 2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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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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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4年2月19日
出席人士:  丘沛曦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家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蔡翁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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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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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她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3.2022年8月21日晚上大約8時,警員看見被告人在旺角花園街形跡可疑,截停被告人。女警向被告搜身,在被告人的斜孭袋內發現一個黑色拉鏈袋及一本啡色筆記簿。筆記簿載有常用毒品俗語及交易紀錄。

4.警方在黑色拉鏈袋內發現一個紅色包裝袋,內有一個印有紅線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22.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8克混合劑。

5.被告人身上亦有現金港幣635.6元。

6.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說檢獲的毒品是用來自用。

7.在庭上,被告人同意案中檢獲的海洛英零售價是22,922.9元。

8.她無業,靠前夫每月給予約4,000至5,000元的生活費維生。

9.被告人有三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兩項藏毒控罪。她並沒有販毒的前科。

10.代表被告人的伍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綱要,並且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50歲,在國內出生,1994年來香港,讀書至中一,她已經離婚,獨居,案發時沒有工作,靠前夫供養。由於前夫提供的贍養費不足夠支持被告人的毒癮,為了滿足毒癮,被告人干犯本案。

11.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在最早時間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她沒有販毒前科,而本案毒品有小部分,大約是十分之一為被告人自用。大律師指出,依照劉德明[1]案例,本案的量刑起點是大約五年十一個月監禁,他希望法庭能夠因為有小部分毒品是被告自用而酌情給予她一些扣減,盡量輕判。

12.辯方亦呈交了被告人手寫的一封求情信。在信中,被告人表達悔意。

13.販毒罪是十分嚴重罪行,本案涉及不少毒品,唯一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

14.上訴庭在劉德明案訂下了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者,判監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22.9克海洛英,量刑起點應該是五年十一個月監禁。

15.被告以案中部分毒品自用為求情,辯方大律師說是大約十分之一是被告自己服用。以部分毒品自用為減刑理由需要提出有力證據支持,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法庭仍要考慮案中所有已知的證據。被告人有兩次藏毒紀錄,最後一次是2016年6月。本席可以接受她可能是有毒癮。大律師說被告當時無業,她前夫給的贍養費不足夠支持她的毒癮而干犯本案,而本案涉及的毒品市值二萬多元,這完全超出了被告的經濟能力。

16.被告人坦白承認她身上記事冊內容載有毒品俗語及交易紀錄。常理而言,純粹是帶貨者一般無需要作出保存紀錄。本席小心檢視過拍下記事冊的照片,有一點特別之處,但又對被告有利的是,其中一頁紙,即是與被告人身上金錢的相片列印在同一頁的一張相片,寫上了文字及數字,包括「21/8」及「自用1(1.45)」。

17.被告人沒有作供,本席不能夠具體知道究竟這是代表甚麼。不過巧合的是,案發當日是8月21日,所以「21/8」有可能是指案發當日的日期。「自用」兩個字及其附近數字的意思案中並沒有證據解釋,不過本席採納對被告最有利的角度去考慮,「自用」兩個字可能是指有些毒品是自用。本席有注意被告人在被捕之後聲稱毒品是自用,當然,她所指的是全部毒品是自用,並不是現在所說的部分是自用。

18.法庭考慮了整體證據,包括毒品包裝方法、被告在街上被發現藏毒,及她的經濟能力。本席不能夠接受案中毒品有可觀部分是自用,但有可能極少部分是被告自用。因此,本席採納66個月監禁為本案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19.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44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1990] 2 HKLR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