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應耀 訴 立基(永業)工程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2641/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August 2002.
2. 該工程的合約基礎為一口頭合約。此合約總額為HK$3,405,780.00。
|
DCCJ002641/2001 DCCJ264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1年第2641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篤清 聆訊日期:2002年7月17日 判決日期:2002年8月2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原告人張應耀先生與被告人立基(永業)工程有限公司為三沙與二判之關係。原告人向被告人索償HK$167,353.50,該款項為原告人於天水圍3區4期進行扎鐵工程費用中的保固金。此金額相等於總工程費用的5%。 2.該工程的合約基礎為一口頭合約。此合約總額為HK$3,405,780.00。 3.原告人案情指出,被告人須於該工程完成後3個月,將保固金發放予原告人。在辯方大律師盤問下,原告人亦同意該保固金,於確定原告人已妥善完成該工程後發放。原告人指出,在工程進行期間,他會每半個月向被告人提交一份承判商工程糧款申請書予被告人批核。據原告人理解,被告人會在其工程師及中國建築的工程師驗收及格後,便簽發有關糧款申請書,然後再由被告人會計部開支票,把扣除了保固金的餘款給予原告人。原告人指出,被告人在簽發糧款申請書編號19之時,應已清楚檢驗原告人所做的工程已合乎規格。 4.此外,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欠款前(即1999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一直沒有向原告人表示有關工程出現問題,需要作出修補。直至1999年7月期間,其後在原告人再次要求被告人歸還所欠之保固金後,被告人才向原告人表示,原告人所做的工程出現了問題,要作出修補。 5.基於以上原因,原告人相信有關被告人所指中國建築所投訴的問題,並非由原告人所做的工程所引致的。所以原告人毋須就出現問題的工程,作出修補。 6.原告人更指出,被告人如發現扎鐵工程出現任何問題,理應不會批准落石屎工程進行,而且會在落石屎之前,要求原告人修補好扎鐵工程所有問題,才進行注水泥石屎的工程。由於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提出,要求原告人在落石屎前作出任何突發性的即時修補,原告人深信在被告人或其承判商開始落石屎後的一切問題,均不須由原告人負責。 7.原告人亦根據大判中國建築對被告人所發出的信件,清楚指出問題在於負責落石屎的承判商落石屎不足,使原告人所扎的鐵架暴露於空氣中,導致有生銹的情況出現,落石屎的工程,並非原告人所能控制的範圍。故此,原告人指出對因落石屎而出現的問題,原告人均毋須負責。 8.基於以上原因,原告人認為被告人已確認了原告人所作之工程是合規格,而且其他問題均與原告人無關的情況下,被告人須全數歸還所拖欠之保固金,有關款項之利息及原告人是次追討所付出的律師費。 被告人的案情 9.被告人大致上同意原告人的案情。有爭議的範圍包括以下:-
10.被告人呈上大判給予被告人一封簡函,日期是1999年7月19日。由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指出,收到房屋署嚴重投訴有關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所承包生產之預制樓梯石屎覆蓋不夠,導致有生銹現象發生。房屋署投訴信及圖片一併附上。大判中國建築在信中指出,實屬被告人公司之責任,並要求盡快修補。大判中國建築保留權利追討由此而引起之一切損失。 11.被告人亦呈上1999年7月21日,被告人致原告人的一封信,隨函附上中國建築之警告信,要求原告人派人到地盤修補有問題之預制樓梯,並於1999年7月24日前回覆會否派人修補,若沒有回覆,被告人將自行派人修補,而今次事件之一切維修費用,其後一切扣數及後果將由原告人負責,修補之費用將由糧單中扣除。 証人証供 12.原告人作証指出,他在工程進行時,沒有實際在這地盤負責督促扎鐵工程之進行,他主要倚賴他的管工“阿威”作出監管扎鐵工人工作。 13.在被告人回覆原告人工程出現問題時,原告人沒有答應進行修補工作,因為原告人認為時間性過於巧合,在原告人三翻四次追討所拖欠之保固金,被告人才回覆工程出現問題,原告人認為被告人有心拖欠。基於以上原因及認為石屎覆蓋不夠,不是扎鐵工程之責任,所以沒有答應修補。 14.原告人再與被告人的張劍樂先生在電話中傾談有關修補事宜後,已在電話中告訴張劍樂,不會進行修補。在電話談話中,原告人指出張劍樂曾提到“不知那一瓣出現問題?”在原告人理解張的意思為不知道是那一個分判的工程出現問題。基於以上原因,原告人沒有進行修補,也沒有到地盤視察所出現問題的範圍,或查證被告人所指出工程出現問題的理據是否屬實。 被告人的証供 15.被告人傳召張劍樂先生為被告人的營業經理,及吳楚毛先生為被告人之工程師。 16.