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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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4/2023 [2024] HKDC 7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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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l)(a) 及 (3) 條。 2.本案所涉危險藥物為7.36克海洛英鹽酸鹽。 案情 3.2023年3月8日1407時,便裝警務人員在深水埗桂林街38A號附近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見被告人在後巷,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人查問。 4.查問時,被告人四處張望,雙手握拳。警員捉着被告人左手。被告人張開左手,一粒透明膠包掉在地上(證物1),另有9粒類似的膠包在被告人左手手心(證物2)。經搜查,還發現被告人的裇衫左胸前袋內載有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10粒透明膠包(證物3)及於被告人的黑色斜孭袋內載有一個綠色鐵盒,內有30粒類似的膠包(證物4)。 5.被告人因「販毒」罪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呢啲白粉都係我喺醫局街拖過嚟,諗住喺呢度派」。被告人被帶返警署。經進一步搜查,發現被告人管有3部流動電話。被告人其後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6.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1至4的毒品成分:
7.案中檢獲的證物1至4估計市值約港幣6,822.72元。 8.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證物1至4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9.被告人有33項定罪紀錄,當中包括20次管有危險藥物罪和4次販運危險藥物罪。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10.被告人現年74歲,在國內出生,於1953年隨家人來港定居。他父母及一個妹妹於70年代移民到加拿大,已沒聯絡多年。他還有一個六十多歲的妹妹在港,也是多年沒有聯絡。他是一名木工,曾在建築或裝修工程中工作。但因健康問題,已沒工作五年多,只能依靠每月 3,600 元的綜援金過活。 11.辯方指,被告人患有小腸氣,現在輪候做手術,他亦患肺塵埃沉著病,在近期的肺片中醫生發現他肺部有懷疑癌病變,已安排輪候超聲波檢驗。 12.辯方求情指,按判刑指引,販運少於10克的海洛英鹽酸鹽判刑應在2年至5年的區間內,起點若單從數量考慮,相信約4年為起點也是合適。 13.被告人適時認罪,希望法庭在可能範圍內盡量輕判。 量刑 14.法庭考慮了本案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性質、本案案情、有關案例、被告人的背景及辯方的求情陳詞。 15.本案已是被告人第五次販運危險藥物罪,而對上一次干犯是於2003年。法庭亦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及身體狀況。 16.上訴法院在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指出,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應判予2至5年監禁。本案涉7.36克海洛英,刑期為49個月監禁。法庭以4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7.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即監禁32個月。除外,再看不到其他減刑因素。 刑期 18.本案,被告人的刑期為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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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