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 對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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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由申請人(“母親”) 向答辯人(“父親”) 為非婚生子女(“兒子”)申請贍養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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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186/2021 [2023] HKFC 24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 2021年第 186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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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由申請人(“母親”) 向答辯人(“父親”) 為非婚生子女(“兒子”)申請贍養費的案件。 背景 2.母親現年32歲,在內地出生,於2004年來港定居並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現時職業為美甲師。 3.父親現年33歲,亦是在內地出生,於2000年來港定居並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現時職業為地盤工人。 4.訴訟雙方約於2017年2月至3月在網上認識,並開始交往。根據母親所述,她於2018年在半同居的情況下懷有身孕並於同年誕下兒子。兒子現年4歲。 5.雖然雙方曾經在內地舉行婚宴,但雙方並沒有正式註冊結婚。約於2018年11月,雙方在香港仔田灣租住了一個單位,其後正式同居。 約在同一時間,父親開始向母親每月提供港幣15,000元作為家庭開支。 6.根據雙方的案情,不受爭議的事實是在母親誕下兒子後,雙方關係轉差。直至2019年5月,父親遷出上述單位並返回其母親家中居住直至現在。同一時間,父親亦停止向母親提供上述經濟支援。 7.根據已存檔的文件顯示,兒子被初步診斷患有輕度自閉症,並需要定期覆診及接受進一步評估。兒子現時就讀幼稚園,亦有接受校學前康復服務訓練。根據日期為2023年6月2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進度報告,兒子大致獲得適當照顧,情況逐漸改善。 8.現時母親已與新男朋友發展情侶關係,並於2022年9月4日為男朋友誕下一個女兒。她現時與本案兒子、女兒及男朋友一同居住。母親稱她是兩名兒童的主要照顧者。 9.根據法庭於2021年12月10日所頒佈之命令,訴訟雙方獲得兒子的共同管養權,而母親則獲得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父親獲得界定探視權。 10.根據法庭於2023年2月24日所頒佈之命令,父親須自2023年3月1日起每月向母親支付港幣3,000元作為兒子的臨時贍養費。 11.值得一提的是在本審訊進行期間,本席留意到父親並沒有攜帶本案的審訊文件冊應訊。本席詢問父親有否需要法庭將案件短暫押後,好讓他回家提取文件冊,但父親拒絕。本席故短暫押後讓父親閱讀放置在證人台的審訊文件冊。其後,本席再次詢問父親有否需要回家提取文件冊,父親再次拒絕並確認可以繼續進行審訊。 相關法例及法律原則 12.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條適用於非婚生子女贍養費的申請。相關節錄如下:-