被告人指出經查驗後,被告人發現有關工程問題是因為原告人在扎鐵過程中,沒有使用足夠的分隔器具(行內俗稱為「飛輪」及「凳仔」),以至鋼筋與樓梯板模的距離不足,所以在混凝土灌注後石屎層的厚度也不足夠。雙方沒有爭議的是此「飛輪」及「凳仔」的作用是讓鋼筋與板模能夠有一定距離。原告人也同意在扎鐵過程中,是原告人的責任把「飛輪」及「凳仔」安妥。 17.被告人呈遞有關問題一小部份樓梯之照片,在接受盤問時,原告人同意在照片中所涉及的樓梯是沒有安裝「飛輪」。原告人也同意有關缺陷,須於工程後一段時間才會浮現出來。因被告人沒有呈上其餘問題樓梯之檢驗報告,本席只有憑吳楚毛先生之口供得知一二。 18.被告人案情指出,有兩名被告人管工負責監督三沙工程進行。原告人指出,此兩名被告人的管工常在地盤。在大判給予詳細工程草圖予被告人後,被告人只會給予簡略草圖予原告人進行工程。原告人需要依照被告人指示進行工程。 19.被告兩個證人指出,在原告人提供糧款申請書予被告人批核時,被告人只會着重核實原告人所作工程之數量,而不是核實質量。 20.被告人案情指出,由於雙方同意,原告人有責任就有關該工程因扎鐵工程所引致的缺陷進行修補,而因原告人沒有就有關協議進行修補,所以原告人應就有關的修補工程賠償被告人額外支出的工程費用HK$158,700及HK$25,000為監工薪酬。兩項合計為HK$183,700為被告人向原告人的反索償金額。而該修補工程,由該地盤總承辦商和房屋署驗收滿意後,被告人於2000年8月及2001年7月獲發有關之保固金。 裁決 保固金之發還 21.此案其中一爭議點為在何種情況下,以及在何時原告人可收回5%保固金。 22.原告人在其申索書指出,在工程後3個月內。在其作供時指出,被告人曾提及3至6個月。被告人大律師指出,原告人在作証時亦同意在確認原告人之扎鐵工程妥善後,保固金才予以發放,與被告人之理解3個月發放保固金有矛盾。本席考慮証供後,認為原告人之理解並沒有矛盾,因原告人認為在3至6個月內,為合理時間給予被告人確認扎鐵工程是否妥善。 23.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扎鐵工程有潛在問題,問題亦未必即時浮現。原告人亦同意像生銹及石屎覆蓋不夠之問題,需要一段時間才會浮現。亦考慮到一份書面合約草擬書。雖然雙方沒有在此簽署,在此施工及報價說明第8項中指出,保固金為合約總數之5%,如乙方完成工程責任後3個月發還一半,另一半於完成後半年內發還。此草擬書助証原告人之理解為3至6個月發放保固金。 責任問題 24.原告人作証指出,雖然他同意在相片中顯示由沒裝「飛輪」或「凳仔」的情況,但原告人指出「飛輪」和「凳仔」在地盤運作時,有可能在落石屎程序把「飛輪」或「凳仔」沖走,又或把「飛輪」或「凳仔」沖側,以致未能發揮作用。原告人反駁指出「凳仔」在行內通常做法是用“榔”着的形式,不是用鐵線扎的。除非判頭有特別要求,否則就會照正常“榔”着的形式。原告人繼續指出,如原告人扎鐵質量有問題,被告人的管工是有機會糾正的。但在此地盤,原告人的管工未有就原告人扎鐵的質量或「飛輪」及「凳仔」,作任何形式上的警告或糾正。在傾倒石屎以後,才就大判指有問題,作出向原告人索償,實屬於理不合。 25.本席考慮到雙方於口頭協議,沒有清楚規範雙方在有工程欠妥情況下之責任問題。在考慮到被告人屬於有經驗之二判,又委派有經驗之工程師及地盤監督去指示原告人的工人工作。本席亦考慮到在扎鐵工程700行梯中,有500行出現問題,被告人之管工應有足夠機會在落石屎前,觀察到有「飛輪」鬆脫或沒有「凳仔」及「飛輪」的問題。被告人之管工有責任在落石屎前,指示原告人的工人把不妥當的工程糾正,以避免落石屎後出現問題。 26.本席亦考慮到,原告人同意保固金其中一作用為如原告人工程出現問題,須作修補。原告人未能就被告人提出,向原告人要求修補一事作出合理行動,包括到現場勘察確認是否扎鐵問題導致大判投訴,實屬不智。原告人未能提供足夠証供反証被告人所指問題樓梯由扎鐵工程所致。 27.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人提供有問題樓梯之相片有限,被告人的吳先生在作供時亦同意,並非所有500行問題樓梯也是沒有「飛輪」或「凳仔」的。基於被告人未呈上全面之驗梯報告或傳召「張記工程公司」作供,本席不能排除有些樓梯的問題,在於「飛輪」或「凳仔」位置偏移。本席接納原告人所述,此問題有機會在鐵籠放下時碰側,或在沖石屎時沖離位置或令位置偏移。 28.本席裁定與訟雙方就問題工程須均分責任。 裁決 29.本席宣判原告人索償HK$167,353.50保固金得值。本席命令被告人發還HK$167,353.50保固金予原告人。 30.原告人亦取得利息,利息以年利率8.125%計算,由原告人入禀日期開始計算至發出判決書日止,其後以法庭裁決息率計算,直至繳付以上款項為止。 31.另外,本席亦裁定原告人須負責被告人因已就工程出現問題,所作出之修補費用HK$158,700.00及HK$25,000.00監工費的50%,也即是總額HK$91,850.00。 32.被告人亦取得HK$91,850.00的利息,利息以年利率8.125%計算,由被告人入禀反申索書日期開始計算至發出判案書日止,其後以法庭裁決息率計算,直至繳付以上款項為止。 33.原告人兼得原訴程序之訟費,而被告人兼得反申索程序之訟費。如與訟雙方不能同意訟費的金額,此金額將交由法庭評核。 34.以上所指的訟費命令為臨時命令,如任何一方不向法庭申請另作判令,則此臨時命令將於本判決書發出日期的14天後,自動成為永久的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