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No. 168 Wai Yip Street 訴 Suncolour Corporati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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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觀塘偉業街168號宏章工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10樓及11樓(“物業”)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繳交由2001年1月1日至 2002年5月31日的欠交管理費,總款額為10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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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122/2002 LDBM 122 OF 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2年第122號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2年8月21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觀塘偉業街168號宏章工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10樓及11樓(“物業”)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繳交由2001年1月1日至 2002年5月31日的欠交管理費,總款額為101,800元。 2.答辯人在反對通知書指出,自2001年4月購入物業後,在裝 修期間它發現大廈的公用天台嚴重缺乏維修及保養,天台的防漏層完 全失修,導致物業出現嚴重漏水,引致大廈電梯積水及失靈,因此不能正常運作。答辯人多次向申請人反映此情況及要求它盡快維修,以便答辯人可正常運作,但經長年催促投訴,申請人沒有對天台進行維修,所以它祇好另聘漏水顧問公司作出估價,以便解決維修上述漏水問題,它意欲在大廈管理費扣除該些費用。它提出以下的索償 :
3.申請人的証供 秦兆發先生(法團管理委員會的主席)指出,由於答辯人自 2001年1月起欠交管理費,申請人的律師於2001年8月10日向它發出律師信,但它仍然沒有繳付管理費。 3.1他說答辯人從來沒有向申請人指出天台有問題,它亦沒有提出天台要進行維修的問題。 3.22001年8月10日,代表申請人的杜偉律師事務所致函答辯 人,要它在2001年8月17日之前繳交由2001年1月至8月的管理費 51,200元 (3,200元 x 2 units x 8),否則申請人會對它採取法律行動。 4.答辯人的証供 答辯人的董事賴嘉興先生說物業是在2001年3月購買的。在裝修期間不斷下雨,有水從天台滲下來。他向管理員查詢原因。管理員說天台沒有人打理。在2001年5月,答辯人向申請人提出有關天台的問題。 4.1他指出因為不能在物業進行運作,所以要租用別的地方進行它的業務(拍攝照片的工作),租金款額為55,000元至60,000元。 5.証供分析 第2張天台防水工程報價單是在審訊前1至2個月之前做 的,而第1張天台防水工程報價單是在2001年6月5日做的。答辯人在2001年把第1張報價單傳真給申請人,但除此之外答辯人完全沒有以書 面的方式向申請人作出投訴。根據賴家興的形容,滲水的情況是非常嚴重,以致答辯人長時間不能在物業運作,而答辯人又多次作出投訴。它既然可以傳真第一張防水工程報價單,為什麼它沒有作出書面投訴,以示情況嚴重。 5.1申請人的律師於2001年8月10日向它致函追討繳交管理費,它應該覆信,指出上述的情況,而意欲以維修費抵銷管理費,但它沒有這樣做。2001年12月28日,法團舉行的業主會議,議決有關管理費之事。答辯人可參予這次會議,並對天台滲水之事作出投訴,但它沒有這樣做。本席對答辯人的証供存疑。 5.2本席接受秦兆發的証供,本席裁定答辯人根本上沒有向申請人提出物業受滲水影響之事。答辯人的抗辯理由祇是藉口拒絕繳付管理費而已,故此本席撤銷答辯人的所有反申索。 5.3答辯人雖然是在2001年3月才購入物業,但有關物業的買賣 契約(証物A3)的第1條指明答辯人須受本案建築物公契的條文所約束。無論如何,繳付管理費的責任是依隨土地權益的轉讓而須由答辯人負起的,故此它須為前業主繳付自2001年1月起直至物業權益轉讓之時為止欠交的管理費。 5.4答辯人承認它並無繳交任何管理費。它欠交的管理費 (101,800元)的詳情是如下列 :
6.本席頒令答辯人須於14天內繳付上述的101,800元的管理 費。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上述101,800元的利息,利息由2002年5月15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率則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藉命令所決定者計算。 7.訟費 本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 :答辯人須支付本案的訟費(但它無須支付申請人修訂申請通知書引致產生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則該款額由法庭審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席提出申請,則此項命令作實。
申請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由賴家興先生代表。(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