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 對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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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由申請人(“母親”) 向答辯人(“父親”) 為非婚生子女(“兒子”)申請贍養費的案件。

Cites 4 cases

Case No.FCMP 186/2021[2023] HKFC 242
Court
FCMP
Date08 Dec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P 186/2021

[2023] HKFC 24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 2021年第 18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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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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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懷德內庭審理(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23年 11月 6 日
申請人書面結案陳詞日期 : 2023年11月13日
答辯人書面結案陳詞日期 : 2023年11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 2023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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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有關贍養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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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由申請人(“母親”) 向答辯人(“父親”) 為非婚生子女(“兒子”)申請贍養費的案件。

背景

2.母親現年32歲,在內地出生,於2004年來港定居並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現時職業為美甲師。

3.父親現年33歲,亦是在內地出生,於2000年來港定居並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現時職業為地盤工人。

4.訴訟雙方約於2017年2月至3月在網上認識,並開始交往。根據母親所述,她於2018年在半同居的情況下懷有身孕並於同年誕下兒子。兒子現年4歲。

5.雖然雙方曾經在內地舉行婚宴,但雙方並沒有正式註冊結婚。約於2018年11月,雙方在香港仔田灣租住了一個單位,其後正式同居。 約在同一時間,父親開始向母親每月提供港幣15,000元作為家庭開支。

6.根據雙方的案情,不受爭議的事實是在母親誕下兒子後,雙方關係轉差。直至2019年5月,父親遷出上述單位並返回其母親家中居住直至現在。同一時間,父親亦停止向母親提供上述經濟支援。

7.根據已存檔的文件顯示,兒子被初步診斷患有輕度自閉症,並需要定期覆診及接受進一步評估。兒子現時就讀幼稚園,亦有接受校學前康復服務訓練。根據日期為2023年6月27日的社會福利調查進度報告,兒子大致獲得適當照顧,情況逐漸改善。

8.現時母親已與新男朋友發展情侶關係,並於2022年9月4日為男朋友誕下一個女兒。她現時與本案兒子、女兒及男朋友一同居住。母親稱她是兩名兒童的主要照顧者。

9.根據法庭於2021年12月10日所頒佈之命令,訴訟雙方獲得兒子的共同管養權,而母親則獲得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父親獲得界定探視權。

10.根據法庭於2023年2月24日所頒佈之命令,父親須自2023年3月1日起每月向母親支付港幣3,000元作為兒子的臨時贍養費。

11.值得一提的是在本審訊進行期間,本席留意到父親並沒有攜帶本案的審訊文件冊應訊。本席詢問父親有否需要法庭將案件短暫押後,好讓他回家提取文件冊,但父親拒絕。本席故短暫押後讓父親閱讀放置在證人台的審訊文件冊。其後,本席再次詢問父親有否需要回家提取文件冊,父親再次拒絕並確認可以繼續進行審訊。

相關法例及法律原則

12.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條適用於非婚生子女贍養費的申請。相關節錄如下:-

10. 父母其中一方申請發出管養及贍養令︰-

(2) 就某一未成年人而言,不論憑藉根據第(1)款的命令或其他事情而在法律上對該未成年人有管養權的人如提出申請,法院可就該未成年人發出以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命令 —

(a) 規定該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向該申請人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該筆款項(不論是整筆或分期支付)乃用以應付該未成年人的當前及非經常需要,或用以應付此項命令發出前因贍養該未成年人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支出,或用以應付上述兩者,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b) 規定該名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定期向該申請人支付款項的命令;該款項乃用於該未成年人的贍養,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c) 規定該名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向該申請人保證(以令法院滿意為準)定期支付款項的命令;該款項乃用於該未成年人的贍養,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

13.而且,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法庭在處理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敎養問題等,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

