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對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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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249/2021 [2024] HKFC 10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法庭雜項案件編號 2021年第 249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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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雜項案件答辯人(「母親」) 對本席於2024年3月12日所頒女兒贍養費命令所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在案件審訊時,母親要求雜項案件申請人(「父親」)支付女兒每月贍養費HK$5,000 (即女兒每月支出約HK$10,000的一半);父親則只同意支付女兒每月贍養費HK$2,000,及一整筆性付款HK$18,000 (由2023年2月母親申請女兒贍養費開始計算至2023年10月為止,共9個月,即HK$2,000 x 9 = HK$18,000) 。 3.在案件審結時,本席信納父親只有經濟能力支付每月HK$2,000的女兒贍養費,因此頒下有關命令。母親現不同意該命令,並於2024年4月2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4.父親反對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5.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母親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討論 7.母親共提出9點上訴理由。 8.第1點是有關父親每月收入。母親說父親未能提供花紅/佣金單據以作證明。從判案書第19段可見,本席是考慮了父親的入息證明後才作出他每月收入的裁定,本席認為母親沒有一個合理上訴成功機會,以推翻這個事實裁斷。 9.第2點是每月HK$2,000的女兒贍養費並不夠女兒的支出。正如本席在判案書第4段所說,本案的爭議重點是父親的支付能力。本席並不否定如只靠父親所提供的HK$2,000是不夠女兒的支出,但如加上母親的收入HK$22,450,即共HK$24,450,這與母親填報的每月支出HK$25,002距離不遠(判案書第27段)。本席認為母親沒有一個合理上訴成功機會,以推翻這個事實裁斷。 10.第3點是父親維持他的保險並不合理。本席在考慮母親的支出時,亦有包括她列出的2項保險費HK$720及HK$300 (判案書第13段)。本席看不到容許父親有些保險支出,是有什麼不合理之處。 11.第4點是父親信用破產,他的薪金無可能4年不變。本席在判案書中第19段已說明,是在考慮過他的入息證明後,信納他的每月收入為HK$21,000,母親沒有上訴合理成功機會,以推翻這個事實裁斷。 12.第5點是父親的債務是他兄弟的債務。本席不太肯定父親在庭上是否這樣說的,但本席在考慮父親的支付能力時,是沒有將這債項的償還責任計算在內,因此,這是否父親兄弟的債項沒有關係。 13.第6點是說父親沒有節衣縮食才能支付贍養費,他亦曾建議支付HK$3,000。本席在判案書中是考慮父親現時的經濟狀況後,信納他每月只有盈餘HK$1,000,他同意支付HK$2,000,意味他需減少其他開支。他以往曾建議HK$3,000(如有的話)並不代表他現在有這個能力。 14.第7點與上訴無關。 15.第8點是說母親的每月收入僅為HK$17,080,不是HK$22,450。本席所依賴母親的收入為HK$22,450,是基於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申報的資料。本席接受花紅是可能有浮動的,即可多亦可少,本席只能以母親所提供的平均數字作出考慮,並無不妥。 16.第9點是說母親是於2021年11月已出律師信要求女兒贍養費。但她事實是她的正式傳票申請是於2023年2月才發出,本席以母親正式申請日期開始計算,並無不妥。 17.總括而言,本席考慮過母親的上訴理由後,並不認為她有合理的上訴勝訴機會,本案亦沒有其他特別理由應頒發上訴許可,因此,本席撤銷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8.這是有關未成年人贍養費的申請,有關訟費方面,不作命令。至於父親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則作出評定。
雜項案件申請人:由郭匡義律師行代表 雜項案件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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