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Le H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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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4/2023 [2024] HKDC 7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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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在2024年2月23日,被告原先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分證及一項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設備的罪行,但法庭並不接納這項認罪的安排。本席認為原先控罪並不能反映實則案情,因此要求控方重新考慮控罪。控方其後修訂控罪。在辯方不反對下,本席批准修訂控罪的申請。被告承認這兩項修訂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經修訂後的案情撮要 2.2023年3月20日下午約6時許,偵緝警員14604在深水埗基隆街106號外面截停被告。被告是表格8的持有者。警員從被告身上搜到深水埗基隆街106號3字樓(2/F)A室的鎖匙。 3.同日下午約6時17分,偵緝警員14604連同其他警員把被告押解到上述A室。偵緝警員14604執行搜查令,使用早前從被告身上搜出的鎖匙,打開A室的鐵閘及大門。 4.偵緝警員14604在A室內發現包括以下的物品:—
5.事後,警員以偽造文件罪拘捕被告。 6.政府專家證實案中7張偽造身分證是偽造的。 警誡會面 7.在2023年3月20日及2023年3月21日,偵緝警員16488在越南語傳譯員的協助下,和被告進行兩次警誡會面。被告在警誡下承認:—
8.2023年3月21日下午,被告在一次錄影會面中說出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9.越南籍的被告現年41歲。辯方今天呈交一份修訂後的求情文件冊。被告在2020年10月9日來港,並以難民身分留港。他的越南籍女朋友亦是以難民身分居港。他們兩人的1歲兒子,在2022年在香港出生。辯方說被告的女友及兒子都有心臟病。被告在越南是高中程度,從事廣告牌設計的工作,月入約港幣$3,000元。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聲稱在越南的被告和前妻所生的兒子患癌,需要金錢醫治,但兒子在2017年去世。被告欠債三十多萬,他因避債而以酷刑聲請身分來港。被告、女友及兒子3人在香港可得到$7,000元的濟助。現在,他的女友及兒子只能得到$4,000元。 10.辯方說被告所管有的7張偽造身分證是未製成品,手工粗糙,完全沒有防偽特徵,只是用噴墨打印出來。就第二項控罪,被告在網上購買,只是使用基本器具,如打印機、膠塊、剪刀、膠水、白色卡片、晶片狀貼紙等。辯方說本案並不涉及國際性製造偽造身分證的犯罪集團,只屬小型、簡單的個人製作,不涉及周詳的計劃。涉案7張偽造身分證中,只涉及3個名字,過程粗糙,仿真度和品質低劣。就第一項控罪,犯案時段只是一至兩個月。辯方說被告並非為圖利,不涉及周詳計劃。 11.辯方呈上被告手寫的英文求情信,解釋他在3年前為了避債,逃離越南到香港。他在香港認識現在的女友,並且有了一名1歲的兒子。被告說他因貪念而犯案,感到懊悔,希望法庭能輕判,好使他和家人重聚。 12.辯方說被告知道犯法,感到懊悔。控方雖然修訂控罪,改為較嚴重的控罪,但被告仍然表示願意認罪,以節省法庭時間。被告亦是第一時間認罪。本席查看有關的相片冊,相片冊呈堂為MFI-1(1)-(23)。第15張相片顯示涉案7張假身分證的一面,第22張相片是晶片狀的貼紙。 13.兩項控罪的最高判刑是14年。被告是表格8的持有者,在2020年來港,得到香港政府的濟助。不單被告自己,被告的女朋友及非婚生的兒子同樣受到政府的濟助。被告並不珍惜機會,反而以身試法,製造了7張假身分證。兩張假證姓名是AYOONCHAN Amornrat,兩張是朱建能,三張是張玲。辯方說被告從網上找資料製作假卡,而7張涉案的假身分證的另一面是空白的。本席並不信納被告會無償地幫助他人,只收取製作成本。被告亦管有進一步製作假身分證的工具和材料。他聲稱從2023年2月開始犯案。被告管有173張純白色卡片,84張貼紙及10張經剪裁的貼紙。這顯示被告有可能亦有機會製作更加多的假身分證。 14.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可使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實質上,控方對被告的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15.在考慮到所有案情,以及求情理由,包括被告在香港沒有前科。就第一項控罪,雖然製作粗糙,但被告是以另外他人姓名製造假身分證。辯方說被告只是嘗試製作,並沒有組織性,亦沒有周詳計劃,但這畢竟大有可能嚴重打擊身分證制度,甚至酷刑聲請者的行動。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至2年。 16.就第二項控罪,有關設備顯示被告繼續製作假證的機會很高。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一至2年。在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頒令當中的3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 17.另外,被告本身是表格8的持有者,享受在香港的福利,但仍然在港犯法,本席依據上訴庭的指引(特區訴Baljit Singh [2020] 4 HKLRD 598及特區訴 Ali Saif [2018] 6 HKC 19),加刑3個月。 18.即是說,被告面對刑期是24個月加3個月加3個月,即30個月。但是本席認為控方在後期階段因應本席的觀察及關注,修訂較為切合案情的控罪,以達至社會公義的原則,這亦令案件判刑有所延遲。為了對被告公平起見,本席酌情減刑3個月。即是說,本席最終判被告入獄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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