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靜華

Case No.DCCC 1093/2022[2024] HKDC 95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u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93/2022 & DCCC 1094/2022

(一併處理)

[2024] HKDC 9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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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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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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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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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日期:  2024年6月13日
出席人士:  朱奉慈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達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韓潤燊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DCCC 1093/2022
  [1] 及 [2] 盜竊罪(Theft)
  DCCC 1094/2022
  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Using copies of fals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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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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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被告人在2018年及2020年先後干犯兩宗案件,第一宗是DCCC 1093/2022,涉及兩項盜竊罪;第二宗是DCCC 1094/2022,涉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

2.被告人否認DCCC 1093/2022的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都罪名成立。

3.被告人承認DCCC 1094/2022,同意了相關案情,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

DCCC 1093/2022

4.定罪理由詳見「裁決理由書」。簡而言之,本席信納的案情如下。

5.每項控罪各涉及一名受害人,兩人都是被告人的多年相熟好友,知道被告人營商多年。

6.案發時,被告人是Idy Beauty and Health Limited(「Idy Beauty」)的唯一股東及董事,被告人的兒子是Share Age Limited(「Share Age」)的股東及董事之一。

7.2018年1月,被告人慫恿兩名受害人入股Share Age,稱Share Age正在籌備網購平台生意,潛力龐大。

8.同年2月,被告人向兩名受害人稱她知道兩名受害人都有意入股Share Age,並向她們訛稱已用Idy Beauty簽發了兩張支票為她們各把100萬元資金存入Share Age帳戶以認購Share Age股份。

9.分別於同年3月7日及13日,兩名受害人先後把各100萬元「俾返」/交予被告人,按被告人的指示各開出一張100萬元的支票,抬頭人寫上Idy Beauty。被告人於收到支票當日便把支票存入Idy Beauty帳戶。

10.唯事實是,被告人從來沒有以任何形式把兩筆各100萬元的相關款項存入過Share Age的帳戶,Idy Beauty從來沒有簽發兩張各100萬元的支票存入Share Age帳戶,被告人亦從來沒有打算把兩筆來自兩名受害人的各100萬元的款項存入Share Age的帳戶,被告人從來沒有為兩名受害人入股Share Age,也沒有這意圖。兩名受害人簽發的支票存入Idy Beauty後,於短短幾天內,支票款項已支出超過九成,全部用於Share Age以外的方面。

11.兩名受害人於2019年年中報警後,被告人曾經應承向她們各歸還100萬元,但最終只各歸還了20萬元,仍有各80萬元未還。

DCCC 1094/2022

12.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摘要,2020年左右,Idy Beauty從事銷售口罩業務。

13.2018年,陳女士認識被告人。

14.2020年2月,被告人告訴陳女士有墨西哥供應的口罩出售,每盒港幣 $59,買家需先支付訂金每盒港幣 $30。

15.2020年2月8日至25日期間,陳女士代自己及朋友向被告人訂購41,000盒口罩,並向被告人支付港幣 $1,011,000。被告人告訴她口罩將於2020年2月底運到,但陳女士未能依時收到口罩,向被告人查問,被告人表示運輸問題導致延誤。

16.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用WhatsApp向陳女士發送一份空運提單及一份提單(「涉案文件」),兩者看來由一間稱為馬士基的公司(「馬士基」)發出,顯示口罩已經空運到港。

17.但陳女士發現馬士基是船務公司,沒有空運服務,其後報警。

18.馬士基證實涉案文件均屬偽造。

19.2020年4月14日,警方以行騙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曾訂購口罩,但因貨運問題,口罩未能運來香港。稍後被告人進一步承認偽造涉案文件「去呃佢哋頂住先」。被告人於後來的錄影警誡會面中承認,她從網上找到一些樣本,作出修改,加上簽署,形成偽造涉案文件。由於買家施壓,要求交付口罩,她才這樣做。

過往定罪記錄

20.被告人過往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38項盜竊罪及1項虛假會計罪,2008年2月被判監禁共5年3個月,2010年9月16日刑滿出獄。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21.根據辯方羅大律師求情,被告人現年60歲,中三教育程度,曾經有兩段婚姻,2020年第二段婚姻離婚。育有三名子女,分別35歲、33歲及22歲,長女及次子有工作,幼女是一名學生。

22.被告人因生意失敗,損失了數百萬元,丈夫在2019年要求離婚,被告人自此獨自在劏房居住。

23.案發時,被告人是一名公司董事,月薪 $4,000。2018年之後,被告人曾經從事食肆洗碗工作,月入 $9,500,但自去年開始無業。

24.被告人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及抑鬱病,需要每天服藥,也患有初期腦退化症。

25.就DCCC 1094/2022案,羅大律師指被告人坦白認罪、有悔意,與警察調查期間充分合作,和盤托出。

26.羅大律師指被告人於2018年開始通過Share Age計劃及進行經營網上平台生意,但因IT設計出錯,網上平台生意無法運作,生意失敗,造成被告人自己的資金全虧損,其丈夫及母親的資產喪失了幾百萬元。