14.WGL v ASB [2013] HKFLR 391 (判詞第49至57段) 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珮瑩(當時官階)詳盡地分析法庭就行使上述權力時須考慮的各項法律原則。朱法官指出儘管英國與香港兩地就此課題的立法存在差異,對香港法庭而言,英國《1989年兒童法》之相關條文及相關案例(如Re P (Child: Financial Provision) [2003] 2 FLR 865及J v C (child: financial provision) [1998] 3 FCR 79)乃是「非常有幫助的指引」(very helpful guidance)。綜合朱法官的分析,本席歸納相關原則及指引包括以下項目:

(1)  父母關係的性質與關係維持的時間長短只佔極少、甚至沒有相關性,因為子女的需要及對父母的依賴性並不會因以上因素而改變。

(2)  「子女的經濟需要」的其中一環是得到父母經濟上及整體上的照顧。所以,在考慮「子女的經濟需要」時,法庭亦會考慮到該名照顧者的需要。

(3)  父母各自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亦是法庭應考慮的因素。法庭須與父母各自財政需要、義務與責任一併考慮。子女應當在一個與父母現時擁有的資源有聯繫及在與父母相似的生活水平下的環境成長。

(4)  法庭須注意申請方或會以子女的名義作出不合理的贍養令申請,變相讓該申請方而非子女實際地受益。

(5)  在申請方欠缺資源,而答辯方的資源許可下,申請方一般都需要 (1) 合適的居所以供子女及自己居住,並在子女成年後把居所歸復予答辯方;(2) 一筆資金供申請方配置房屋及車輛;以及 (3) 把一部分答辯方的收入用作子女的教育開支。

(6)  上述提及該一部分的收入須按照各方的需要而定期作出調整。

(7)  英國法庭根據《兒童法》附表一作出命令的目標是:在考慮所有情況下,能達至一個公平,公正及合理的結果。

(8)  在涉及高金額的附屬濟助案件中,法庭應概括地考慮子女所需的開支,不應過份著重細節及開支明細。法庭應盡能力,並運用常理來達至一個公平及切實的結果。

(9)  在香港,《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2) 條授予法庭的權力是跟據法庭的酌情權而作出。法例並沒有列明任何供法庭考慮的事宜,故法庭在行使權力的唯一宏旨是:在考慮答辯方的資源後,法庭要達至一個「合理」的判決。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所有相關事宜,包括英國法例及案例訂立的指引。

15.法庭的酌情權能將作出的贍養令的效力回溯至作出本申請的日期,甚至子女出生的日期:見QMY v GSS [2020] HKFLR 528第255-257段。

雙方的案情綱要

16.母親的案情綱要是自父親於2019年5月遷離當時雙方的居所後,父親並沒有向她支付合理及足夠的贍養費。直至2023年3月(即約46個月),父親完全沒有提供任何經濟上的支援以支持兒子的生活費。由2023年3月起,父親根據上述命令每月支付港幣3,000元作為兒子的臨時贍養費。基於以上情況,母親現申索不單兒子日後的每月贍養費,母親亦請求法庭命令父親以一筆款項形式 (lump sum) 支付母親在上述期間理應但沒有向她支付的贍養費。

17.父親的案情綱要是他並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每月超於港幣3,000元的贍養費,亦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母親所申索的一筆款項。根據他的案情,他的銀行戶口現只有約港幣9,000元的結餘,而除了強積金外,並沒有其他資產。再者,他仍拖欠姊姊港幣30,000元的款項。另外,父親現在與媽媽和弟弟同住。但鑒於媽媽已退休,而弟弟每月收入只有約港幣10,000元,父親需要承擔所有家庭開支。

母親的入息及經濟狀況

18.母親現職是一位美甲師。她申報的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港幣22,000元。

19.母親曾於 2014年至2021年11月期間獨資經營一間位於銅鑼灣的美甲店。

20.根據母親所存檔的稅務文件,可以看到在2019/2020 財政年度內,該美甲店的年度利潤為港幣29萬餘元,亦即平均每月利潤為約港幣24,000餘元。另外,根據母親所提供的其他文件所顯示,在2021年期間,該美甲店扣除租金及其他支出後每月淨收入介乎港幣10,000餘元至30,000元不等,當中亦有月份虧本。經計算後,該美甲店在2021年期間利潤約為每月港幣20,000元。

