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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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控罪一的詳情指,上訴人在2022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亞皆老街147號九龍醫院地下外,偷竊一張個人八達通,上述物品為男子陳天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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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6/2023 [2024] HKCFI 12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24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20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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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控罪一的詳情指,上訴人在2022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亞皆老街147號九龍醫院地下外,偷竊一張個人八達通,上述物品為男子陳天柱的財產。 2.控罪二的詳情指出,上訴人在同日,在香港,偷竊一項據法權產,即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欠陳天柱一筆港幣87元的債項,而該據法權產為陳天柱的財產。 3.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4.控辯雙方案情,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2022年9月29日約06:30時,事主陳先生離開住所時,他的個人八達通卡仍在他的恤衫胸口袋。他在旺角東地鐵站入閘時,卻發現八達通不見了,他後來查看八達通卡的交易紀錄,發現該八達通卡曾於九龍醫院便利店及Fresh Up自動販賣機進行交易紀錄。交易紀錄為P1,顯示八達通卡分別於當日上午7時48分、上午8時04分、上午8時06分、中午1時16分及晚上7時04分,共有五筆交易,而上述所有交易都不是由他本人進行的。 5.上訴人為九龍醫院機電工程署的一名冷氣技工。九龍醫院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上訴人於上午7時44分及8時07分,在醫院內不同的自動售賣機,以八達通購買飲料,及當日曾於醫院的不同地方出現。 6.警員於2022年10月6日在九龍醫院拘捕上訴人,搜查他的雪櫃時,發現有一瓶椰子水及四罐咖啡,共值港幣87元。上訴人自願作出的警誡供詞為P2。 辯方案情 7.上訴人選擇作供及傳召其朋友趙秀霞及精神科醫生曾繁光作供。他亦呈上電話殼及相片顯示關於案發前後,他拾回失物的臉書(Facebook)帖文、其妻子高詩穎的供詞及曾醫生的報告及履歷。在上訴人的警誡會面及庭上的證供中,上訴人同意,他有拾起涉案八達通,放在手提電話套的儲存格內,原本打算交給醫院保安,卻忘記了去做,並使用了八達通購買飲品。到他快將下班時才想起,因使用了別人的八達通而感到驚惶,因此丟棄了八達通。 8.上訴人作供指出,自己以往曾數次把別人失物(包括八達通卡、電話、鎖匙)拾起,拍照後放上Facebook及交給司機或保安,亦有拾到電話,聯絡物主歸還。上訴人解釋,沒有為本案的八達通拍照,是因為八達通沒有特徵,再加上他也打算交給保安,也因為趕時間上班。他同意每張八達通都有號碼,可是他沒有紀錄該號碼,因為號碼很模糊。然而,上訴人也同意證物D2(2)(他的Facebook帖文)顯示八達通的號碼也很模糊,但他都會拍照。他亦解釋,不為該八達通拍照,是因為他既然會將之交到保安室,所以拍照也沒有特別用途。 9.由上訴人拾起該八達通至在醫院內首次使用,相隔約7至8分鐘。他解釋,該八達通圖案與自己的八達通相同,所以誤以為用了自己的八達通。直至案發當日下午19:40時,才發現並非用了自己的八達通購物,他認為「消費過就係盜取」,所以沒有將該八達通交到醫院警崗或附近警署,亦沒有喝涉案飲品,反而慌張地把該八達通丟棄到垃圾桶。上訴人亦說,櫃內的飲品都是使用該涉案八達通買的,所以感到驚慌,不知如何是好,因此讓飲品一直存放在雪櫃內。 10.後來,他到柴灣警署向警察交代發生了的事情,詢問怎樣做,警察表示不能協助他,只紀錄了他的身分證後便叫他離開。上訴人亦解釋,早前沒有把八達通帶到警署,因為太驚慌。最終,他亦忘了把該八達通交給保安,原因是當時他因工作、結婚和疫情的壓力。而他最後一次用自己的八達通是案發前一個月,最後一次看見是案發當日下午。但警誡會面當時,他指不知道自己的八達通在哪裡。 11.高女士是上訴人的妻子,其供詞指上訴人樂於助人,有時表現緊張、不太專注、聽不到別人說話。自2021年起,上訴人記性愈來愈差。 12.辯方證人二趙女士認識上訴人超過15年,兩人情同母子。