27.2020年初,Idy Beauty開始經營口罩生意。初時經由內地訂口罩,後來因內地封關,取不到口罩,她開始透過香港的中介人向墨西哥的公司訂口罩。但因疫情爆發,墨西哥的公司未能付運口罩。被告人一直與墨西哥的公司商討,但是墨西哥的口罩不能出口。被告人已向墨西哥的公司支付訂金港幣60萬元,從未獲退款。陳女士給被告人的 $1,011,000 於扣除60萬元訂金之後,剩下的大約50萬元已用於公司周轉及已虧損。

28.被個人因被客戶追得太緊,感到極大壓力,一時心生歪念,製造了偽造涉案文件,用作拖延時間亦希望墨西哥的公司能在較後時間發貨,可惜墨西哥的公司最終沒有發貨,被告人嘗試聯絡中介人,但聯絡不上。

29.就DCCC 1094/2022,羅大律師呈交了兩宗案例: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CACC 339/201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2017。羅大律師指DCCC 1094/2022不涉及違反誠信,但就涉案款額而言,上訴法庭在 吳國榮 案訂下的判刑指引,值得參考。

考慮及判刑

DCCC 1093/2022

30.誠然,被告人與兩名受害人之間並沒有專業理財人員與客戶之間的一類誠信關係,但案情顯示,被告人利用兩名受害人與她的深厚友誼及對她的信任,用花言巧語令她們相信被告人所述,以為被告人已為她們注資認購Share Age股份作為投資、而且相關投資潛力大,唯實質是被告人從來沒有為她們注資,也沒有打算為她們投資,被告人一心設局來騙取兩名受害人的金錢。而且,涉案金額巨大,被告人盜取了兩名受害人各100萬港元。被告人明顯有計劃、有預謀地犯案,訛稱為兩名受害人入股Share Age,實質是要把她們的金錢存入被告人自己是唯一董事兼股東的Idy Beauty,好讓她能夠挪用受害人的金錢。被告人這樣騙取受害人的信任犯案,與嚴格定義下的違反誠信罪行的嚴重性分別不大。

31.即使犯案時間短,但案情仍然嚴重,而且被告人並非初犯,本席參考了上訴庭在 吳國榮 案就違反誠信罪行訂下的判刑指引,涉款100萬至300萬元,判刑起點為3年至5年監禁。本案每項控罪涉款100萬元,本席將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3年(36個月)。

32.案中涉及兩名受害人,總涉款為200萬元,本席認為兩罪的整體判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48個月)。但考慮到被告人已向每名受害人還款20萬元,即共40萬元,為此,本席把整體判刑起點酌情下調8個月,至40個月。

33.為達至40個月刑期,本席把控罪二中4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34.總結:

控罪一: 36個月監禁

控罪二: 36個月監禁,4個月分期

總刑期: 40個月監禁

DCCC 1094/2022

35.儘管被告人於警誡下向警方聲稱已為陳女士向墨西哥的公司訂口罩,而她於求情時,又透過羅大律師說,她已向墨西哥的公司繳付60萬元訂金及一直有向墨西哥的公司商討送貨,但在本席詢問下,被告人透過羅大律師指,她未能提供任何曾經向墨西哥的公司訂貨及繳付60萬元訂金的證明,也未能提供她與墨西哥的公司就訂貨的任何溝通紀錄,她只能向法庭呈交兩張於事發後多個月(分別為2020年7月13日及12月16日)由Idy Beauty向一間名為榮發中西藥行發出的關於出售口罩的發票(invoice),銀碼分別為 $18,400 及 $3,840。本席在庭上已表明,法庭不接納這兩張發票可作為相關證明,亦已表明,在沒有相關證據供法庭考慮下,法庭不相信被告人已為陳女士向墨西哥的公司訂貨,並會以被告人向陳女士訛稱會向墨西哥的公司訂貨來騙取陳女士的金錢作為量刑考慮。最終,辯方選擇不提供任何證據。

36.根據案情,本席相信被告人從來沒有向陳女士提供口罩口的打算,他向陳女士提及的墨西哥供應商,是虛構的,目的是要向陳女士騙取金錢,在收到陳女士的 $1,011,000 訂金之後,從來沒有為陳女士訂貨,也沒有這個打算。最後經陳女士追問下,被告人向陳女士發出偽造涉案文件以拖延案件遭揭發的時間。被告人根本是有預謀、有計劃地犯案,而且涉案款額大,超過100萬元,情節嚴重。而且,被告人無力向陳女士償還一分一毫。

37.本席採用2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應獲得三分之一折扣扣減,達致16個月監禁。

分期/同期

38.被告人干犯DCCC 1093/2022後於兩名受害人報警不久,再干犯DCCC 1094/2022,同樣涉及不誠實,而且兩案情節獨立,本席把兩案刑期全部分期執行,達至總刑期56個月

( 香淑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