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氏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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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兩件案件中一共承認4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竊罪條例》第9條。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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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4/2023 及 [2024] HKDC 7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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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在兩件案件中一共承認4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竊罪條例》第9條。 案情 DCCC 514/2023 2.2023年3月5日2015時左右,De Guzman Rosario C(事主一)與朋友在深水埗長沙灣道250號一間名為“T. IDEA”的時裝店購物,當時她揹着黑色背包,背包有繩子繫着卡套,套內有一張餘額為港幣307.50元的非個人八達通卡。 3.事主一忽然感到背包被人從後拉扯,轉身查看時見到被告人在她身後不到半米的距離。事主一不以為意,繼續購物;於約20分鐘後離開店舖前往巴士站時,發現八通卡連套不見了,背包只繫着繩子。 4.同日2045時左右,事主一在長沙灣道再次見到被告人,便緊隨着她到港鐵深水埗站,把她截停,並以英語要求對方交還八達通卡,其間被告人試圖離開,但被事主一再次截停。被告人最終從褲袋拿出一張八達通卡交給事主一,並在事主一檢查該卡時逃走。事主一報警。 5.同日2124時左右,事主一與一名警員在汝州街與北河街路口尋找被告人時再次見到她。被告人被警員截停,並在查問下表示已將八達通卡歸還事主一,但不知道卡套被丟棄在哪裡。2220時左右,警員以盗竊罪拘捕被告人。 6.被告人其後獲准保釋。 DCCC 786/2023 第一項控罪 7.2023年3月25日,黃婉茹女士(事主二)在旺角花園街181號地下“美之”時裝店購物後,發覺完本放在手袋內的銀包不見了,於是報警。 8.事件中,事主二失去了一個價值港幣1,500元的綠色銀包,內有:(i) 她的香港身份證;(ii) 現金港幣2,700元;(iii) 3張銀行卡;(iv) 兩張八達通卡;(v) 一張醫療卡;及 (vi) 一張回鄉證。事主二的損失總額約港幣4,200元。 9.該店的閉路電視拍攝得當日19:00:03時至19:00:39時期間,被告人走向並站在事主二背後,然後從貨架拿了一條長裙,用以遮蓋事主二的手袋約15秒,又向下伸出左臂,約23秒後把長裙放回貨架,然後走開。 第二項控罪 10.2023年3月25日,王春花女士(事主三)在旺角花園街138號地下“Triangle”時裝店購物後,發覺完本放在手袋內的銀包不見了,於是報警。 11.事件中,事主三失去了一個價值港幣4,000元的啡色銀包,內有:(i) 她的香港身份證;(ii) 現金港幣500元;(iii) 兩張銀行卡;(iv) 一張ETC卡;及 (v) 她的回鄉證。事主三的損失總額約港幣4,500元。 12.該店的閉路電視拍攝得當日19:31:01時至19:33:17時期間,被告人兩度走向左手挽着手袋、在店舖挑選衣物的事主三,站在事主三左邊附近,然後從貨架拿起一件衣服,以左手拿着的衣服遮蓋其右手及事主三的手袋,數秒後行離事主三,最後於19:33:17時離開該店。 第三項控罪 13.2023年5月10日,楊麗聰女士(事主四)在旺角花園街161A號地下“T. IDEA”時裝店購物時,感覺有人“搞”她的環保袋,當她擰轉身時,看見只有被告人在那裡。事主四發現放在背囊裡的銀包不見了,於是質問被告人,並試圖攔着她不讓她離開。案件報警後,被告人企圖逃走,最終在西洋菜街近水渠道的鐘錶店外被途人截停。 14.事主四其後在該店門口附近的衣架下方尋回自己的銀包,內有她的香港身份證、回鄉證、一張銀行卡、一張八達通卡及現金港幣約1,500元。事主四沒有損失。 拘捕及警誡 15.被告人於2023年5月10日在旺角警署被警方以“企圖扒竊”罪拘捕。在越南語傳譯員協助下,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偷去事主三的銀包,拿走了內裡的錢,然後將銀包扔掉。 被告人的背景 16.被告人現年49歲,在越南出生及接受中學教育;1988年來港,已取得身份證。她在本港結婚,有3名子女,31歲的長女已婚並育有一子,另外兩名孩子是龍鳳胎,現年13歲。被告人於2010年離。她於被捕前是一名兼職侍應,月入約6,000元。 17.她有20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14項涉不誠實罪行,分別是一項企圖盜竊、12項盜竊(當中的6項是扒竊),及一項處理贓物。 求情 18.