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澤生
|
HCMA 293/2023 [2024] HKCFI 20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9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10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首先,雙方同意事實包括:上訴人是一名註冊護士,在案發時間地點,正在進行新冠疫苗注射工作;同日10時49分,上訴人為X注射第二針疫苗;X是Y的女兒;四張顯示X當天穿著的衣服的照片及體育館現場的照片。 4.控方案情如裁判官扼要地指出,事發當日Y陪同X前往體育館接種疫苗,Y在體育館內等候。X獨自進入5號注射櫃位,其佈置如P6(5)照片相同。上訴人坐在面向電腦的椅子上,而X坐在靠近照片拍攝者的椅子上。 5.上訴人與X核對身分後,要求她將左手手臂放在桌子上,X照著做,上訴人伸出左手,然後他的左手手背掃到X的左胸一下。X在庭上展示上訴人的動作,上訴人手臂高度大概從X的腰部開始由下而上掃到X的左胸,再到X的左膊左右的高度。上訴人動作力度不大,整個過程維持約0.5至0.6秒。X沒有即時作出反應,因為她不知道如何反應。X肯定上訴人是故意非禮她,原因是當上訴人將手臂伸向X胸部的方向時,附近根本沒有任何東西,上訴人也沒有從那邊拿取任何東西。上訴人伸手後,便將手收回桌子上,上訴人沒有伸出手臂的理由。 6.被非禮後,X自行拉起衣袖,上訴人為X注射疫苗。注射後,X離開櫃位,步行至休息區。X休息後與Y在體育館內會合,X告知Y發生了甚麼事,向她作出新近投訴,X及Y返回體育館報警。警方,包括警員27330(第三控方證人)到達體育館,並向X進行調查及拘捕被告。 辯方案情 7.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他是一名有四十年經驗的護士。他在注射疫苗前需要先為病人捲起衣袖,注射位置如證物D1第16頁最低一幅圖像,上下倒轉的三角形所顯示的地方,即上臂近膊頭的位置。 8.當X進入5號注射櫃位後,上訴人為X辦理確認身分等一般程序及問了一些例如「X上一次注射後有沒有嚴重反應」的問題,上訴人之後說「打手臂」,X沒有立即自行拉高手袖,上訴人於是用他的雙手捲起X左邊的衣袖,捲起期間,上訴人的左手手背不小心碰到X的左邊乳房一次,X當時沒有特別反應,上訴人認為X也知道這是一個意外觸碰。上訴人繼續為X注射疫苗,X離開5號注射櫃位。 9.其後,上訴人從他的主管得悉有人向他作出投訴,之後有人報警。 10.上訴人重申他沒有猥褻侵犯的意圖,並否認X在庭上道出的版本,特別是他沒有把他的左手伸向X胸部的位置。 裁判官的裁斷 11.裁判官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包括:
12.就X的證供而言,裁判官指出就辯方挑戰X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辯方指X已忘記一些事發經過,而X是在事發一年後才到法院作供。裁判官認為X公平地在庭上承認了她忘記了一些是明顯對她不利的事情,例如她已經忘記了最初進入5號注射櫃位時核對身分程序的細節、次序及與上訴人的對話。裁判官認為這些細節瑣碎,不是案件重點,不會影響她的可信性或可靠性。而X亦表示她肯定從她把手臂放在桌子上開始,就肯定記得事發的經過,裁判官也留意到X也公平地表述上訴人與她的乳房接觸的力度不大,沒有誇大其證供。 13.而Y的證供方面,裁判官認為Y的證供來源是X,裁判官考慮到X及Y的證供不少細節都是吻合的,例如X不止一次告訴Y,X被上訴人非禮;被非禮後,X沒有立即作出反應;X自行拉高手袖,不是上訴人幫她;及X有示範上訴人如何非禮X的動作給Y看。 14.裁判官認為不論口述、庭上示範上訴人非禮的動作,兩人也是一致的。裁判官細心考慮X及Y的證供,觀察了她們作供的神情舉止,認為她們證供清晰直接,盤問下沒有動搖,認為X及Y的證供合情合理,道出了事實的真相。 15.而有關警員27330的證供,裁判官認為警員複述X當天向他所說的,與X及Y在庭上道出的有分歧,而警員的版本與辯方的吻合,是辯方所指出的。