21.於2021年11月,母親決定結束經營上述美甲店。其後,母親在一間位於銅鑼灣由朋友所經營的美甲店當自由工作者至今。

22.本席接納母親所申報的入息,亦接納其謀生能力約為每月港幣22,000元。

23.根據母親的表格E,母親除了銀行戶口內約港幣25,000元的結餘及總值港幣約1,700元的資產外,並沒有其他資產。而母親亦有約為港幣84,000元的信用卡債務。根據母親在庭上的證供,現時信用卡債務還欠港幣40,000至50,000元,確實數字不詳。

父親的入息及經濟狀況

24.正如上述所言,父親為一名地盤工人。根據父親的表格E,他報稱每月收入約為港幣11,732元。

25.從父親所存檔的文件可看到,他於2021年期間擔任地盤外牆工人,日薪約港幣1,150元。在2021年期間,父親的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港幣21,393元,而某月份更達港幣40,000餘元。但自2021年12月起,父親只擔任地盤清潔雜工,日薪約港幣850元,並在某些月份無業。父親報稱他在2022及2023年的每月平均收入分別為約港幣11,315元及13,666元。

26.根據父親的表格E,他的每月開支為港幣18,314元。當中包括家庭每月開支港幣7,364元、以及個人每月開支港幣10,950元。

27.就父親所申報的資料、入息及謀生能力,本席有以下見解。

28.首先,父親所申報的每月總開支為港幣18,314元,但收入只有約港幣11,732元,故每月赤字約港幣6,500元。但從父親的表格E 可見,他除了欠姊姊的港幣30,000元外,並沒有任何其他欠債。根據父親庭上的證供,該筆港幣30,000元的欠款早在2018年8月已存在,至今他仍沒有作出還款。

29.關鍵的是父親在其2022年1月存檔的表格E 曾申報除了銀行戶口港幣3,000餘元外並沒有任何資產。如父親所申報的資料屬實,他理應每月有約港幣6,500元的赤字及/或負債。但所披露的文件完全不能支持這個說法。除了該筆港幣30,000元的欠款,父親從來未申報有任何債項。

30.換句話說,如父親所申報的屬實,他並不可能沒有債項,而又能支持每月赤字港幣6,500多元。再換一個角度看,亦有可能父親的每月總開支並非其申報金額。

31.第二,父親在2021年12月前擔任地盤外牆工人。顯然,他有這方面的技能。但在2021年12月後,父親持續地只擔任地盤清潔雜工。在盤問時,當父親被問到為何不擔任「普通工人」以賺取更高收入時,父親回答因為他沒持有任何牌照,故不能擔任「普通工人」。就算父親的證供屬實,亦解釋不到為何他不再次擔任地盤外牆工人,以賺取以前更高的收入。

32.第三,不爭議的事實是父親在兒子出生後曾經向母親每月支付港幣15,000元作為家庭開支。根據父親庭上的證供,就算在與母親同居的月份,亦即當他每月支付港幣15,000元給予母親的數個月,他仍每月負責支付約港幣6,000元作為他媽媽的租金及公共設施雜費。由此可見,父親當時的月入亦肯定超過港幣21,000元。

33.第四,根據父親所存檔的答覆書,他「有時」會以現金形式收取工資。但在盤問時,父親卻否認,並說只有一次以現金形式收取工資,亦已作出披露。母親的說法是「有時」即並非只有一次,並質疑父親的收入並沒有全面地顯示在他的銀行月結單中。本席認為父親在宣誓下所作出的答覆書雖然與他在庭上的說法不符,但本席並不會單憑以上矛盾對父親作出不利揣測。

34.第五,母親亦依賴父親在2020至2021年期間賽馬博彩支出以顯示他的經濟能力及狀況。根據母親的計算,父親曾就此每月支出約港幣8,211.66元。父親並不同意,並解釋博彩支出是包括同事的合資。根據父親的案情,他只能粗略計算合資的百分比大概為各一半。亦即是說,當時父親能支持每月博彩支出約港幣4,105元。

