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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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9180/2022 [2024] HKFC 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2 年第 9180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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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引言 1.於2022年9月28日,呈請人(“丈夫”)透過其律師代表以答辯人(“妻子”)不合理行為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及要求妻子支付本訟案的訟費。 2.根據代表丈夫的律師於2022年12月2日存檔的送達誓章,該律師事務所的文員於2022年10月5日將有關的離婚呈請書等法律文件以親自送達方式,親手交付給妻子,當時她向該文員承認了她自己是此離婚訴訟之答辯人及呈請人的配偶。 3.其後,妻子沒有根據有關法律程序的時限內存檔送達認收書(表格四)。 4.於2022年12月28日,丈夫透過其代表律師存檔申請審訊指示之申請書。家事法庭其後將本案列入特別程序表內。 5.於2023年2月15日,本席頒下暫准離婚令及命令丈夫在本案所用的訟費及附帶費用由妻子支付,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而丈夫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則》予以評定。(“該訟費命令”) 6.於2023年11月21日,妻子就該訟費命令作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法律原則 7.根據有關法律規則,妻子應在該訟費命令頒布後的28天內,即2023年3月15日之前,作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她則在2023年11月21日才提出有關傳票。
9.此外,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討論 10.妻子延誤了大概8個月的時間才提出這申請。延誤的時間不但極長,而她亦沒有在其誓章中解釋延誤的理由。此外,於2023年3月2日,妻子已委任了鄧曹劉律師行在本案代表她。但她當時並沒有盡快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 11.在其誓章中,她只是提出她是新移民,家庭主婦,做兼職。被丈夫家暴多年,沒有能力支付有關的訟費。 12.本席認為這都不是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她並沒有否認於2022年10月5日收到有關的離婚呈請書,她只是解釋她的法律意識薄弱,不知怎麼處理。 13.本席不接納她的解釋。當妻子收到有關的法律文件,但置之不理,沒有去徵詢法律意見,這是咎由自取。 14.根據一般既定的法律原則,若呈請人以答辯人不合理行為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及要求答辯人支付本訟案的訟費。而答辯人沒有存檔送達認收書(表格四) 提出反對的話,訟費應由答辯人支付。 15.如果妻子認為丈夫索取有關訟費的金額不合理,她可要求法庭作評定。 總結 16.基於妻子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現撤銷妻子2023年11月21日的傳票,由於丈夫沒有提交任何反對誓章或書面陳詞,故此,就本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由廖陳林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親自行事 [1] 參閱《2024年香港民事程序》第1269頁第59/4/9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