但裁判官指出不同意後者,認為警員說的是第三個版本。當辯方讀出他的口供紙,其內容提到上訴人先後兩次把X的衣袖拉高,不是上訴人所指的一次。而警員所說的用字是「按壓」,不是X所指的「掃」。而警員表示當他向X作出調查時,X「喊得好犀利」及「情緒失控」。X沒有向警員展示非禮動作,也沒有告訴他被觸碰的確實位置,沒有任何證供顯示他有向X確認X的說法。即使警員可以聽到X的表達,但考慮到上述情況,裁判官不給予警員聲稱X向他說出事發經過任何比重,基於X當時情緒失控及兩人性別有差異,裁判官理解警員當時為何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跟進。 16.至於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指觸碰是意外,裁判官有機會觀察P5四張相片,P5(1)特別可見X當時穿著的是T裇,衣袖是向外斜向上及不是很緊貼手臂,T裇看來是棉質及類似棉質有彈性的物料製成。如果上訴人需要捲起衣袖的話,不是甚麼難事。 17.上訴人是一名有碩士學位,富有四十年經驗的註冊護士,他知道需要小心,避免與X有不必要的接觸。而當捲起衣袖時,必然會知道可以選擇接觸較遠胸部距離的衣袖的位置。 18.在盤問時,上訴人沒有說出任何裁判官能夠接受的解釋,只是表示需要協助病人暴露接種疫苗的位置,而上訴人也指他沒有為意到X的衣袖接近X的胸部。裁判官考慮到當時兩人的坐向及距離,X的衣袖與X的胸部距離近是一樣顯而易見的事情。 19.而為X捲起衣袖,上訴人表示他向X說「打手臂」,但X沒有即時把衣袖拉高,而因為上訴人趕時間,所以自行用雙手為X捲起衣袖。上訴人解釋如果詢問或要求X拉起衣袖的話會拖慢過程。裁判官不接納這個說法,因為從開始接觸,兩人不論溝通上或是上訴人要求X交出身分證過程都順暢,上訴人只需要向對方說「拉高衣袖」,如果拉得不夠高,只需要再向X表示要拉高一點便可以。 20.另外,上訴人也解釋需要雙手像蛋卷一樣捲起衣袖,令衣袖不容易墜下,但是上訴人可以用一隻手捲起衣袖,要求X用她的右手按住衣袖,只需要數句說話、數秒時間便可傳達這訊息。相反,把衣袖捲起像蛋卷般不是比簡單地叫X拉高衣袖更花時間嗎? 21.因此,基於上述理由,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脫罪部分的證供。 事實裁定 22.裁判官裁定肯定事情如X所說,上訴人告訴X將她的手臂放在桌子上,X有這樣做。上訴人然後伸出左手,用他的左手手背掃了X的左胸部一下,並不是意外的接觸,是一個故意猥褻的行為,這個行為對一般心智正常的人而言,毫無疑問是屬猥褻的。因此,裁定上訴人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理據一 23.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X的證供和控方第三證人(警員27330)於案發後即時紀錄的證人供詞及PW3的證供有不可彌補的分歧。 24.江大律師指出非禮的過程和上訴人所涉及非禮指控的動作在本案是最為關鍵的,X在主問中已說出上訴人要求她將左手放上檯,然後上訴人突然用他的左手手背在X的左胸前掃了一下,維持0.5至0.6秒。 25.而PW3警員是第一個到場向事主調查案發經過的警員,案發後大約兩個小時,已為案件撰寫了自己的證人供詞,當中他的證供講述「Victim向我表示較早前同日大約1049時,AP將左手衫袖拉起,Victim等候接種疫苗,AP突然用雙手再為Victim拉起左邊衫袖,期間Victim感到AP用左手手背由下而上按壓到victim左邊胸部大約1至2 秒,並感覺受到屈辱」。在過程中,PW3清楚表示X在現場告訴他,上訴人是在協助她捲起衫袖時按壓到她的左胸。 26.裁判官對於X就案發後的即時紀錄以及PW3的證供有如此重大分歧及疑點只輕輕帶過,認為基於X當時情緒失控,以及證人認為與證人警員兩人性別有異,導致警員當時沒有作出進一步跟進。 27.裁判官就PW3警員說出的事發經過不給予任何比重。但PW3警員是受過訓練的專業警務人員,明顯地,被調查的重點是上訴人究竟用甚麼方法非禮了X,裁判官不能對PW3的即時紀錄和X的證供之間存在此等大的分歧視若無睹,尤其是X的可靠性或可信性至為重要。