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悅

Case No.DCCC 644/2023[2024] HKDC 76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May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44/2023

[2024] HKDC 7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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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司徒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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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日期:  2024年5月14日
出席人士:  羅麗明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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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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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l)(a)  及 (3)  條。

2.本案所涉危險藥物為7.36克海洛英鹽酸鹽。

案情

3.2023年3月8日1407時,便裝警務人員在深水埗桂林街38A號附近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見被告人在後巷,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人查問。

4.查問時,被告人四處張望,雙手握拳。警員捉着被告人左手。被告人張開左手,一粒透明膠包掉在地上(證物1),另有9粒類似的膠包在被告人左手手心(證物2)。經搜查,還發現被告人的裇衫左胸前袋內載有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10粒透明膠包(證物3)及於被告人的黑色斜孭袋內載有一個綠色鐵盒,內有30粒類似的膠包(證物4)。

5.被告人因「販毒」罪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呢啲白粉都係我喺醫局街拖過嚟,諗住喺呢度派」。被告人被帶返警署。經進一步搜查,發現被告人管有3部流動電話。被告人其後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i)  被告人解釋,警誡陳述中的「白粉」指海洛英,「拖」指「帶」,而「派」則指「賣俾人」。

(ii)  被告人向一個叫「阿雄」的人取得涉案海洛英。被告人在獄中認識「阿雄」,但沒有對方的聯絡資料。

(iii)  「阿雄」是毒品賣家,問被告人想不想賣海洛英賺錢。

(iv)  被告人希望透過賣海洛英,賺錢支付租金及生活費。

(v)  被告人給「阿雄」部分政府綜援金(即港幣3,000元),用來換取涉案海洛英。

(vi)  「阿雄」在醫局街與桂林街交界把涉案毒品扔在地上,被告人隨之撿起來。

(vii)  被告人承認案中檢獲的全部毒品均屬於他本人所有。

6.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1至4的毒品成分:

(i)  證物l:一粒膠包,載有內含0.14克海洛英鹽酸鹽(一種海洛英鹽)的0.17克混合劑;

(ii)  證物2:9粒膠包,載有內含1.33克海洛英鹽酸鹽(一種海洛英鹽)的共1.53克混合劑;

(iii)  證物3:10粒膠包,載有內含1.48克海洛英鹽酸鹽(一種海洛英鹽)的共1.69克混合劑;及

(iv)  證物4:30粒膠包,載有內含4.41克海洛英鹽酸鹽(一種海洛英鹽)的共5.05克混合劑。

7.案中檢獲的證物1至4估計市值約港幣6,822.72元。

8.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證物1至4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9.被告人有33項定罪紀錄,當中包括20次管有危險藥物罪和4次販運危險藥物罪。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10.被告人現年74歲,在國內出生,於1953年隨家人來港定居。他父母及一個妹妹於70年代移民到加拿大,已沒聯絡多年。他還有一個六十多歲的妹妹在港,也是多年沒有聯絡。他是一名木工,曾在建築或裝修工程中工作。但因健康問題,已沒工作五年多,只能依靠每月 3,600 元的綜援金過活。

11.辯方指,被告人患有小腸氣,現在輪候做手術,他亦患肺塵埃沉著病,在近期的肺片中醫生發現他肺部有懷疑癌病變,已安排輪候超聲波檢驗。

12.辯方求情指,按判刑指引,販運少於10克的海洛英鹽酸鹽判刑應在2年至5年的區間內,起點若單從數量考慮,相信約4年為起點也是合適。

13.被告人適時認罪,希望法庭在可能範圍內盡量輕判。

量刑

14.法庭考慮了本案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性質、本案案情、有關案例、被告人的背景及辯方的求情陳詞。

15.本案已是被告人第五次販運危險藥物罪,而對上一次干犯是於2003年。法庭亦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及身體狀況。

16.上訴法院在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指出,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應判予2至5年監禁。本案涉7.36克海洛英,刑期為49個月監禁。法庭以4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7.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即監禁32個月。除外,再看不到其他減刑因素。

刑期

18.本案,被告人的刑期為32個月監禁。

( 梁嘉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