她指上訴人常免費幫她維修舊電器、電話。上訴人為人善忘,亦有很多來自工作和疫情的擔憂。 13.辯方證人三曾醫生為精神科專家,他在案發後首次見上訴人。他指上訴人自小患有輕至中度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ADHD),容易分心,因工作壓力,近年亦經常被上司責罵,令他更不專心和健忘。患有ADHD的人能專注做他有興趣的事情,但不能專注於沒有興趣的。上訴人的病徵包括遺失東西、忘記承諾、說話離題等等。上訴人沒有焦慮症,但有焦慮,與其生活轉變有關,工作評核一般,剛結婚及疫情,他對工作擔憂較明顯。上訴人丟棄八達通,因為他很焦慮,沒有想過後果,亦可能與其病症有關。患有該病症的人會很專注地把喜歡的事做好,但對於不大喜歡的事,則沒有那麼好,對感興趣的事情較為專注。 裁判官的裁斷 14.裁判官評估上訴人的證供時,考慮了辯方證人等的證供,但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中與控方案情不一致的部分,主要包括:他認為上訴人處理該八達通的做法,與其聲稱處理類似情況做法背道而馳,因上訴人說過,若發現有人遺失了東西,他會拾起後為之拍照,上傳相片到臉書,讓多些人知道。但本案他沒有為該八達通拍照,因為他有很多工作要做,趕時間上班等等。而他亦解釋,因為該八達通沒有特徵,其後又同意,其實每張八達通都有號碼。但該八達通的號碼很模糊。上訴人同意D2(臉書帖文)顯示的八達通號碼也很模糊,但他都為之拍照。而上訴人也解釋,不為本案的八達通拍照,是因為他將會交到保安室,拍照亦沒有特別用途等等。 15.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打算進入醫院後,把該八達通交到保安室。但當他到了醫院後就忘記了已將之放入電話殼內,遂用該八達通買了飲品。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解釋不合理和有內在不可能性。上訴人、辯方證人等都指上訴人喜歡幫人,辯方的專家證人亦指,患有該病症的人會很專注地把喜歡和有興趣的事情做好。若然如此,裁判官認為若他打算將該八達通歸還物主,亦理應很專注做這件事,例如拍照上傳至臉書,或將之交由醫院保安處理,而非連持有該八達通都完全忘記了,尤其是上訴人拾起該八達通至首次在閉路電視片段出現時,只相隔7至8分鐘。 16.因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獲取了屬於別人的八達通,未經對方同意購買飲品,之後丟棄,上訴人必定不誠實,有意圖從控方證人一永久剝奪該八達通,因此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 17.而控罪二方面,同樣地,上訴人未經控方證人一同意而作出4項交易購買涉案飲品,共值港幣87元,他必定是不誠實地有意圖從證人永久剝奪該據法權產,因此裁定控罪二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8.崔大律師特別指出:
19.就上訴理由一方面,崔大律師特別指出,原審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作供時所述的解釋,包括該八達通沒有特徵,與自己或其他人的八達通沒有分別,上訴人連自己的八達通的號碼也記不起,反而證物D2(1)顯示的車匙,車匙有記認,D2(2)顯示的八達通亦印有姓名,而上訴人打算將該八達通交往保安室,故沒有特別為之拍照。 20.崔大律師亦認為,原審裁判官似乎僅僅因為上訴人同意每張八達通卡都有號碼,便拒絕其該八達通沒有特徵的說法。事實上,D2(2)的八達通是有姓名及貼紙識別的八達通,而證人的書面供詞所述,該八達通是個人八達通。既然上訴人連自己八達通號碼都不記得,號碼對他而言,是沒有意義的,當然他不會認為號碼是八達通的特徵,而特別為它拍照放上臉書。而事實上,崔大律師亦指出,上訴人並非每次拾到失物都會把它拍照上傳,例如在路上撿拾到手機,便是一例子。 21.另一方面,崔大律師亦指出,原審裁判官執著於上訴人對喜歡和有興趣的事情能夠專注,來否定他完全忘記將八達通交往保安一事。但其證人亦指出,即使上訴人處理其喜歡及有興趣的事情,也會失去專注或忘記的情況。而辯方證人亦指出,上訴人有以下忘記了的事情,包括曾答允幫助辯方證人到攤檔幫忙一些事情,其後卻反問他要幫她做甚麼事情;亦包括承諾協助辯方證人放工後搬貨物,其後卻完全忘記;承諾幫忙修理微波爐、幫同事維修電腦,其後亦都忘記了。專家證人證供指出,他從來沒有說過上訴人處理有興趣的事情時,專注力失調便會消失,而專家證人的證供是上訴人會忘記應承過要做的事,或做事情時會容易被人分散注意力等等。而對於他有興趣的事情,也會出現忘記承諾的情況。 22.而閉路電視方面,崔大律師指出,原審裁判官指出,該片段08:48顯示第一宗交易約兩分鐘後才接聽電話,但從P3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如下,本席有機會詳細觀看該片段,亦額外就該片段的時間作以下紀錄:
