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倬宏

Case No.HCCC 2/2023[2024] HKCFI 18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ul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2023

[2024] HKCFI 18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23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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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黎倬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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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
判刑日期:  2024年7月9日
判刑理由書日期:  2024年7月9日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於2023年1月3日在溫紹明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轉介原訟法庭判刑。被告人在本席前確認其答辯。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1月8日,在牛頭角定業街7-19號仁寧大廈7樓F室房間B,與梁仲恒,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47.39克的固體,內含46.74克可卡因及0.28克的固體內含0.2克氯胺酮。

3.罪行詳情中的梁仲恒在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撮述

4.2021年1月8日, 警方在一次埋伏行動中在控罪單位外截停被告人及梁仲恒, 並基於在被告人到達之前警方已經在房間內搜出的危險藥物,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人。

5.所有涉案毒品均由警方在B房間一張書桌的櫃桶內搜出,裝載於共155個膠袋中。警方分別在該書桌上、房間內上格床、浴室金屬門框、裝載著控罪中氯胺酮的膠袋上,發現被告人的掌紋印。警方也從書桌桌面上檢取的45個煙蒂當中8個找到被告人的DNA。

6.根據仁寧大廈閉路電視片段,被告人在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曾經共64次進出大廈,當中大部份時間在傍晚或夜間,有時候在下午時分。被告人時常一天進出數次,大部份時間與一名男子一起,有時候則與梁仲恒一起。被告人在大廈逗留時間最短1分鐘,最長15小時12分鐘。

7.調查顯示被告人與另一名林文柏先生自2020年10月20 日開始成為B房租客,月租$6,400。租約於2022年10月19日屆滿。

8.根據業主說法,被告人是負責與她討論租約條款的人,林文柏除了在租約上簽署外沒有參與討論,所有鑰匙均交給了被告人。B房當時沒有傢俬。

9.根據林文柏說法,他出於友情同意被告人提出替他租B房的要求,確認自己沒有參與租約討論,及所有鑰匙由被告人保管。

10.檢獲的可卡因當時市值爲$95,633,氯胺酮則爲$188。

11.被告人透過承認案情撮要而承認及接受他在所有關鍵時間非法販運警方所檢獲的危險藥物。

定罪紀錄

12.被告人沒有任何之前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13.被告人現年21歲,案發時候17歲。被告人中6畢業後在2022年10月開始任職冰室廚師,月入約$16,000。被告人也兼職裝修散工。

14.被告人父母在2020年離異,母親現為家庭主婦,妹妹是副學士,弟弟是中3學生,一起居住油塘公共屋邨。被告人每月給母親七、八千元家用。

15.被告人在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悔意,對沒有為弟妹樹立一個好榜樣而感到羞愧,並為他的行為向家人、朋友道歉。被告人在2021年5月後保釋期間報讀了夜校中六課程並參加了DSE考試,雖然成績未如理想但是沒有放棄,並積極參與不同活動去充實自己,獲得了義工證明書,潛水學會證明書及調酒師證明書。被告人承諾將來不再犯事,腳踏實地回饋社會。

16.被告人的家人,冰室老闆,兼職僱主,女朋友,老師,同學也寫信支持被告人,均指被告人品性善良,孝順父母,顧家,重親情,愛惜弟妹,熱誠工作,肯學肯做,有責任心,尊師重道。

判刑

17.本案罪行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後最高刑罰為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

18.本席依循上訴法庭在案件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中所訂立的判刑指引作出了相關考慮。

19.本席裁定被告人以店舖管理者身份干犯本案罪行,在考慮了上訴法庭以上案例後,採納7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

20.本案控罪中提及的梁仲恒已經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根據控方依賴的案情撮要內容,本席未能作出被告人必定是與其他沒有就本案毒品被檢控的人一起干犯本案罪行這推論,因而不可以此為加重被告人罪責因素。

21.案情顯示在155包毒品中只有一包是氯胺酮,其餘的均為可卡因。涉案氯胺酮份量只佔毒品總份量的0.4%。販運0.2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為5個月,而販運46.74克的可卡因的起點為7年9個月,對21歲的被告人而言是一個嚴峻的刑期。

22.因此,雖然本案控罪牽涉兩種不同毒品,基於以上觀察,本席行使判刑酌情權,不因被告人販運多於一種毒品而加重其刑罰。

23.雖然被告人犯案時候17歲,但是以本案案情而言,尤其是被告人在租用單位中扮演的角色,被告人當時年齡不是一個足以讓本席作出刑期扣減的理由。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刑期必須反映法庭不會因犯案人年紀稍輕而姑息這立場,從而向所有年輕人發出有效阻嚇信息。

24.然而,本席認為被告人在被拘捕等候檢控的保釋期間沒有放棄自己,積極進修及學習新技能的態度應該被肯定,因此酌情從判刑起點中扣減3個月刑期至7年6個月。

25.退後一步從判刑整體性角度考慮這刑期後,本席認為是一個公平,公正及適當的刑期。

26.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認罪後判監5年。

( 游德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袁國華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由法援署委派王吉顯律師事務所延聘傅昶生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