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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9/2024 [2024] HKCFI 15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29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2799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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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本案涉及一美容療程糾紛。經審訊後,陳珮珊暫委審裁官(「陳暫委審裁官」)於2024年1月31日裁定申索人未能成功舉證,撤銷其申索,並判令申索人須付訟費港幣3,000元。於2024年3月27日,在聆訊後,陳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2.於2024年4月5日,申索人存檔表格九,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3.該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6月5日在本席席前進行口頭聆訊。 4.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8條,上訴理由須只涉及法律問題,或因相關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而若原訟法庭拒絕許可,該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5.申索人稱於2021年2月18日在被告人經營的美容店(「該美容中心」)接受「熱瑪吉療程」時右眼下皮膚遭受灼傷,起了水泡,向被告人索償。被告人稱是申索人自行用針刺穿水泡,而雙方於2021年3月15日亦簽署了一份和解書(「和解書」),免除美容師(包括被告人)及該美容中心對申索人右眼眼下皮膚受傷的責任,不再追究。 6.根據陳暫委審裁官於2024年5月13日頒下的判決理由書:
7.綜觀上述,陳暫委審裁官引用Jumbo King法律上正確,而其餘的考量,特別就證人可信性的裁定,均屬事實性,不涉法律問題。 8.本席有考慮申索人存檔的表格九的內容,稱被告人承認做熱瑪吉時燙傷申索人的右眼,欺騙她做皮秒可去色素和修復,欺騙稱不知誰是負責人存心逃避,預約美容套餐餘下的護理時又稱無位,也不退款。申索人要求「撤消2021年3月15號被『被告人』誤導皮秒可以修復好傷痕和去色素不會留印痕才簽名不追究責任的字條。」 9.綜觀表格九的內容,申索人只是重覆她就事實議題的說法,而陳暫委審裁官已作裁決,不涉法律問題。 10.本席亦有考慮申索人於2024年6月5日聆訊前向本席提交的一頁陳詞,與及她的口頭陳詞。申索人重提2017年2月18日她與被告人的對談,並稱還有美容療程未做,被告人不退錢,曾女士做被告人的證人是合謀欺負,申索人如何要求警方、議員、領展經理等協助,曾女士被被告人教唆,其口供不合常理,而陳暫委審裁官竟相信她等。申索人稱重點是簽和解書是因無人承認是負責人,因被告人抵賴及欲逃避責任。 11.申索人的陳詞與她的表格九中的內容性質類同,不涉法律問題。 12.申索人陳詞時稱陳暫委審裁官沒處理療程未完及被告人不肯退款的問題。如本席向申索人解釋,陳暫委審裁官處理的是申索人於申索書中要求的賠償(見判決理由書第10段),而陳暫委審裁官亦已就相關申索作出裁決。 13.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 14.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