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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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8/2023 [2024] HKDC 6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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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1.在2022年,被告人曾於尖沙咀北京道一間餐廳工作。2023年1月28日1400時左右,餐廳員工發現在收銀機的現金共港幣25,524.20元不翼而飛,但餐廳沒有任何搜掠或被撬的痕跡。根據閉路電視,被告人曾於2023年1月27日0057時進入餐廳範圍。 2.2023年1月31日,警方以爆竊罪名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因為賭博輸掉了幾十萬元,因此才偷竊,並表示會把錢歸還。其後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下,承認他在2023年1月27日約0100時,乘搭貨用升降機到達餐廳,並因為之前曾在餐廳工作,知道收銀機鎖匙放在什麼地方,於是拿了鎖匙,打開收銀機,並取去現金,而所偷來的錢,已在澳門賭博時輸掉。 控罪 3.被告人因此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4.被告人現年31歲,於中國內地出世,1993年以單程證來港,曾接受至高級文憑教育程度,現與父母與同住。此外,被告人尚有2名妹妹。 5.被告人現在單身,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前曾在涉案餐廳任職助理經理接近3個月,當時月薪港幣25,000元。 6.被告人父親現年62歲,已經退休,並發現患上肝癌,需要購買標靶藥,每月醫藥費約港幣20,000元,因為經濟問題,被告人作了錯誤決定,拿取自己的積蓄,前往澳門賭博,結果全部輸掉;基於一時貪心,被告人於凌晨時分前去涉案餐廳,盜竊了收銀機內約港幣25,000元現金,現已後悔所作所為,他自己及他父親亦撰寫了求情信件,要求本席從輕發落。 7.被告人在被捕後表現合作,亦已向警方坦承罪行,不過現在已沒有能力賠償前僱主的損失。 量刑 8.根據指引,對於一名成年人而言,在沒有加重或減輕處罰因素的情況下,非住宅處所的爆竊,量刑起點是30個月的監禁(參考The Queen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採納30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9.被告人顯然是知道餐廳的營業時間、後門沒有上鎖及收銀機鎖匙放在甚麼地方,從而干犯本案。因應被告人犯案是破壞對前僱主誠信,本席把刑期上調3個月至33個月監禁。被告人坦白認罪可得三分一量刑扣減,此外,本席再找不到任何減刑理由,因此刑期是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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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