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對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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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有關雜項案件答辯人(「母親」)要求雜項案件申請人(「父親」)支付女兒贍養費的審訊。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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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249/2021 [2024] HKFC 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家事法庭雜項案件編號 2021年第 249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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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雜項案件答辯人(「母親」)要求雜項案件申請人(「父親」)支付女兒贍養費的審訊。 2.在案件開審時,母親最新的立場是: 父親須支付女兒每月贍養費HK$5,000 (即女兒每月支出約HK$10,000的一半),由女兒出生日開始計算。 3.父親的立場則是: 他同意支付女兒每月贍養費HK$2,000 (即與他從2023年11月開始支付女兒臨時贍養費的金額相同) ,及一整筆性付款HK$18,000 (由2023年2月母親申請女兒贍養費開始計算至2023年10月為止,共9個月,即HK$2,000 x 9 = HK$18,000) 。 4.綜觀本案的所有證據,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父親的支付能力。 背景 5.母親現年34歲;父親則為40歲。 6.訴訟雙方於2015年結識,並成為情侶。 7.母親於2019年誕下雙方的非婚生女兒。女兒現年4歲,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照顧。 8.雙方於2020年分開,女兒自此與母親一起居住。 9.父親於2021年提出訴訟。法庭於2022年5月19日頒發命令: 母親有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父親則有特定的探視安排。雖然據父親所說,他對女兒的探視並不順利,但這並不是今天法庭所需要處理的爭議。 10.母親於2023年2月27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支付女兒的贍養費。由於雙方在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中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案件排期至今天在本庭進行審訊。 法律條文 11.母親現時的申請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條 (2) 款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2.根據以上的法律條文,法庭在考慮過雙方的經濟狀況和未成年人的合理需要後,可頒發一個合適的贍養費命令。 母親的證供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13.母親現年34歲,是一名銀行職員,每月平均收入約HK$22,450 (1/127) 。 她現時與女兒、她媽媽(即外祖母)及弟弟一起居住。她只擁有少量的銀行存款(約HK$6,724)和資產(股票約HK$1,328)。她的債務為HK$66,402 (1/125)。至於支出方面,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的申報為 (1/129-130):
14.母親現時的說法是: 由於女兒有合理需要每月約HK$10,000,她只要求父親支付該數目的一半,即每月HK$5,000,並由女兒出生起開始計算。 15.本席留意到代表父親的郭律師在庭上曾就某些項目提出盤問,其中主要包括如書簿文具 (HK$700) 、課外活動 (HK$3,000) 等。雖然母親在庭上未能在文件夾中將全部的收據指出,但本席認為有些項目是比較瑣碎的,母親未能提供全部收據並不為奇。再者,女兒的實際開支都是不時在轉變的,這些開支數字只能是一些合理估計,而事實上該些估計是沒有加入女兒應佔家庭一般開支的某些份額。本席就女兒的支出作出一個整體的考慮後,認為女兒每月有約HK$10,000的需要,並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 父親的證據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6.父親現年40歲,他在一名親戚所開的書局中任職資源助理,每月入息為HK$21,042。從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亦只擁有少量的資產(銀行存款HK$14,370;股票HK$72,854),但有債務HK$214,000(1/20),主要是欠親戚和現任妻子。 17.父親於2022年12月與現任妻子結婚。他現時與現任妻子、妻子的一名女兒(「繼女」)、他媽媽共四人居於他媽媽所擁有的單位中,不用交租。至於支出方面,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的申報為 (1/24-25):
18.母親在庭上亦就父親的收入和支出提出盤問和挑戰。 19.母親說父親的每月收入多年沒變,他定是沒有如實申報所有收入。但據父親所說,他由於長時間受訴訟所困,工作表現不佳,因此他得不到加薪。本席留意到父親能提供他每月的入息證據,本席信納他每月只有約HK$21,000的收入。 20.母親提出父親所提供的公共設施雜費(HK$2,800)沒有足夠的單據支持;手提電話費(HK$734)過高;父親的外出膳食費用(HK$3,000)過高;醫療費(HK$1,200)和保險費(HK$1,280)過高;供養父母金額(HK$800)不合理等。正如本席在先前的討論所說,部份的支出只是一些估計,每月都可以不同,父親未能提出所有單據並不代表該些支出一定不存在,重點是要以一個整體的角度去考慮該些支出是否合理。 21.就以一個四人家庭來說,父親每月約HK$2,800的公共設施雜費並無不合理之處。況且,母親的公共設施雜費是HK$3,000,那又怎可說父親的HK$2,800不合理呢? 22.父親每月約HK$700 的電話費,是包全家的手提電話,有些人用於這方面的開支可能會少一點,但不能說每月HK$700這方面的開支是一定不合理。 23.父親的外出膳食費HK$3,000,即約每天HK$100,並非不合理。 24.醫療費用和保險費是否過高,見仁見智。母親亦有保險費支出,本席認為父親這方面的開支並非不合理。 25.父親每月供養他媽媽HK$800,雖然某程度可以說這並不是必須的,但當考慮到父親媽媽是沒有收取租金讓父親無償居住,從這角度來考慮,父親給予她每月HK$800的供養也是無可厚非。 26.總括來說,在父親的開支中,除了HK$1,000的每月供股不是必須外,其他項目都是合理的。以此計算,本席信納父親每月的合理開支為HK$20,206 (HK$21,206 – HK$1,000 = HK$20,206)。由於父親每月收入HK$21,042,因此他只有盈餘約HK$1,000。他現時建議支付每月HK$2,000,這意味他在其他項目需作出刪減,他可能需減去供養媽媽的金額,或要求現任妻子作出某些經濟支援。但總括來說,本席信納父親只有每月供養女兒HK$2,000的能力。 27.至於母親方面,她得到每月HK$2,000的女兒贍養費,可能需要節約某些支出項目,但她的總收入將增加至HK$24,450 (HK$22,450 + HK$2,000 = HK$24,450),這與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填報的開支HK$25,002相差不遠。 總結及命令 28.基於以上討論,本席信納父親所建議支付女兒每月HK$2,000贍養費是一個合理的安排。由於母親於2023年2月才開始申請女兒贍養費,以父親的經濟狀況而言,命令他支付由2023年2月至10月的贍養費共9個月,即HK$18,000的整筆性付款,亦是合理安排。 29.本席頒發以下命令:
訟費 30.這是有關未成年人贍養費的申請,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至於父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
雜項案件申請人:由郭匡義律師行郭匡義律師代表 雜項案件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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