13.而且,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法庭在處理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敎養問題等,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 14.在WGL v ASB [2013] HKFLR 391 (判詞第49至57段) 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珮瑩(當時官階)詳盡地分析法庭就行使上述權力時須考慮的各項法律原則。朱法官指出儘管英國與香港兩地就此課題的立法存在差異,對香港法庭而言,英國《1989年兒童法》之相關條文及相關案例(如Re P (Child: Financial Provision) [2003] 2 FLR 865及J v C (child: financial provision) [1998] 3 FCR 79)乃是「非常有幫助的指引」(very helpful guidance)。綜合朱法官的分析,本席歸納相關原則及指引包括以下項目:
15.法庭的酌情權能將作出的贍養令的效力回溯至作出本申請的日期,甚至子女出生的日期:見QMY v GSS [2020] HKFLR 528第255-257段。 雙方的案情綱要 16.母親的案情綱要是自父親於2019年5月遷離當時雙方的居所後,父親並沒有向她支付合理及足夠的贍養費。直至2023年3月(即約46個月),父親完全沒有提供任何經濟上的支援以支持兒子的生活費。由2023年3月起,父親根據上述命令每月支付港幣3,000元作為兒子的臨時贍養費。基於以上情況,母親現申索不單兒子日後的每月贍養費,母親亦請求法庭命令父親以一筆款項形式 (lump sum) 支付母親在上述期間理應但沒有向她支付的贍養費。 17.父親的案情綱要是他並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每月超於港幣3,000元的贍養費,亦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母親所申索的一筆款項。根據他的案情,他的銀行戶口現只有約港幣9,000元的結餘,而除了強積金外,並沒有其他資產。再者,他仍拖欠姊姊港幣30,000元的款項。另外,父親現在與媽媽和弟弟同住。但鑒於媽媽已退休,而弟弟每月收入只有約港幣10,000元,父親需要承擔所有家庭開支。 母親的入息及經濟狀況 18.母親現職是一位美甲師。她申報的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港幣22,000元。 19.母親曾於 2014年至2021年11月期間獨資經營一間位於銅鑼灣的美甲店。 20.根據母親所存檔的稅務文件,可以看到在2019/2020 財政年度內,該美甲店的年度利潤為港幣29萬餘元,亦即平均每月利潤為約港幣24,000餘元。另外,根據母親所提供的其他文件所顯示,在2021年期間,該美甲店扣除租金及其他支出後每月淨收入介乎港幣10,000餘元至30,000元不等,當中亦有月份虧本。經計算後,該美甲店在2021年期間利潤約為每月港幣20,000元。 21.於2021年11月,母親決定結束經營上述美甲店。其後,母親在一間位於銅鑼灣由朋友所經營的美甲店當自由工作者至今。 22.本席接納母親所申報的入息,亦接納其謀生能力約為每月港幣22,000元。 23.根據母親的表格E,母親除了銀行戶口內約港幣25,000元的結餘及總值港幣約1,700元的資產外,並沒有其他資產。而母親亦有約為港幣84,000元的信用卡債務。根據母親在庭上的證供,現時信用卡債務還欠港幣40,000至50,000元,確實數字不詳。 父親的入息及經濟狀況 24.正如上述所言,父親為一名地盤工人。根據父親的表格E,他報稱每月收入約為港幣11,732元。 25.從父親所存檔的文件可看到,他於2021年期間擔任地盤外牆工人,日薪約港幣1,150元。在2021年期間,父親的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港幣21,393元,而某月份更達港幣40,000餘元。但自2021年12月起,父親只擔任地盤清潔雜工,日薪約港幣850元,並在某些月份無業。父親報稱他在2022及2023年的每月平均收入分別為約港幣11,315元及13,666元。 26.根據父親的表格E,他的每月開支為港幣18,314元。當中包括家庭每月開支港幣7,364元、以及個人每月開支港幣10,950元。 27.就父親所申報的資料、入息及謀生能力,本席有以下見解。 28.首先,父親所申報的每月總開支為港幣18,314元,但收入只有約港幣11,732元,故每月赤字約港幣6,500元。但從父親的表格E 可見,他除了欠姊姊的港幣30,000元外,並沒有任何其他欠債。