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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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所有期間,粉嶺樂業路相關路段為來回四線車道直路,兩側均設行人路。本案交通意外於2022年11月14日1936時左右在該路段往沙頭角公路方向左二線發生。被告人當時駕駛VY1181輕型貨車(“VY1181”),撞到正在該處行走的72歲曾女士(“死者”),引致她死亡。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528/2023[2024] HKDC 9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Ju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28/2023

[2024] HKDC 9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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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洪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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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4年6月6日
出席人士:  蔡中婧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慶生先生,由林逸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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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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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案情

2.案發所有期間,粉嶺樂業路相關路段為來回四線車道直路,兩側均設行人路。本案交通意外於2022年11月14日1936時左右在該路段往沙頭角公路方向左二線發生。被告人當時駕駛VY1181輕型貨車(“VY1181”),撞到正在該處行走的72歲曾女士(“死者”),引致她死亡。

3.意外發生時,天氣正常,附近一帶街燈照明清晰。交通情況正常,路面乾爽,適用車速限制每小時50公里。

4.1936時左右發生意外前,死者以正常速度行走,步進樂業路往沙頭角公路方向的車道,走過左一線後踏進左二線,前行時身體左傾,背向右邊駛來的車輛。VY1181從後面撞到死者時,死者仍在沿着左二線行走。VY1181撞到死者後停下。

5.附近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以及當時駛在VY1181後面的私家車GP3633的行車記錄儀片段拍攝到上述意外的經過。閉路電視片段(D03檔案)顯示,死者開始身處樂業路左邊行車線後至少8秒後,才被VY1181撞到。發生碰撞前,VY1181與死者之間並無其他車輛、行人或物件,VY1181與死者之間的視線不受阻礙。閉路電視片段又以其他角度拍攝到本案事件,其中另一角度(D01檔案)拍攝到VY1181沿樂業路行駛,顯示VY1181在撞到死者之前沒有明顯減速。

6.政府化驗所吳嘉豪博士進一步查看有關閉路電視片段並前往現場。他認為VY1181在撞到死者之前一刻,平均速度為每小時43±4公里。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從VY1181撞到死者之前一刻亮起車尾剎車燈的時間看來,吳博士認為被告人在距離死者約19.4米處(即意外發生前大約3秒)才察覺到有撞到死者的危險。

7.GP3633的有關行車記錄儀片段拍攝到VY1181沿樂業路行駛期間撞到死者後,死者飛彈至VY1181右邊,而死者頭部仍朝向VY1181側面。片段亦拍攝到意外發生時旁邊的逆線(即左三線)剛有另一輛私家車駛過。片段亦顯示,VY1181車尾剎車燈在撞到死者前曾短暫亮起,之後熄滅,然後在死者被撞之前一刻又再次亮起。死者被撞之前一刻,被告人一直斷續刹車,而當時VY1181也沒有明顯減速。

8.意外發生後,案件報警處理。警方到達現場。死者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死者得到適當醫治,但情況仍然惡化,2022年11月20日不治。

9.VY1181的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意外發生時車內還有另外三名乘客。被告人通過酒精及藥物測試。警方為現場包括VY1181的停車位置拍照,並繪製草圖。現場未有發現剎車痕。VY1181經檢驗,沒有發現影響其運作或性能的機件故障。

10.被告人同日被帶返警署進行警誡會面。2145時至2320時,被告人進行會面,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他當時駕駛VY1181,時速約30公里。他見到死者時,死者已在VY1181右邊車頭位置不到兩米遠。被告人試圖踩腳掣刹車,但未能及時停車。當被問及VY1181車上有沒有乘客,被告人只說女婿坐在前座乘客位。被告人表示,自己當時沒有充分留心交通情況,沒料到會有人橫過馬路,但對撞到人負有責任。

11.經調查,被告人於2022年11月15日在警署被拘捕,罪名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警方曾向被告人發出擬檢控通知書(Pol 302),日期為2022年11月14日。

12.2022年11月15日(1800時至1855時)及2022年12月16日(1448時至1540時以錄影進行;1小時2分鐘)再次進行會面,被告人在警誡下同樣表示,他直到後來,即死者被VY1181撞到之前,才注意到死者。

13.案發時,被告人危險駕駛VY1181,引致死者死亡,這包括被告人不專注,在可視線無阻地看見死者時沒有適當留意路面情況,以及在有充分機會避免撞到死者時沒有減速及/或停車或以其他方式適當及時剎車等。

背景及求情

14.被告人現年70歲,案發時68歲,有48年駕駛經驗,2018年10月24日因不小心駕駛被判罰款,2020年3月因超速15公里以上被判罰款。被告人另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在1971年因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及兩項搶劫罪被判入教導所,在1986年因製毒被判10年監禁,在2015年因販賣未完稅香煙被判社會服務令100小時。

15.辯方指雖然被告人向警方描述是在車頭前兩米才看見到死者,專家指駕駛者應可在19.4米前見到死者,專家也指出被告人的車輛去到地上的“慢駛”標記時有減速現象,辯方陳詞指兩米之說只能算是被告人主觀觀感,被告人現向法庭提出當去到這“慢駛”標記時減速是因為見到死者,而非因為見到“慢駛”標記。本席認為被告人向警方所描述的情況與現今庭上辯方所陳述的情況相差太大,本席並不接納被告人推翻其向警方所描述的版本。

16.辯方陳詞指根據專家證人所指,被告人剛進左二線時(右腳踏在白色虛線),時間為19:42:08,而被告人剎車是在19:42:14,因此被告人不專注的時間為5–6秒。本席看過相關片段後同意此說法。

17.R v Cooksley & Others [2004] 1 Cr App R (S)  1 指出危險駕駛案件有四級罪責,本席了解最輕一級的量刑起點一般是12至18個月監禁。辯方援引 HKSAR v Cheuk Pui Kuen DCCC 475/2012 作為這類別的例子,該案死者在不可橫過馬路的路段過馬路,法官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8.辯方援引 HKSAR v Ho Ka Wah DCCC 980/2021 及 HKSAR v Ha Kwok Ching DCCC 1027/2018 作為例子,說明若被告人年老及患病,法庭可酌情減刑。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右耳失聰,左耳聽力受損,需助聽器輔助,被告人亦曾中風,患有高血壓、心血管、腎石及肌肉骨骼系統等疾病,辯方坦言這都是常見的長者病患,被告人的情況並不嚴重。本席認為這點並非減刑因素。

19.教會慈善基金會發出的信(日期為2024年3月18日)指被告人每年捐助長者活動及院舍物資,但沒有詳情,辯方並指被告人每星期天有空閒時也會去探訪獨居長者及精神病患者,但也沒有詳情。本席認為這些資料太過空泛,不構成減刑因素。

本案判刑

20.本案比 Cheuk Pui Kuen嚴重,缺乏專注5–6秒是頗長時間,罪責屬於最輕的一類之上端,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12個月,並須停牌5年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方可重獲駕駛資格。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