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寬裕 對 高等法院聆案官蘇嘉賢女士

Case No.HCAL 2163/2023[2024] HKCFI 163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u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2163/2023

[2024] HKCFI 16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2163號

申請人 王寬裕
建議答辯人 高等法院聆案官蘇嘉賢女士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法律援助署署長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於2023年12月4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就高等法院聆案官蘇嘉賢女士(「聆案官」)駁回申請人法律援助(「法援」)上訴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2.申請人在其表格86「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So官駁回我法援上訴因同意署長的決定,及其決定的因由,但2023-Nov-2日署方給司法常務官的摘記誤導So官 我3個IT/IS 意外於馬鞍山圖書館只發生在FREE WIFI,事實有2個發生在固網的互聯網上。詳情請看附頁共12頁」

3.申請人已針對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其法援申請的決定行使了法定的上訴權。因此,署長拒絕其法援申請的決定原則上不受司法覆核所管轄。

4.本席已考慮署長提交的初步回應書。申請人在表格86及其誓詞中沒有指出聆案官的決定如何欠缺合法基礎,或「韋恩斯伯里式」的不合理,只指稱聆案官受署長的摘記誤導。

5.本席在此需要指出,司法覆核並不是給申請人另一次上訴署長決定的途徑。一般來說按《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 第26條,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在處理司法覆核申請時,法庭是不會重新檢視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否正確。法庭只可考慮,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否欠缺合法基礎,或「韋恩斯伯里式不合理」(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或程序不公平。

6.本席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不具「合理的可爭論性」(reasonable arguability),即申請人的申索並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和實際的勝訴機會 (reasonably arguable case with realistic prospects of success)。因此,法庭拒絕此許可申請。

7.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江凱堯                        代行)

日期: 2024年6月2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4年6月20日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已於 2024年6月20日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高等法院聆案官蘇嘉賢女士
建議答辯人檔號:
MIS 122/24

法律援助署署長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檔號:
HCAL 2163/23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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