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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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周南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企圖盜竊 (扒竊) 罪,被判處16個月監禁。他不服判刑上訴。

Cited by 460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558/2006[2005] 2 HKLRD 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l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5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5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835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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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6年7月14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7月14日

判案書

判案書

1.上訴人周南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企圖盜竊 (扒竊) 罪,被判處16個月監禁。他不服判刑上訴。

案情概要

2.案發當日下午2時許,上訴人在上水火車站扶手電梯,企圖向事主之公事包扒竊,被發現及拘捕。

裁判官的理由

3.裁判官認為事發火車站人流眾多,上訴人是有心選定犯案地點及對象。上訴人有4次盜竊紀錄,3次涉及扒竊,最後一次於2002年被判處15個月監禁。因此,15個月監禁似未起阻嚇作用。裁判官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為慣犯加刑5個月至20個月;又因上訴人在火車站犯事,再加刑4個月至24個月;認罪下減為16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4.上訴通知書概指刑罸過重。在庭上,上訴人補充,裁判官判刑時,只說判處監禁16個月,沒有交代理由,他要求解釋,就被庭警帶走。

5.上訴人指罪行只屬企圖,事主沒有損失。再者,他指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引述HKSAR v Huynh Van Dung, HCMA 270/2001 一案,指該上訴人在5年內有5次扒竊紀錄,判刑起點由9至15個月監禁,調高至24個月監禁。但他本人一生才有3次同類紀錄,量刑起點不應調至24個月監禁。

6.上訴人亦指裁判官指粉嶺車站人流眾多而加刑,亦不合理,不合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原則。

考慮

7.HKSAR v Ngo Van Huy 一案,[2005] 2 HKLRD 1,馬道立首席法官指出,就初犯扒竊者而言,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即時監禁;若有加重罪責因素,如使用武器,在人多地點下手,或有附加罪行,則刑期可以提高。就該案,法官以15個月作量刑起點,該上訴人有17次與盜竊有關紀錄,加刑9個月;而在旺角人多地區犯事再加刑3個月,即27個月;認罪下減為18個月;而因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再加刑三份一,共24個月。

8.上訴人所提各點,上述案例已一一交待。針對犯罪黑點或猖獗程度加刑,向有法律依據。而且在交通樞紐扒竊,極其影嚮商旅,除失去金錢之外,亦失去信用咭或證件等隨身物件,極之不便。

9.裁判官之判刑並非明顯過高。即使犯案只於企圖,判刑可與罪行相同。

10.就判刑理由一點,謄本可見,當值律師求情後,裁判官即判監禁16個月。上訴人追問判了多少,庭警說16個月,就被帶走。上訴人本身可能不明白判刑理由,絕對有權知情,但這不影響判刑本身。

11.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