根據父親庭上的證供,該筆港幣30,000元的欠款早在2018年8月已存在,至今他仍沒有作出還款。 29.關鍵的是父親在其2022年1月存檔的表格E 曾申報除了銀行戶口港幣3,000餘元外並沒有任何資產。如父親所申報的資料屬實,他理應每月有約港幣6,500元的赤字及/或負債。但所披露的文件完全不能支持這個說法。除了該筆港幣30,000元的欠款,父親從來未申報有任何債項。 30.換句話說,如父親所申報的屬實,他並不可能沒有債項,而又能支持每月赤字港幣6,500多元。再換一個角度看,亦有可能父親的每月總開支並非其申報金額。 31.第二,父親在2021年12月前擔任地盤外牆工人。顯然,他有這方面的技能。但在2021年12月後,父親持續地只擔任地盤清潔雜工。在盤問時,當父親被問到為何不擔任「普通工人」以賺取更高收入時,父親回答因為他沒持有任何牌照,故不能擔任「普通工人」。就算父親的證供屬實,亦解釋不到為何他不再次擔任地盤外牆工人,以賺取以前更高的收入。 32.第三,不爭議的事實是父親在兒子出生後曾經向母親每月支付港幣15,000元作為家庭開支。根據父親庭上的證供,就算在與母親同居的月份,亦即當他每月支付港幣15,000元給予母親的數個月,他仍每月負責支付約港幣6,000元作為他媽媽的租金及公共設施雜費。由此可見,父親當時的月入亦肯定超過港幣21,000元。 33.第四,根據父親所存檔的答覆書,他「有時」會以現金形式收取工資。但在盤問時,父親卻否認,並說只有一次以現金形式收取工資,亦已作出披露。母親的說法是「有時」即並非只有一次,並質疑父親的收入並沒有全面地顯示在他的銀行月結單中。本席認為父親在宣誓下所作出的答覆書雖然與他在庭上的說法不符,但本席並不會單憑以上矛盾對父親作出不利揣測。 34.第五,母親亦依賴父親在2020至2021年期間賽馬博彩支出以顯示他的經濟能力及狀況。根據母親的計算,父親曾就此每月支出約港幣8,211.66元。父親並不同意,並解釋博彩支出是包括同事的合資。根據父親的案情,他只能粗略計算合資的百分比大概為各一半。亦即是說,當時父親能支持每月博彩支出約港幣4,105元。 35.綜合以上,本席就父親的謀生能力、實際月入及每月支出有所保留。父親所申報的收入、支出及與經濟狀況並不相符。總括來說,本席認為父親的月入及/或謀生能力實為約每月港幣20,000元以上。就算父親所申報的月入屬實,正如上述所述,父親富有外牆工人的技能,但他並沒有全面運用該技能以致其收入大概減半。如父親再次擔任外牆工人,他亦能賺取大概每月港幣20,000多元的收入。 各方的經濟需要 36.根據母親的表格E,她的每月開支為港幣20,043元。當中,家庭每月一般開支為港幣3,300元,個人每月開支為港幣3,100元,子女每月開支為港幣13,643元。由此可見,母親的月入剛好足夠支付她申報的每月開支。根據母親的表格E,她亦沒有其他可動用的資產。 37.就家庭每月一般開支,母親的男朋友現時全數支付租金及公共設施雜費,母親並沒有就此方面作支出。父親亦沒有對母親所申報的其他家庭一般開支作出反對。本席認為母親所申報的家庭每月開支合理。 38.至於母親的個人每月開支,父親亦沒有對母親所申報的金額作出反對。本席亦認為申報的金額合理。另鑑於母親需外出工作,本席亦接受所申報的支出沒有下調空間。 39.就子女每月開支而言,父親除了同意校服費 ($65)、學校茶點費用 ($56)、及訓練用品費 ($33),父親就其他項目全面反對。雙方的爭議概括如下:
40.就雙方的分歧,本席有以下見解。 41.就學費而言,根據社會福利調查進度報告,兒子現在修讀全日班。而且,根據父親所存檔的學校簡介,可見全年學費在扣減政府資助後總額為港幣7,070元,亦即平均每月約港幣589元。再者,考慮到兒子被初步診斷患有輕度自閉症,以及正接受相關的治療及訓練(包括但並不局限於學校學前訓練),就算有額外學費支出亦沒有不合理的地方。本席認為母親所申報的金額合理。 42.本席亦認為母親所申報的學校書簿及文具、醫療/牙齒護理費(治療費)合理。考慮到兒子的自身情況,兒子就上述項目有較高的經濟需要並無不妥。 43.至於上學交通費,本席並不接納母親所申報的金額。母親和兒子現在居住於田灣,而兒子正就讀一家位於鴨脷洲的幼稚園,位置鄰近。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合理的金額為港幣200元。 44.至於課外活動費,兒子現在參加了跆拳道、繪畫及舞蹈班。母親並沒有就申報的金額提供文件證據。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合理的金額為港幣1,500元。 