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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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34/2022 [2024] HKDC 7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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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包括普通襲擊[1](控罪一)在內共7項控罪,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但否認控罪二至七。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人控罪二至七罪名不成立,法庭現只需處理控罪一的判刑。 案情摘要 2.涉及控罪一的案情相當簡單。事發地點為一間位於香港九龍深水埗汝州街286號地下,名為「廣玉豐玉石店」(下稱“該店”)的古玩店,被告人與控罪一的受害人譚月玲女士均為該店的顧客,二人經常到該店光顧及在店內麻雀耍樂。 3.於2021年9月4日晚上約9時多,被告人、譚女士及其他顧客在該店麻雀耍樂,期間被告人與譚女士由於麻雀的事宜發生口角,爭執間被告人用他的手提電話打了譚女士左面頰一次,引致她的臉部有觸痛。譚女士因此報警求助,被告人事後被拘捕。 個人背景及輕判請求 4.被告人現年68歲,已婚及育有一位16歲的兒子。被告人沒有工作,妻子是一位雜工,月入約港幣12,000元,兒子則仍然求學中。被告人共有9項刑事紀錄,主要涉及不誠實的罪行,例如盜竊及入屋犯法罪,大部份均在三、四十年前干犯,較新近的定罪為2002年的入屋犯法罪,及2015年的普通襲擊罪,分別被判處監禁3年半及罰款。 5.被告人求情說自己干犯控罪一源自麻雀枱上的小爭拗,自己在抵受不了譚女士的辱罵下衝動犯案,現已非常後悔,加上他為本案曾被還押超過4個月,希望法庭可以輕判他。 判刑考慮 6.普通襲擊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沒有量刑指示,絕大部份均會在裁判法院處理,一般判處罰款以至短期監禁,視乎案情而定。 7.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預謀犯案,事件似是一時衝動之下干犯,被告人單獨犯案,對受害人只襲擊了一次,受害人傷勢輕微。另一方面,被告人犯案時使用了武器,即他的手提電話,而被告人亦有同類刑事紀錄,因此被告人的罪責並不能算是十分輕微。 8.考慮到被告人近20年只有一次定罪紀錄,認罪表達了悔意,再顧及他因為本案曾失去自由超過4個月,法庭認為控罪一處以罰款是合適的。整體考慮後,法庭將控罪一的罰款定為3,000元,有關金額從被告人的保釋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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