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岑
|
FCMC 7720/2021 [2024] HKFC 1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21年第7720號 -----------------------
-----------------------
----------------------- 判案書 ----------------------- 1.這是答辯人(「男方」)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雙方於1997年1月在香港註冊結婚。呈請人(「女方」)於2021年8月3日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22年6月17日頒佈暫准離婚令。他們的婚姻共維持了24年。 3.女方在呈請書中提出附屬濟助的申索。陳振國法官於2023年6月16日命令第3段(「陳法官命令」)頒令除非女方於2023年6月30日或以前存檔法庭和送達男方更新表格E和根據《婚姻法律程序和財產條例》第7條作出的誓章,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予以撤銷(「除非命令」)。 4.女方於2023年6月30日(即限期最後一天)存檔了更新的表格E,但沒有向男方送達其更新的表格E。根據除非命令,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已經予以撤銷。本席分別於2023年11月6日和2024年2月15日的聆訊中提醒女方因為她違反了除非命令,她的附屬濟助申請已經被撤銷,女方予以承認。 5.女方沒有解釋為何不按照陳法官命令把更新表格E向男方送達。即使法庭在聆訊中提醒她須按命令進行送達,女方亦沒有這樣做。而且女方亦沒有按法庭命令在審訊前回應男方所準備的文件册和資產負債列表。只是直到審訊時才確定其中的内容。 6.男方和女方均於本審訊親自出庭作供。 法律原則 7.附屬濟助申請的法律原則不受爭議。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訂立了離婚訴訟案件中經濟給養和財產安排的規定。第4和5條分別是關於在離婚案件中對一方和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而第6和6A條是關於財產轉讓、授產安排的規定。 8.法庭在處理第4,5,6或6A條的申請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該條例第7(1)和(2)條列出的情況。 9.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一案中,對於法庭應該如何考慮該條例第7條的事宜,確立了4個基本原則和定立了5個步驟的處理方法。 10.終審法院確立的4個基本原則分別是:
11.終審法院定下的5個步驟依次序為:
12.在處理本附屬濟助申請,本席採用以上的法律原則及步驟作為具權威性的指引,並同時考慮本案的事實和具體情況,而非機械式地套用步驟,目的是達至經濟上對雙方公平的結果。(LKW v DD [48] – [53])。 爭議事項 13.雙方對於資產的確定並沒有爭議,雙方沒有指對方隱瞞資產,也沒有爭議對方提出的經濟需要。 14.本案的爭議是應否對資產進行分配及應否偏離平等分配的原則。 不爭議的事項 15.雙方不爭議以下第16至23段的事項。 資產 16.根據雙方簽署確定的就本附屬濟助審訊時採用的資產負債列表,他們的資產如下:
17.羅便臣道物業和將軍澳物業均由雙方聯名擁有。雙方同意:
18.除了羅便臣道物業的按揭供款外,雙方均沒有負債。 19.從以上列表可見,除了兩個物業外,主要的資產是在女方名下。 雙方的收入和謀生能力 20.男女雙方現年分別約為58歲和56歲。根據他們的結婚證書顯示,男方當時的職業是行政人員,女方當時的職業是銀行經理。 21.他們在表格E中均指出他們已經退休,沒有收入。 雙方的開支 22.雙方在更新表格E内填報每月個人及一般開支如下:
23.本案雙方都沒有身體和精神上無行爲能力的情況。雙方自結婚至分居一共持續了24年,是一段長久的婚姻。 男方的案情 24.男方的證供指出,在婚姻期間,家庭的資產主要由女方管理,尤其是女方於銀行任職時,男方一直把自己的薪金及家庭資產(包括物業按揭等事宜)全部交由女方管理,他沒有仔細過問。女方不反對以上的說法。男方認為現時女方名下的資產(包括銀行存款及投資等)都是屬於家庭資產。 25.男方指他於2010年3月21日起已經沒有受僱。在退休前,男方主要任職金融投資行業,月薪大約為45,000港元,於2006至2007年期間,曾一度高達110,000港元,該工作壓力很大,又需要經常到外地工作,加上在2008年,父親離世,他需要照顧年老的母親,故他辭退工作。其後,他曾經嘗試另覓職位,由於他年紀大,行業開始吸納懂得普通話的人士,他不懂普通話,難以覓得工作。他現時長時間離開投資行業,已經不能再投入這行業工作。 26.在婚姻期間,他把自己的收入交給女方,女方安排支付物業按揭供款,他並沒有詢問女方有關的細節安排。另外,家庭的其他一切主要開支,都由他支付。在他離職的初期,這情況維持不變,他也因而累積至約800,000港元的信用咭債項。女方曾透過把羅便臣道物業加按,取得貸款以償還以上的債務。 27.現時男方須照顧年老的母親,兩人居住在將軍澳物業,母親獲得政府每月約4,000港元的津貼。 28.