上訴人首次出現在畫面時,已在查看工作用的電話。而出現在畫面直至第一宗交易完成,上訴人一直用工作電話通話。原審裁判官忽略了上訴人第一宗交易或較早時可能已被工作分心,忘記了將八達通交到保安處理。 23.上訴理據二,崔大律師指出,原審裁判官沒有道出上訴人有良好品格,如何影響其分析或應給予甚麼比重,尤其是上訴人良好品格,包括來自其沒有定罪紀錄,更來自各辯方證人亦指出其樂於助人等等。該八達通沒有特徵,也記不起自己的八達通號碼,所以不先作拍照一事,原審裁判官沒有給予對上訴人較有利的考慮。 24.崔大律師指出,原審裁判官只執著於上訴人處理此八達通與以往方法不同,沒有用較有利的角度來考慮,認為他沒有去處理到他較可能沒有犯罪意圖等等。 答辯人的回應 25.答辯人主要指出,裁判官明顯清楚知道上訴人沒有為涉案八達通拍照已作出多方面的解釋。上訴方投訴裁判官忽略了分析八達通號碼對上訴人是否有意義。然而,這部分的證據並不是來自上訴人解釋為何沒有拍照的證供,而是當警員問他,記不記得八達通的特徵時,他解釋他連自己那張八達通都記不起。 26.而就專家證供方面,上訴人指辯方證人從來沒有說過上訴人處理有興趣的事情時,專注力失調便會消失,但明顯是指,雖然ADHD患者會有專注力欠缺的情況,但該情況會在患者做感興趣的事情時有所改善。 27.而就辯方證人指出上訴人記性差的情況,以往答允的事亦忘記了等等,裁判官已作出相關的考慮。答辯人亦回應指出,當上訴人作供時提出證據,例如Facebook截圖去證明自己都有拾起別人失物拍照上載的習慣,今次卻沒有拍照,更於短短7至8分鐘後使用來購買飲品,與上訴人所聲稱的習慣不符。患者對有興趣的事情可以較為專注,可以做得較好,上訴人樂於助人,對拾起別人的失物有興趣,所以當他有興趣做的事,應該是會比較專注的。況且,即使上訴人在購物交易時在使用電話,但也不等於他會因此而分心。因此,此理由不應成立。 28.而就理由二方面,裁判官已明確指出,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已就他的犯罪傾向、說法、可信性,作了較有利的推論。裁判官亦有詳細指出上訴人十分樂於助人,會免費幫助別人維修舊電器及電話等等。裁判官已清楚考慮上訴人樂於助人這一點,但同時認為即使他平日樂於助人,會把別人的失物拍照上載,但今次做法明顯與以往做法不同。 29.就上訴人的證供而言,答辯人亦補充有以下不合理的地方:包括上訴人在警誡會面紀錄指出,自己最後一次用自己的八達通,已是案發前一個月,但當天拾起別人的八達通,卻在當天立即使用,更在一天內多次使用,而上訴人自己打算把涉案八達通交往保安室,卻在一整天內亦沒有如此做等等,因此認為上訴人的說法難以置信。 本席的考慮 30.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見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 31.就上訴理由一而言,裁判官其實已非常清楚及知悉上訴人的證供而加以考慮和分析,並非因為上訴人同意每張八達通都有號碼而拒絕其說出沒有特徵的說法,反而裁判官裁斷的核心是既然上訴人慣性會把拾到的物品拍照及上載,但今次卻沒有如此做,即使以往八達通號碼碼模糊,他也會為之拍照。 32.然而,裁判官也知悉上訴人進一步解說,沒有拍照是因為他將會交給保安員,也因為很多工作要做、趕時間上班等等,但裁判官亦已考慮及指出,上訴人喜歡幫助別人,了解他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容易分心及不專注及健忘,亦理解如專家指出,此類患者對有興趣的事情會專注做好,但上訴人並非連剛拾到八達通也忘記了,反而在拾起後7至8分鐘便已作使用。 33.誠如答辯方也特別指出,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也承認,上一次使用自己的八達通,已是案發前一個月,但當上訴人竟然在剛拾起別人的八達通只7至8分鐘內已作使用,更在同一天內分別多次使用,一整天竟也沒有把該八達通交給保安處理,反而最後竟把該八達通丟棄。裁判官已作出清晰分析及考慮,沒有忽略上訴人各證據,因此上訴理由一並不成立。 34.至於上訴理由二,指裁判官沒有把上訴人的良好品格給予比重,但明顯地,裁判官已全然知悉上訴人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亦接納上訴人樂於助人等等,裁判官就其良好品格已作出相關的考慮,因此,此上訴理由亦並不成立。 35.但無論如何,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本席須考慮所有席前的證供、證據,作出分析和考慮。明顯地,就上訴人的證供而言,他在剛拾起別人的八達通只7至8分鐘之內已作自己使用,而他上次使用自己的八達通,卻已是案發前一個月,他聲稱誤以為使用了自己的八達通,顯然並不可信。 36.誠然,從片段中可見他首次使用時正在使用電話,但他卻在當天連續多次作出使用,一整天也沒有交給保安,更沒有如慣常做法拍照上傳,即或上訴人容易分心或不專注,忘記了交給保安,或因太忙沒有如此做,但這不等於他也忘記了拾起了別人的八達通,他且連續多次使用。 37.毫無疑問,從所有證供看來,控方顯然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上述兩項罪行。各上訴理由亦並不成立,因此上訴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勞泳珊女士代表 上訴人:由顏氏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的崔浩泉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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