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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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2/2023 [2024] HKDC 2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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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22年11月13日午夜,警員在藍田啟田邨啟旺樓外面截停被告人,被告人被帶返啟旺樓住所進行搜查。 3.警員從屋內客廳的一個啡色儲物櫃左邊直行第四格抽屜內找到一個白色紙盒,盒內藏有76個用可再封口膠袋包裝一共43.4克氯胺酮的小膠袋,及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7.46克氯胺酮的8.87克固體;這個抽屜內亦找到一個電子磅、一把白色鑷子和一隻有倒嘴的量匙。另外,在左邊直行第二格抽屜內,警員亦找到不同圖案的共448個可再封口膠袋。 4.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之下,他說:「啲『K仔』全部都係我嘅,唔關屋企人事。」 5.案中檢獲毒品估計價值為大約港幣34,000元。 6.被告人有一次藏毒紀錄,是在2015年9月。 7.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在庭上作出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24歲,單身,中一程度,曾經任職廚房學徒及地盤工人,收入大約15,000至20,000元。被告的家中有爸爸、媽媽、哥哥和弟弟,被告人與爸爸、媽媽及弟弟同住。 8.辯方大律師指出,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守城[1] 案的判刑指引,販運本案的50.86克氯胺酮,應該判監大約72個月。他求情說,被告人是因為在疫情下找不到工作,而每月要支付家庭開支大約10,000元,他才逼於無奈,鋌而走險犯下本案。他現在已經非常後悔,希望能夠在服刑之後回饋社會,做有建設的人。 9.辯方大律師以陳詞形式說,被告人有吸食氯胺酮習慣,案中毒品有少部分是被告人自己使用,希望法庭能夠給予一些判刑扣減。就這個聲稱,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提出證據。 10.辯方呈交了被告人及他的父母和哥哥所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輕判。本席已經一一考慮。 11.販毒是十分嚴重罪行,而且本案涉及毒品數量多,唯一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上訴庭在許守城 案已經定下販運氯胺酮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者,判監4至6年。本案涉及50.86克氯胺酮,本席認為應該以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這已經是把被告當作是最低級別的販毒者,否則量刑起點會更高。 12.辯方大律師以部分毒品自用作求情,這個求情說法必須有證據支持才能夠成立,否則會被濫用。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提出證據支持被告有吸服氯胺酮習慣、吸服份量及如何吸服。相反,同時發現的是一個電子磅、膠鉗、量匙及448個空的可再封口膠袋,這些都是可以用作包裝毒品成小包販運的工具。案中毒品巿值約34,000元,而被告失業,他沒有提出證據解釋他有經濟能力買這麼多毒品,並且要存放家中。本席以最寬大的角度去考慮,極其量只能夠接受有極少部分可能是他自用。本席酌情把量刑起點調低3個月至69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案中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3.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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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