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展恆

Case No.DCCC 848/2023[2024] HKDC 72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Ap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48/2023

[2024] HKDC 7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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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展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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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4年4月11日
出席人士:  吳思思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紀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蕭一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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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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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3年2月25日,晚上約9時55分,警方在洗衣街與弼街交界設置路障,截查由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XW5658。調查其間被告人表示車內有毒品。搜查後發現車內有40個膠袋載有12.2克固體內含11.2克可卡因。被告人身上有現金$24,622和兩部手提電話。

3.現場警誡下被告人說「啲毒品我係派俾人嘅,我依家破咗產,我幫人派一轉先賺兩千蚊,俾次機會啦」。進一步調查得知涉案私家車是被告人在2023年2月12日起向車行租用至2023年2月26日。

4.所有關鍵時間,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作販運用途。涉案可卡因的估計零售價為港幣 $8,836.80。

求情陳述

5.被告人現年37歲,已婚,育有一名7歲女兒(現與祖父母同住),2021年與妻子分居。2022年6月被頒令破產。他有大學教育程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就一宗串謀詐騙案獲警方保釋期間干犯本案。他曾任職保險經紀,工程助理及售貨員。被捕前是一名臨時演員,月入$6,000,與退休的父母同住。

6.被告人因為經濟拮据,為了賺快錢,租用涉案私家車販毒。他適時認罪,顯示真誠的悔意和內疚。他已汲取了深刻的教訓,打算在服刑期間進修,出獄後會積極重投社會,自力更生,照顧父母。根據判刑指引,本案合適量刑起點為60至66個月監禁,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判處法律上可容許最短的刑期。

判刑考慮

7.任何人販運危險藥物,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販運10克以內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是2至5年; 販運10克至50克以內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是5至8年。

8.涉案毒品為40個膠袋共載有12.2克固體內含11.2克可卡因,估計零售價$8,800多。被告人並非單純當跑腿運送毒品,而是為了販運毒品向車行租用私家車。考慮到他初犯,積極配合調查,然而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考慮後認為須以5年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的減刑因素。

命令

監禁42個月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