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漢大樓業主立案法團 訴 Wong Sum Kin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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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官塘雲漢街 26 - 34號雲漢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地下13號舖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繳交自1997年1月至2000年7月的管理費,每月為100元,總款額為 4,300元,以及由2000年8月至2001年6月的管理費,每月為 140元,總款額為1,540元。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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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138/2002 LDBM 138 OF 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2年第138號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2年8月21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官塘雲漢街 26 - 34號雲漢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地下13號舖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繳交自1997年1月至2000年7月的管理費,每月為100元,總款額為 4,300元,以及由2000年8月至2001年6月的管理費,每月為 140元,總款額為1,540元。 2.第一答辯人(“答辯人”)說自1993年開始他是以13號舖從事裝修的業務。自2002年1月1日起他才開始繳交管理費,因為在此之前申請人沒有向他提供清理垃圾的服務。他呈遞3幅照片(証物R1至R3)以証明在2001年12月13日、14日及17日之間,在13號舖前的垃圾沒有被清理。在看過上述証物的3張圖片後,申請人的清潔承包人林玉欽說他曾清理13號舖的垃圾,但如這是實情,答辯人無可能會拍攝得到他的舖前仍有垃圾的照片。 3.答辯人指申請人在2002年1月1日之前,申請人祇清理住宅垃圾。這說法是有根據的,因為在2001年6月28日致地舖各業主的信中申請人說 :
4.答辯人沒有在2002年1月1日之前繳交任何管理費,它提出 的是否有效的抗辯理由?在Grace International Ltd. v Incorporated Owners of Fontana Gardens & Ors. [1996] 4 HKC 635一案,法庭需要作出的其中一個裁決是 :如果管理人沒有在大廈公用部份實施必要的修理,這是否會令它失去追討管理費的資格?Le Pichon 法官在判詞中 說 :
上述的裁決是適用於本案。法團的開支涉及多方面的費用,例如:咸淡水泵每月保養費、管理員薪金、清潔員薪金、電費、管理處雜費、電話費、勞工保險、公共保險、消防保養與維修費以及律師顧問費等。申請人是藉管理費的收入而得以確保它可以應付這些支出的。答辯人不能 因為申請人沒有執行某些職責便拒絕繳交管理費。他應該向法團作出投訴才是正確的做法。自從他在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初向法團作出有關的投訴後,情況便獲得改善。 5.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得直。本席頒令兩名答辯人須於7天內繳交5,840元的管理費。
申請人:由陳鎮谷先生代表。(無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由黃心堅先生代表。(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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