將軍澳物業是在1997年11月購入。男方指是由他父母交回他們的公共房屋而獲得認購的資格,他視爲祖屋,他希望能擁有此物業,並繼續與母親居住。女方對此沒有大的爭議。 29.男方又稱在婚姻期間家中一切家務主要由他照顧及處理。因此女方能有充分時間專心工作,並能同時完成三個專業學位及資格,包括法律學士、法律碩士及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fellow)的資格。女方對此不予否認。 30.在提出離婚呈請後,女方主要居住於羅便臣道物業。但在2023年中後期女方聲稱感到單獨住在羅便臣道物業不安全,因此搬至將軍澳物業居住。由於男方的母親年紀老邁,記憶力衰退,仍以為女方是他的媳婦,因此當女方到訪時,開門接待及讓女方搬進居住。男方指女方無故讓羅便臣道物業丟空,進入將軍澳物業居住,並經常無故吵鬧,對男方及其母親造成極大的滋擾。 31.男方認爲雙方的資產屬家庭資產,他對於這些資產的累積是有所貢獻的,因此在離婚時應該獲得分配。 女方的案情 32.女方於婚姻期間在銀行工作,曾任職外資商業銀行,恒生銀行及滙豐銀行,月薪平均四萬多港元。由於她在銀行工作,物業買賣及按揭都由她處理,並可享受銀行職員的優惠按揭利率。她於2016年6月30號離開銀行工作後,曾於2019年初透過中介公司取得於政府部門的文職工作,月薪萬多港元。2019年11月15日她在政府部門的工作轉為正式全職僱員,月薪二萬港元。她於2021年6月29日離職,此後沒有繼續工作。女方指出她沒有繼續找工作是由於一些不清楚的因素,女方聲稱她曾被醫生在她不知情下無辜被墮胎。男方卻指他從來沒有聽過醫生說她曾懷孕,不能確實女方被墮胎的說法。女方於2021年8月決定退休。 33.女方提出她曾為羅便臣道物業作出轉按及加按的安排,從加按貸款取得的金額,償還男方之前所述的800,000港元的信用咭債項外,也把其餘約一百多萬港元歸還給女方的父母。 34.女方在她更新表格E中提出不排除復合的可能性。男方表示反對,認為雙方沒有復合的可能。女方在審訊時亦表示不會復合。 35.女方提出她是兩個物業的出資人,物業應該屬於她。 36.另外,女方多次在審訊中提及她在2022年得知並懷疑約於2017年時曾被醫生在她不知情下給她墮了胎。女方未能提出證據支持她的說法,這事也與本案沒有直接的關連。 雙方公開建議 37.男方開始審訊時公開建議他獲得兩個聯名物業價值的80%,以及其他資產的50%相等的現金。其後,男方提出如果女方沒有足夠現金,他願意取得物業的部份業權,但他沒有能力支付按揭。 38.女方提出的公開建議為女方完全擁有兩個聯名物業,而男方和他母親可終身無償於將軍澳物業內居住。 本案的判決 39.法庭考慮所有的證據,按第7至12段所列的法律原則,以達到經濟上對雙方公平為目的,酌情就附屬濟助作出決定。法庭行使酌情權時有責任顧及雙方的行為,但法庭不應細緻入微地審查往事。究竟導致離婚的原因屬誰是誰非,都不影響附屬濟助的決定。本案適合以清楚了斷的原則處理。 40.本案雙方同意第16段所列的資產。其中兩個物業都是兩人聯名擁有的,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上述物業的實益擁有權與其法定擁有權不同。而且有關的資產都是雙方在婚姻期間取得的。 41.至於他們的經濟需要,鑒於雙方的背景,雙方仍然有工作能力,雖然他們未必能夠繼續之前的專業工作,但是他們有能力擔任一些簡單的工作。本席同意男方表示他可擔任保安工作,賺取大約一萬多元的收入。女方曾於2019年至2021年期間,獲政府部門聘任文職工作,她有工作能力賺取每月大約一萬多元的收入。本席不接納女方指稱因涉及她懷疑被墮胎一事而失去工作能力。本席認為雙方有能力應付自己的經濟需要。 42.這是一段長達24年的婚姻。本席接納雙方對於家庭都有貢獻,兩項物業都是家庭資產。由於女方在銀行工作的關係,男方把他的薪金交給女方處理物業購買及按揭手續安排,並不等於女方個人擁有相關物業。即使女方聲稱購買物業的資金主要由女方支付(但法庭並非如此裁決),男方在本婚姻中對家庭的貢獻是不容忽視的。 43.本席認為沒有理由偏離平等分配家庭資產的原則。雙方在離婚後的財產處理也應按照清楚了斷的基礎安排。女方在審訊時提出由她運用家庭資產設立並管理投資組合,期間讓男方無償居住於將軍澳物業的做法,是無視男方可享有及運用其可取得的部份家庭資產。女方提出的建議並不能公平地處理雙方財產的分配,亦不符合一般的法律原則。 44.要清楚了斷地平均分配家庭資產,需要出售物業。女方不願意居住於羅便臣道物業。男方和母親居住於將軍澳物業,女方也同意他們繼續居住在内。為了作出清楚了斷的平等分配,需出售羅便臣道物業,並把淨收益平均分配給雙方。男方可獲將軍澳物業。女方可使用出售羅便臣道物業後所獲分配的淨收益處理她的住屋需要。 45.將軍澳物業和男方名下其他資產(即銀行戶口權益和退休金/強積金[1])的總值為4,083,324.40港元。女方其他資產(即銀行戶口權益、投資和退休金/強積金[2])的總值為4,806,029.70港元。在平均分配的原則下,每人可得4,444,677.05港元。女方需向男方支付361,352.65港元。 命令 46.基於以上所述,本席作出以下的命令:
47.本案雙方親自行事,考慮到本案的所有情況,本席不作訟費命令,此為暫准命令,如在本決定之日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對,則自動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77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