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秀香

Case No.DCCC 64/2023[2024] HKDC 98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Ju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4/2023

[2024] HKDC 9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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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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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4年6月27日
出席人士:  馬耀添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展平先生帶領徐儷心女士,由何小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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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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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控罪如下:

罪行陳述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 (3)  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 條。

罪行詳情

楊秀香於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瀚德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在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所持名下的一個綜合帳戶(包括號碼為415-0-045586-2、415-1-054495-7及415-1-054500-7的帳戶)內多於一筆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與稱為 “謝培芬” 的女子及 “方” 姓的女子串謀處理該財產。

B. 控方案情

瀚德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2.瀚德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即「Hon Tak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HTIL」),於2009年4月29日,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為一間有限公司。

3.亨達代理人有限公司從2009年4月29日至2011年1月4日期間是HTIL的唯一董事和唯一股東。

4.於2011年1月4日,林漢奇女士被任命為HTIL的唯一董事,並於2011年1月5日成爲唯一股東。其後,林漢奇女士於2011年1月6日辭去了在HTIL的職務。

5.被告人於2011年1月6日被任命為HTIL的唯一董事。

6.於2011年1月7日,林漢奇女士的HTIL股份全部轉讓給被告人。被告人自2011年1月7日開始,是HTIL的唯一股東。

7.於2012年6月27日,HTIL的註冊營業地址改為香港北角英皇道406-408號康威大廈1樓15室。

8.自2011年1月7日開始,被告人一直擔任HTIL的唯一董事和是HTIL的唯一股東,直至HTIL於2021年被註銷。

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MSO」)

9.HTIL自2012年7月18日至2014年8月17日為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MSO」)。

HTIL的渣打銀行戶口

10.於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為HTIL在渣打銀行(香港)(「渣打銀行」)開設了一個綜合戶口(「HTIL綜合帳戶」)。

11.HTIL綜合帳戶涵蓋3個戶口,即:

(a)  港元往來戶口(戶口號碼:415-0-045586-2);

(b)  外幣儲蓄戶口(戶口號碼:415-1-054500-7);和

(c)  港元儲蓄戶口(戶口號碼:415-1-054495-7)。

12.被告人是HTIL綜合帳戶的唯一授權簽署人。

13.HTIL綜合帳戶(包括上述3個戶口)由2013年5月21日開始運作,直至2014年7月14日被終止運作。

被告人稅務事宜

14.於2013-2014年至2017-2018年的課稅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被告人是受僱於醫院管理局,為一名高級服務醫生。根據她提交的個人入息稅報表,被告人在2013-2014年至2017-2018年度各年的入息如下:

課稅年度 個人入息款額
2013-2014 港幣 $1,551,480
2014-2015 港幣 $925,041
2015-2016 港幣 $738,235
2016-2017 港幣 $755,735
2017-2018 港幣 $315,713

被告人被捕

15.於2019年3月30日,PC13894於香港國際機場拘捕被告人。

稅務局的紀錄

16.HTIL在2013-2014年課稅年度至2019年8月7日期間,稅務局沒有收到HTIL的報稅表及HTIL沒有繳付任何稅款。

涉案金額

17.被告人與謝培芬及方小姐串謀在14個月(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14日)內處理三個銀行戶口,其一戶口是多筆入帳合共港幣13,062,855.66元,多筆出帳合共港幣14,176,755.47元,其二戶口是多筆入帳合共美金31,895,801.66元,多筆出帳合共美金32,019,069.64元,其三戶口是入帳出帳各一筆為港幣600,000元。

結論

18.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三個銀行戶口內的是黑錢,被告人與二人串謀處理涉案三個銀行戶口內的黑錢,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背景及求情

19.被告人在1945年在印尼出生,現年7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一年前丈夫去世,大女兒未婚,二女及三女嫁往新加坡。被告人在1960年到中國讀高中,在1969年畢業於福建華僑大學,繼而在福建任職婦產科醫生,在1976年31歲時來香港定居,協助丈夫開設中醫診所,在1991年通過香港西醫執業牌照考試,接受培訓一年半後,在1993年在東區醫院任職精神科醫生,在2017年全面退休。

20.被告人患有高血壓及抑鬱症,曾有輕生念頭。本席並不認為這是減刑因素。

21.被告人犯案時(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14日)是68歲。辯方援引 Secretary v Wong Hong Leung [2010] 1 HKLR 226 指法庭會就年老時才初次犯案的被告人減刑。本席同意這適用於本案被告人。

22.被告人沒有獲取任何利益或報酬,案情也沒有加刑因素。本席同意。

23.辯方要求本席考慮緩刑監禁。本席認為就案情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均沒有判處緩刑的基礎。

本案判刑

24.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在68歲才初犯而須入獄,本席減刑4個月,刑期是2年8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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