45.至於假期消費,母親所申報的港幣1,000元偏高。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合理的金額為港幣800元。 46.至於兒子的保險費,根據母親所存檔的文件證據,兒子的兩份保單每月只需港幣約2,300元供款,並不能支持所申報的金額。無論如何,在雙方的經濟環境下,每月港幣3,000元的保險費實在太高。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合理的金額為港幣1,500元。 47.至於服裝費/鞋費及奶粉費,本席認為母親所申報的金額合理。 48.總括以上各點,本席所得出的兒子每月開支為:
49.總括以上各點,加上母親所申報的家庭每月一般開支,兒子的每月經濟需要為港幣10,980元(即7,680 + 3,300)。 父親的支付能力 50.根據父親的表格E,他現時每月總開支為港幣18,314元。當中一般開支為港幣7,364.07元;而個人每月開支為港幣10,950元,當中已包含臨時贍養費港幣3,000元。 51.母親一方並沒有逐一爭議父親所申報的每月開支。本席同意在本案中,這是正確及合理的做法。 52.父親的弟弟與父親及媽媽同住,但父親的案情是他需要支付所有家庭支出,以及再每月給予媽媽港幣3,000元作為生活費。在盤問下,父親的證供有所動搖,並曾稱「大多數」家庭支出都是由他支付,即並非全數。父親亦道出,雖然弟弟月入有約港幣10,000元,但他不需要支付家庭開支,只需要支付生活費給媽媽。 53.縱使本席同意子女供養父母是孝順及理所當然的事,但此舉在法律上不能夠凌駕於父親對兒子的責任:見 EBS v NTC, D [2020] HKFC 242 第38段;LKYS v CCW [2020] HKFC 162 第53段。當兒子有經濟需要時,父親必需就此作出取捨。 54.本席在上文已裁定父親的月入有約港幣20,000元。減除了臨時贍養費以及父親聲稱供養父母的金額後,父親每月有約港幣 7,686元可用作支付兒子的贍養費。 55.所以,本席考慮在父親及母親的月入相若的大前提下,認為父親平均負擔兒子的贍養費是公平、合理的做法,沒有不妥當的地方。正如上文所分析,兒子的每月經濟需要為港幣 10,980元,平均攤分即父親及母親各需支付港幣5,490元。本席將輕微上調至港幣5,500元。 一筆付款 56.母親要求法庭考慮到兒子出生前後的醫療費用、母親放棄了營運她的美甲店以照顧兒子、父親停止支付兒子的贍養費為期46個月、及母親現時的欠債,要求父親支付港幣400,000元作為一筆款項。 57.本席認為在父親的經濟狀況下,他並沒有能力支付港幣400,000元的一筆款項。雖然本席有考慮到父親曾長時間沒有提供任何贍養費,本席認為最符合兒子的最大利益的是一個有前瞻性的命令。 58.本席亦考慮到母親除了上述信用卡債務(現欠港幣40,000至50,000元),母親並沒有因而欠下其他債項。 59.綜合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合理及公平的一筆款項為港幣50,000元。 60.至於繳款期限,根據上述分析,父親在支付兒子每月贍養費港幣5,500元後,理應仍有約港幣2,000多元盈餘。故父親應以分期形式,分20個月付清上述港幣50,000元。 訟費 61.母親要求父親支付所有訟費。 62.根據母親的公開建議,她將贍養費下調至每月港幣5,000元,而一筆款項亦大幅下調至港幣50,000元。 63.根據父親的公開建議,他建議以每月港幣3,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以及港幣20,000元的一筆款項。 64.明顯地,母親是勝訴一方。 65.本席考慮了雙方的陳詞、公開建議、以及雙方的行為,特別是父親在母親於2021年8月展開法律程序後,都沒有自願支付兒子贍養費直至法庭作出2023年2月24日的命令。 66.鑒於以上各點,父親應付母親本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不能同意訟費金額,將由法庭評定。 命令 67.本席頒令如下:
68.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69.本席感謝沈律師的協助。
申請人:由翁宗榮律師行沈玉麟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