35.綜合以上,本席就父親的謀生能力、實際月入及每月支出有所保留。父親所申報的收入、支出及與經濟狀況並不相符。總括來說,本席認為父親的月入及/或謀生能力實為約每月港幣20,000元以上。就算父親所申報的月入屬實,正如上述所述,父親富有外牆工人的技能,但他並沒有全面運用該技能以致其收入大概減半。如父親再次擔任外牆工人,他亦能賺取大概每月港幣20,000多元的收入。

各方的經濟需要

36.根據母親的表格E,她的每月開支為港幣20,043元。當中,家庭每月一般開支為港幣3,300元,個人每月開支為港幣3,100元,子女每月開支為港幣13,643元。由此可見,母親的月入剛好足夠支付她申報的每月開支。根據母親的表格E,她亦沒有其他可動用的資產。

37.就家庭每月一般開支,母親的男朋友現時全數支付租金及公共設施雜費,母親並沒有就此方面作支出。父親亦沒有對母親所申報的其他家庭一般開支作出反對。本席認為母親所申報的家庭每月開支合理。

38.至於母親的個人每月開支,父親亦沒有對母親所申報的金額作出反對。本席亦認為申報的金額合理。另鑑於母親需外出工作,本席亦接受所申報的支出沒有下調空間。

39.就子女每月開支而言,父親除了同意校服費 ($65)、學校茶點費用 ($56)、及訓練用品費 ($33),父親就其他項目全面反對。雙方的爭議概括如下:

項目 母親的金額 父親的金額
學費 $966 $0
學校書簿及文具 $260 $178-23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700 $105.60
醫療/牙齒護理費(治療費) $1,000 $300-500
課外活動費 $2,563 $1,200
假期消費 $1,000 $500
服裝費/鞋費 $500 $150
保險費 $3,000 $600-800
奶粉費 $800 $525
總數 $10,943 $3,712.6 至 $4,871

40.就雙方的分歧,本席有以下見解。

41.就學費而言,根據社會福利調查進度報告,兒子現在修讀全日班。而且,根據父親所存檔的學校簡介,可見全年學費在扣減政府資助後總額為港幣7,070元,亦即平均每月約港幣589元。再者,考慮到兒子被初步診斷患有輕度自閉症,以及正接受相關的治療及訓練(包括但並不局限於學校學前訓練),就算有額外學費支出亦沒有不合理的地方。本席認為母親所申報的金額合理。

42.本席亦認為母親所申報的學校書簿及文具、醫療/牙齒護理費(治療費)合理。考慮到兒子的自身情況,兒子就上述項目有較高的經濟需要並無不妥。

43.至於上學交通費,本席並不接納母親所申報的金額。母親和兒子現在居住於田灣,而兒子正就讀一家位於鴨脷洲的幼稚園,位置鄰近。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合理的金額為港幣200元。

44.至於課外活動費,兒子現在參加了跆拳道、繪畫及舞蹈班。母親並沒有就申報的金額提供文件證據。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合理的金額為港幣1,500元。

45.至於假期消費,母親所申報的港幣1,000元偏高。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合理的金額為港幣800元。

46.至於兒子的保險費,根據母親所存檔的文件證據,兒子的兩份保單每月只需港幣約2,300元供款,並不能支持所申報的金額。無論如何,在雙方的經濟環境下,每月港幣3,000元的保險費實在太高。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合理的金額為港幣1,500元。

47.至於服裝費/鞋費及奶粉費,本席認為母親所申報的金額合理。

48.總括以上各點,本席所得出的兒子每月開支為:

項目 金額
學費 $966
學校書簿及文具 $26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治療費) $1,000
課外活動費 $1,500
假期消費 $800
服裝費/鞋費 $500
保險費 $1,500
校服費 $65
學校茶點 $56
訓練用品費 $33
奶粉費 $800
總數 $7,680

