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樹山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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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件涉及一個住宅單位,位於深水埗荔枝角道322號,業主已經移民多年,但不時會返香港檢查單位。

Case No.DCCC 38/2023[2024] HKDC 5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a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8/2023

[2024] HKDC 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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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樹山 (第一被告人)
  DAO DUC ANH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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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4年1月5日
出席人士:  嚴康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順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林陳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陳銚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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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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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入屋犯法罪。

2.案件涉及一個住宅單位,位於深水埗荔枝角道322號,業主已經移民多年,但不時會返香港檢查單位。

3.2022年7月22日,業主的親戚陳先生曾到該單位確認狀況正常。

4.2022年10月3日,業主經電郵收到中電的終止賬戶申請通知,但他並沒有作出申請,所以叫陳先生去檢查單位。

5.當陳先生到達單位,他發現一條鎖鍊及兩個掛鎖不見了,木門的門鎖被人更換,單位地下層的信箱密碼鎖亦被人更換,陳先生向警方報案。

6.稍後警察到場,發現單位鐵閘被人由內反鎖,一名女警當時身處荔枝角道322號後巷,看見兩名被告從其中一個窗爬出,女警表露身分,兩名被告即時由窗戶返回單位。

7.警方拍打單位的木門,警告會強行進入。第二被告突然打開單位木門及鐵閘企圖逃走,被警方制服。警方進入之後發現第一被告人坐在客廳的一張床上,警員搜查第一被告,發現兩條鎖匙可以用來解鎖單位的木門及鐵閘。

8.陳先生檢查單位,發現以下物品不見了:一部電視機價值6,000元;一部固網電話價值100元;十三部相機價值20,000元;十隻手錶價值8,000元及一些裝修工具價值4,000元。

9.警方搜查單位撿獲包括兩條毛巾、五個玻璃杯、兩個枕頭同一張被。

10.第二被告人是「表格8」持有人。

11.第一被告有十八項刑事紀錄,涉及五次不誠實罪行,其中一次是入屋犯法。

12.第二被告有三次刑事紀錄,其中一次是盜竊,但屬於輕微性質。

13.代表第一被告的蔡大律師及代表第二被告的陳大律師分別呈交了書面求情綱要及在庭上補充。蔡大律師說,第一被告現年56歲,已經離婚,有一子一女,撫養權都歸前妻,被捕前他是一名建築工人,月入20,000至30,000元。

14.律師求情說,涉案單位已經空置,沒有任何住客在此事件受驚,財物價值不算太高,希望法庭能盡量輕判。他亦呈交了第一被告的求情信,在信中被告表示悔疚。

15.第二被告現年45歲,是越南人,在香港持有「表格8」,被捕時他無業。

16.陳大律師說,第二被告並非主謀,他與第一被告情同父子,因而受到影響而犯案,他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

17.入屋犯法是嚴重罪行,即使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如果涉及住宅單位,一般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本案單位是住宅處所,但是已經空置,並沒有人居住,所以可以用稍低的量刑起點,本席以33個月監禁為兩名被告的量刑起點,但是二人另有加刑因素。

18.第一被告有十八次刑事紀錄,涉及五次不誠實罪行,其中一次是入屋犯法,2020年7月3日判監22個月,之後又在2021年8月10日因為兩項盜竊罪被判監兩個月。由時間推斷,他是在入屋犯法罪判刑滿獲釋之後不久再犯兩次盜竊罪,他是屢犯的積犯,為了阻嚇他再犯,量刑起點提高3個月至3年。他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扣減,所以判監兩年。

19.第二被告在香港尋求庇護,他獲香港人道收留卻犯本案嚴重罪行,這是加刑因素,量刑起點提高3個月至3年監禁,他亦因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扣減,所以與第一被告一樣被判監兩年。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