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Lai Lin(李麗年), for Herself and on behalf of Members of the Family of Cheung Siu Wah(張少華),Deceased 對 利全棚業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2321/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June 2024.
1. 本案件為一宗僱員傷亡賠償評估申請。本案當事人張少華先生(“ 死者 ”)為一名搭棚師傅並受僱於第一答辯人。於事發時,他被指派至屯門恆福花園一個單位進行搭棚工作。第二答辯人則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該《條例》 ”﹚該單位工程的總承判商。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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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321/2022 [2024] HKDC 7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2年第23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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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前言 1.本案件為一宗僱員傷亡賠償評估申請。本案當事人張少華先生(“死者”)為一名搭棚師傅並受僱於第一答辯人。於事發時,他被指派至屯門恆福花園一個單位進行搭棚工作。第二答辯人則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該單位工程的總承判商。 2.於2021年9月17日,死者於恆福花園工作期間從高處墮下,傷重不治,時年44歲。 3.於2022年11月11日,死者的母親李麗年女士根據該《條例》向兩名答辯人申索僱員補償。 4.於2023年7月28日,羅雪梅法官發出命令(“《7月28日命令》”),登錄申請勝訴的非正審判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須對申請人負上法律責任。因此,本聆訊目的僅為評定申請人根據該《條例》應得的僱員補償金額。 聆訊程序 5.本申請程序歷程如下:
6.於審訊當天,第一答辯人由其董事陳港全先生(“陳先生”)代表出席,而第二答辯人則缺席。 7.原告人代表大律師指出,由於陳先生沒有遵從《區域法院規則》第5A條命令第2(2)條規則及法庭先前命令把有關誓章送交法庭存檔,因此反對陳先生在本審訊代表第一答辯人。 8.就此,陳先生向法庭確認他有權限代表第一答辯人。 9.在考慮原告人代表大律師及陳先生的陳詞和有關案情後,本席批准陳先生在本審訊代表第一答辯人,同時亦下令陳先生須於14天内將符合上述規定的誓章送交法庭存檔。 10.有關第二答辯人缺席事宜,法庭留意到,申請人已向法庭提交送達誓章,確認已將《12月29日命令》、審訊文件冊及申請人書面開案陳詞以普通郵遞方式送達到第二答辯人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有見及此,法庭信納申請人已經採取合理步驟通知第二答辯人有關本聆訊的事宜,本席認爲本審訊可以在第二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申請人申索事項 11.根據申請人代表大律師提交的書面陳詞,申請人唯一的申索事項為根據該《條例》第6條有關致命個案的補償。根據第6(1)條有關規定:
分析 12.就評定根據第6條應獲得的賠償金額,法庭在本聆訊唯一需要處理的問題是死者在意外發生時的收入。根據第11條(1)款:
1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麥國昌於Chen Ziqiang v New Home Design Ltd [2023] HKDC 495 (2023年4月14日)一案判詞中第22段解釋上述條文如下:
14.就死者的月收入,申請人的立場為44,000元, 申請人主要依賴以下證據:
15.在代表第一答辯人作出陳詞時,陳先生並不爭議以下案情:
16.鑒於第一答辯人不爭議死者在發生意外前工作受僱第一答辯人工作期間每月平均工資為44,000元(即2,000元 x 22日),而此平均工資亦(i)與《表格2》所示資訊吻合;及 (ii)與徐先生供詞亦大致吻合。因此,法庭在應用相關法律原則評估有關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法庭接納適用的每月收入為死者每月平均工資,即44,000元,而非《表格2》所示的意外前一個月所賺取較低的28,000元的工資。 17.可是,由於上述44,000元的每月平均收入高於該《條例》當時有效的附表6,就第一欄6(1)(b)條次,第二欄的指明款項為35,600元的金額。因此,如上述第11段所示,該《條例》第6條1(b)款規定賠償金額的計算以兩者較小的數額爲準。因此適用的每月金額為35,600元。 總結 18.根據上述分析,法庭評定賠償金額如下:
19.因此,法庭下令:
20.最後,法庭指示申請人律師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本判案書至第二答辯人的最後已知地址。 21.法庭感謝申請人代表大律師所提供的協助。
申請人由李國強、彭書幗律師行延聘梁復智大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由第一答辯人董事陳港全先生代表 第二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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