49.總括以上各點,加上母親所申報的家庭每月一般開支,兒子的每月經濟需要為港幣10,980元(即7,680 + 3,300)。

父親的支付能力

50.根據父親的表格E,他現時每月總開支為港幣18,314元。當中一般開支為港幣7,364.07元;而個人每月開支為港幣10,950元,當中已包含臨時贍養費港幣3,000元。

51.母親一方並沒有逐一爭議父親所申報的每月開支。本席同意在本案中,這是正確及合理的做法。

52.父親的弟弟與父親及媽媽同住,但父親的案情是他需要支付所有家庭支出,以及再每月給予媽媽港幣3,000元作為生活費。在盤問下,父親的證供有所動搖,並曾稱「大多數」家庭支出都是由他支付,即並非全數。父親亦道出,雖然弟弟月入有約港幣10,000元,但他不需要支付家庭開支,只需要支付生活費給媽媽。

53.縱使本席同意子女供養父母是孝順及理所當然的事,但此舉在法律上不能夠凌駕於父親對兒子的責任:見 EBS v NTC, D [2020] HKFC 242 第38段;LKYS v CCW [2020] HKFC 162 第53段。當兒子有經濟需要時,父親必需就此作出取捨。

54.本席在上文已裁定父親的月入有約港幣20,000元。減除了臨時贍養費以及父親聲稱供養父母的金額後,父親每月有約港幣 7,686元可用作支付兒子的贍養費。

55.所以,本席考慮在父親及母親的月入相若的大前提下,認為父親平均負擔兒子的贍養費是公平、合理的做法,沒有不妥當的地方。正如上文所分析,兒子的每月經濟需要為港幣 10,980元,平均攤分即父親及母親各需支付港幣5,490元。本席將輕微上調至港幣5,500元。

一筆付款

56.母親要求法庭考慮到兒子出生前後的醫療費用、母親放棄了營運她的美甲店以照顧兒子、父親停止支付兒子的贍養費為期46個月、及母親現時的欠債,要求父親支付港幣400,000元作為一筆款項。

57.本席認為在父親的經濟狀況下,他並沒有能力支付港幣400,000元的一筆款項。雖然本席有考慮到父親曾長時間沒有提供任何贍養費,本席認為最符合兒子的最大利益的是一個有前瞻性的命令。

58.本席亦考慮到母親除了上述信用卡債務(現欠港幣40,000至50,000元),母親並沒有因而欠下其他債項。

59.綜合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合理及公平的一筆款項為港幣50,000元。

60.至於繳款期限,根據上述分析,父親在支付兒子每月贍養費港幣5,500元後,理應仍有約港幣2,000多元盈餘。故父親應以分期形式,分20個月付清上述港幣50,000元。

訟費

61.母親要求父親支付所有訟費。

62.根據母親的公開建議,她將贍養費下調至每月港幣5,000元,而一筆款項亦大幅下調至港幣50,000元。

63.根據父親的公開建議,他建議以每月港幣3,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以及港幣20,000元的一筆款項。

64.明顯地,母親是勝訴一方。

65.本席考慮了雙方的陳詞、公開建議、以及雙方的行為,特別是父親在母親於2021年8月展開法律程序後,都沒有自願支付兒子贍養費直至法庭作出2023年2月24日的命令。

66.鑒於以上各點,父親應付母親本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不能同意訟費金額,將由法庭評定。

命令

67.本席頒令如下:

(1)  父親需支付母親每月港幣5,5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4年1月1日,並於其後每月第1日支付,直至兒子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2)  父親需向母親支付港幣50,000元作為一筆款項,以每月港幣2,500元分20期支付。首次付款始於2024年1月1日,並於其後每月第1日支付,直至全數付清為止;

(3)  上述付款必須存入母親的指定銀行戶口;

(4)  父親須支付母親一方就本申請的全部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倘若雙方未能在本判決書頒發日起計算14天內,對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須交由聆案官評定訟費金額;及

(5)  母親之訟費需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68.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69.本席感謝沈律師的協助。

  (李懷德)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由翁宗榮律師行沈玉麟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