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錡(又名劉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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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劉錡於是次聆訊中面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及一項普通襲擊,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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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8/2022 [2023] HKDC 18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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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劉錡於是次聆訊中面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及一項普通襲擊,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 2.控方指稱被告分別於2022年6月4日及6月5日在香港新界落馬洲一某村屋單位猥褻侵犯及襲擊一名在精神上並無行為能力的人士。 3.本案之基本案情並無爭議。被告曾是本案受害人X的鄰居,認識其他鄰居。控方指稱是謂被告於上述兩個日子闖入X所居住的單位,用手抓X的乳房,並兩次用手指插入其陰道。至於第二次控罪則發生在6月5日,被告強行進入X的單位,要求X為其口交被拒之後,拍打X的背部近臀部的地方。被告就第一項控罪認罪,但不承認控方所指控的有關猥褻侵犯其陰道的部份。本席行進行事實聆訊(即紐頓聆訊)。第二控罪被告並不認罪。 4.X獨居於落馬洲有關單位內,是一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控方所指控的行為皆在X沒有同意之下進行。而由於第一控罪所指的是侵犯的部位是女性的生殖器官,所以其行為合符了普通人所接納的猥褻侵犯的程度,這點並無可爭議。本案之唯一爭議,是被告是否一如控方所指,在控方所指的時間、地點對X作出指控中的行為。 5.這是一宗刑事指控,舉證的責任盡在控方,控方得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上述的事實上的指控。X 48 歲,患有思覺失調;但她知道實話或謊言的分別,亦知道應該向法庭說出真話。本席從其作證期間的表現,得知她懂得書寫中文,能清楚描述案情的細節;例如自己所穿的衣服,亦憶述到被告在第一次控罪時所穿的衣服、甚至其內衣的顏色,都能記得清楚。 6.根據現行法例,控方對被告的指控並不需要佐證。但本席明白,在沒有其他佐證之下,受害人的指控可以很容易作出,亦難以否定。但根據本案以下所敘述的案情及證供,本席認為X的證供在某一個程度上有足夠的佐證,而X本身亦是一個有能力描述事實經過的人。 7.第一控罪發生在6月4日凌晨時份,當時被告闖入X的房間,在未得後者同意之下握其胸部,並用手指插入其下體,為時有幾分鐘。接著被告又拿起X床邊的水瓶倒在手上,把手拭在X的下體,然後再用手指插入其下體。X出言抗議及呼痛,事後被告著其不要通知其親人及付錢。其實,早於6月3日,被告亦已付予X 40元。 8.第二控罪發生在6月5日早上11時許,當時X正在家,而被告進入了X單位外面的洗手間洗澡之後闖入了X的單位,要求X為其口交。X拒絕,被告就口出惡言,更自稱自己是黑社會,接著更用手打了X的背部近臀部對上的位置一下。 9.被告在警誡之下同意有未得X同意,隔著衣服抓撫X的乳房,他亦承認有要求X為其口交。沒有強行逼使X就範。 10.X的表姐Y作證,與X的說法大約相近。於6月5日,她見到X躲在房間不願出來,於是溫言要求其告知原因。X就向其指稱被告不是一個好人,並稱她被被告猥褻侵犯其乳房及用手指插入其陰道。 11.X雖然患有思覺失調,但並無影響其對事實的理解以及其記憶。反而X的表姐一再聲稱X唯一的病徵是失眠及在睡覺期間感到為鬼所纏。 12.本席亦考慮到X作供的整體內容。當然X作供時有時會失於過於激動,有些資料亦似乎並不正確;但在基本的事實描述上,X極之堅定。X聲稱被告有抓其胸部,並坐上其躺的床上,用手壓著其肚部,用另一隻手插向其下體。X叫痛,被告謂其下體的分泌液不足,所以拿起X放在床邊的水瓶,把水潑落自己的手指上,然後再拭上其下體。而在當日早上11時許,被告更給了 X 40元。X表示這是給她的“揞口費”。 13.第二控罪在6月5日發生,情況近似。被告強行進入X的房間,向其要求為之口交。X拒絕之下被告出言恐嚇,聲稱他是黑社會,更在離去之前拍了其背部一下。 14.本席留意到X的證供有很多細節是在盤問之下帶出,例如被告用水弄濕自己的手指,然後再猥褻侵犯X的下體。這點其實亦為Y的證供佐證。Y作證時堅稱X不會杜撰出此等證供;亦指出X在回到房間內,在警員陪同之下見到其床邊有一個水瓶,才把這個細節講出。本席認為這些細節並不可能杜撰而來。X在醫生的檢查之下並無驗出有任何傷痕。 15.但本席認為X及Y的證供清楚而堅定。Y的證供失之多言,不斷將與案無直接關係的資料講出。Y是一個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相信其教育水準亦不高;所以在作證之時會像普通人聊天一樣,把她認為及記得的所有細節道出。雖然本席及控辯雙方的律師得一再向其解釋,著其著眼於回應對其提問。雖然如此,Y的證供主要的部份極之堅定,Y指出X的所謂思覺失調並無影響其對事實的認知及記憶,她亦對X的證供深信無疑。X第一次提出此等控訴時,Y表示自己亦難以置信。這事情的轉接,符合現實生活發生的邏輯,所以本席認為Y的證供在細節上雖然與X的證供並不完全吻合,但在重要的證供中卻是相同及互為佐證。 16.X患有思覺失調,亦是一個法律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但她的證供有邏輯,亦合符事實的自然發展定律,更在盤問之下清楚而堅定,在基本的事實上並無動搖。本席接納其證供,認為被告確有在2022年6月4日,在X的居所強行進入了X的房間之後,用手抓X的胸部及用手指插入其下體有兩次之多。辯方律師一再盤問被告手指留在X身體的時間,但本席認為X在這點作出並不完全肯定的答案,符合一個當時受到猥褻侵犯、受驚的人的反應,並不影響其可信性。 17.本席亦接納被告用手插入X的私處之後,X呼痛;被告取過一個水瓶,把水倒落其手上,然後再拭在X的私處,然後再用手指以插入,這些細節不但得到Y的佐證,更是難以杜撰而出。所以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就第一控罪證實了其所有的指控,所以根據上述案情,本席認為控方證實被告的猥褻侵犯控罪罪名成立。 18.至於第二控罪,根據同樣的理據,本席接納X的證供。本席亦留意到Y的證供亦有清楚地描述X對Y作出投訴時,有示範出被襲擊的地方。其實雖然X被襲擊的地方並不是一般普通人接納可以構成猥褻侵犯的部份,但案情顯示出,被告當時把內褲褪下,要求X為其口交不遂,再用手襲擊X,整個過程已構成猥褻侵犯。但既然控方選擇以普通襲擊起訴被告,本席認為控方的指控亦足以證實被告的行為是有意令X受到驚恐而作出的行為,所以裁定被告第二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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