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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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2023 [2024] HKDC 9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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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控罪如下:
B. 控方案情 瀚德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2.瀚德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即「Hon Tak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HTIL」),於2009年4月29日,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為一間有限公司。 3.亨達代理人有限公司從2009年4月29日至2011年1月4日期間是HTIL的唯一董事和唯一股東。 4.於2011年1月4日,林漢奇女士被任命為HTIL的唯一董事,並於2011年1月5日成爲唯一股東。其後,林漢奇女士於2011年1月6日辭去了在HTIL的職務。 5.被告人於2011年1月6日被任命為HTIL的唯一董事。 6.於2011年1月7日,林漢奇女士的HTIL股份全部轉讓給被告人。被告人自2011年1月7日開始,是HTIL的唯一股東。 7.於2012年6月27日,HTIL的註冊營業地址改為香港北角英皇道406-408號康威大廈1樓15室。 8.自2011年1月7日開始,被告人一直擔任HTIL的唯一董事和是HTIL的唯一股東,直至HTIL於2021年被註銷。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MSO」) 9.HTIL自2012年7月18日至2014年8月17日為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MSO」)。 HTIL的渣打銀行戶口 10.於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為HTIL在渣打銀行(香港)(「渣打銀行」)開設了一個綜合戶口(「HTIL綜合帳戶」)。 11.HTIL綜合帳戶涵蓋3個戶口,即:
12.被告人是HTIL綜合帳戶的唯一授權簽署人。 13.HTIL綜合帳戶(包括上述3個戶口)由2013年5月21日開始運作,直至2014年7月14日被終止運作。 被告人稅務事宜 14.於2013-2014年至2017-2018年的課稅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被告人是受僱於醫院管理局,為一名高級服務醫生。根據她提交的個人入息稅報表,被告人在2013-2014年至2017-2018年度各年的入息如下:
被告人被捕 15.於2019年3月30日,PC13894於香港國際機場拘捕被告人。 稅務局的紀錄 16.HTIL在2013-2014年課稅年度至2019年8月7日期間,稅務局沒有收到HTIL的報稅表及HTIL沒有繳付任何稅款。 涉案金額 17.被告人與謝培芬及方小姐串謀在14個月(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14日)內處理三個銀行戶口,其一戶口是多筆入帳合共港幣13,062,855.66元,多筆出帳合共港幣14,176,755.47元,其二戶口是多筆入帳合共美金31,895,801.66元,多筆出帳合共美金32,019,069.64元,其三戶口是入帳出帳各一筆為港幣600,000元。 結論 18.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三個銀行戶口內的是黑錢,被告人與二人串謀處理涉案三個銀行戶口內的黑錢,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背景及求情 19.被告人在1945年在印尼出生,現年7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一年前丈夫去世,大女兒未婚,二女及三女嫁往新加坡。被告人在1960年到中國讀高中,在1969年畢業於福建華僑大學,繼而在福建任職婦產科醫生,在1976年31歲時來香港定居,協助丈夫開設中醫診所,在1991年通過香港西醫執業牌照考試,接受培訓一年半後,在1993年在東區醫院任職精神科醫生,在2017年全面退休。 20.被告人患有高血壓及抑鬱症,曾有輕生念頭。本席並不認為這是減刑因素。 21.被告人犯案時(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14日)是68歲。辯方援引 Secretary v Wong Hong Leung [2010] 1 HKLR 226 指法庭會就年老時才初次犯案的被告人減刑。本席同意這適用於本案被告人。 22.被告人沒有獲取任何利益或報酬,案情也沒有加刑因素。本席同意。 23.辯方要求本席考慮緩刑監禁。本席認為就案情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均沒有判處緩刑的基礎。 本案判刑 24.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在68歲才初犯而須入獄,本席減刑4個月,刑期是2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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