代表被告人的劉啟賢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對自己屢次干犯盜竊及扒竊罪行深感懊悔。 19.就涉案的罪行而言,她是出於經濟原因犯案。她單獨行事,犯案時沒有使用武器或工具,沒有割開或損毀事主的手袋或背囊,偷去的物品價錢不算高昂,遇到質詢時將盗去的物品交還物主。 20.被告人坦白認罪,亦願意賠償各事主合共8,700元的損失。這顯示出她的悔意。 21.被告人的大女兒在求情信中指出母親患有輕微抑鬱,兩名弟妹還在兒童之家寄養。母親雖然並非第一次犯事,但已從是次還押中得到教訓,希望法庭給予輕判。 22.量刑方面,劉大律師援引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案以指出,經審訊後,初犯的扒竊起點是12-15個月監禁,並列出該案提及的加重刑責的情況,該些情況包括在人流密集處如港鐵站、馬場及繁忙購物區犯案,及被告人是一名慣犯。 23.有見被告人並非初犯者,劉大律師建議一個15個月的起點。 24.被告人明白她不能迴避她是一名慣犯及犯罪紀錄不佳的事實。就這個情況而加刑的幅度,劉大律師指出上訴人在Ngo Van Huy案有35項案底,當中17項涉盗竊或企圖盗竊;考慮到上訴人惡劣的紀錄、判處阻嚇式刑罰及保護社會的需要,上訴法庭就上訴人令人震驚的紀錄加刑9個月。另外一宗案件HKSAR v Chan Fei Lung [2022] HKCA 1433的上訴人有38項案底,當中25項涉不誠實罪行,而這25項中有14項是扒竊罪。上訴法庭認為上訴人恰當地被形容為慣犯,對原審法官就此情況作出9個月加刑的決定沒有作出批評。 25.相比上述兩案上訴人的案底,被告人的定罪紀錄沒有那麼嚴重。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因被告人的犯罪紀錄所作出的加刑不會高於9個月。 26.另外,被告人的扒竊均在店舖進行,店內並非特別擠迫,希望法庭不會視她的罪行是在人流密集的地方作出而予以加刑。 27.但被告人於保釋期間犯下DCCC 786/2023案所涉的罪行確實加重了她在該案的刑責。 28.最後,就整體刑期而言,劉大律師引述Chan Fei Lung案判案書第29段以指出法庭在衡量總刑期時,要顧及該刑期一方面需要對犯案者公道,另一方面要切合他的整體罪責。 判刑考慮 29.Ngo Van Huy案的量刑指引適用於本案。本案其實是將被告人的兩件案件合拼處理。被告人在這兩宗案件中一共犯下4項扒竊罪。 30.本席採用15個月即時監禁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31.正如劉大律師正確地指出,被告人差劣的案底是一項加刑因素。問題是加刑的幅度。 32.被告人1988年自越南抵港,其後在本港定居。但她在時至今日的36年中,自1999年開始便接連犯事,累積了20項定罪紀錄,其中12項是盗竊,這12項中有6項以扒竊手法干犯,最後一項扒竊的判刑日期是2022年5月26日,被告人被處以16個月監禁。 33.本聆訊所處理的4項罪行,最早的一宗發生於2023年3月5日一間時裝店內,被告人因此事被捕後獲准保釋,之後於同年3月25日在同一街道的兩間不同時裝店接連犯下兩次扒竊,最後在同年5月10日在同一街道及同一類店舖以同一手法犯案。 34.被告人的重複犯案及多項同類罪行的紀錄顯示被告人沒有從過往的刑罰汲取教訓或受其阻嚇,就此法庭需要大幅加刑,藉以發揮阻嚇作用,亦藉此保障社會免受被告人的滋擾。本席認為9個月的加幅是為恰當。 35.至於被告人是否在人多擠迫的地方下手,案情顯示所有的扒竊均在店舖內發生。沒有證據顯示該些店舖在事發時的客量多少,本席亦不能作出推斷,因不同店舖及/或不同時段的顧客流量應該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本席不擬就此加刑。 36.鑑於上述加刑因素,DCCC 514/2023案的量刑起點被調高至24個月。 37.除上述加刑因素外,DCCC 786/2023案所涉的3項罪行是被告人於保釋期間干犯的。就是個加刑因素,涉案的3項控罪每項再須加刑3個月,令起點調高至27個月。 38.被告人因適時認罪而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扣減後 DCCC 514/2023案的刑期是16個月,DCCC 786/2023案每項控罪的刑期是18個月。 39.顧及整體量刑原則,本席擬將DCCC 786/2023案中每項控罪刑期中的4個月,與DCCC 514/2023案的1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達致一個28個月的總刑期。 40.被告人時至今天才作出賠償,未算是適時表現的悔意。考慮到一方面要避免被告人錯誤以為可以以金錢換取較輕的刑罰,另一方面賠償行為有助減輕事主的損失,值得鼓勵。為此,本席行使酌情權從上述的總刑期扣減一個月,達致一個27個月的最終總刑期。 41.為達致這個27個月的總刑期,本席下令DCCC 786/2023案中的第一及第二項每項控罪中的4個月及第三項控罪中的3個月,與DCCC 514/2023案的1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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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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