警員在完成調查後,已經馬上在他的證人供詞中就非禮過程作出紀錄,紀錄中所陳述的過程和X在庭上說出的過程截然不同。 理據二 28.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重複清楚解釋該事件是一個意外,因為當日很忙,很多人打針,他很趕時間,打針打得慢是會無工返的,如其會面紀錄所提出。上訴人指出意外觸碰的行為是他為X捲起衫袖時發生的這個說法是有警員PW3的即時證人供詞紀錄及庭上供詞所支持的,因此,裁判官的定罪判決並不穩妥。 答辯人的回應 29.先就上訴理由二,答辯人指出裁判官在原審時有機會觀察到上訴人作供的所有情況,她指出上訴人是有經驗的註冊護士,知道需要小心,避免不需要的接觸,上訴人必然知道選擇遠離X胸部較遠位置,知道需要小心,避免不需要的接觸。上訴人就控方挑戰這是否違背上訴人說要避開敏感位置,上訴人亦沒有正面回答,只稱需要協助病人暴露接種疫苗的位置,沒有為意X的衣袖接近胸部,考慮到當時的距離及坐向,上訴人必然會看見及觀察到。而上訴人稱聲因為趕時間,因此如果要求X拉起衣袖會拖延時間等等,裁判官並不接納此說法。 30.就上訴理由一,裁判官已提醒自己案件是「一對一」的情況,但亦考慮到Y的證供與X的吻合的地方。而裁判官亦指出X本身有話實說,沒有誇大觸摸她的力度。裁判官亦相信X肯定記得事發經過,這亦是純屬裁判官裁斷的範疇,沒有其他證據挑戰X證供的可信性。X忘記被非禮的細節並不奇怪,因為當時沒有特別事情發生,X在這階段對事發過程有深刻印象是合理的等等。 31.而就警員的證供,警員的證供其實跟上訴人或X的版本都不相同,不論是X或上訴人都稱觸碰X左乳房是一次,不是兩次,而他們都聲稱觸碰的方式是「掃」而不是「按壓」。但警員作供下承認因為X當時情緒失控,所以沒有作進一步跟進,沒有向他顯示非禮的動作和被觸碰的部位。因此,裁判官不給予其證供任何比重。 上訴人的回應 32.就此方面,上訴人亦回應答辯人的陳詞,指出就答辯方指沒有其他證據挑戰X的證供的可信性,但其實上訴理由已經道明,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X證供和PW3於案發後即時紀錄不可彌補的分歧等等。 33.至於相關爭議點未出現前已有即時的書面文件,在評估可信性中至為重要。警員清楚地記載,所聲稱非禮過程是上訴人在為X捲起衫袖時發生,因此並非沒有其他證據挑戰X證供的可信性。而警員證供其實跟上訴人或X版本都不相同的情況,警員從來都沒有說過上訴人碰到X的左乳房兩次,而只是說上訴人為X捲起了兩次衫袖。 本席的考慮 34.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35.首先,本案最關鍵之處就是X究竟是在怎樣的情況下,聲稱被上訴人侵犯的過程是如何,而本席亦審閱案中審訊謄本(見上訴宗卷74至75頁),當X進入打疫苗針的間隔時,其證供如下:
36.但根據當日警員PW3向X調查的情況:
「 第104頁第O行:
「 第105頁第H至J行:
「 第106頁第C至D行:
37.從謄本中可顯示X的描述,當她一坐下,上訴人著她放左手在檯面上時,上訴人已用左手在她左胸前用左手手背掃了一下。但按警員向X的調查,X卻向警員表示是上訴人突然用雙手為X拉起左邊衫袖,期間,上訴人用左手手背由下而上按壓到X左邊胸口。顯然,兩者描述確實截然不同,不單究竟是在拉手袖前或是在拉手䄂時發生侵犯,而且是掃或是按壓的動作亦有所分別。 38.誠然,裁判官考慮X的證供時也有比對她和其母親Y就相關事項的證供,確認是完全吻合的。但就上述的分歧,裁判官則認為因為X當時喊得好犀利及情緒失控,也沒有向警員展示非禮動作等,沒有因此認為不應給予警員聲稱X向他說出的事情、事件任何證供上任何的比重。 39.可是,從上述謄本(上訴宗卷第106頁),警員卻又確認即使X喊得好犀利,其表達仍然清晰。因此,就X的描述與警員就調查間,X作出的描述,如上文所述,確實出現重大分歧,不能只認為不應予警員證供任何比重來處理,尤其警員更確認X當時的表達仍然清晰。 40.畢竟,本案是一對一的案件,在分析證供時必須非常小心及謹慎地處理,就此方面,本席與裁判官的看法有所不同,認為此分歧確實帶來合理的疑點。 41.但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經詳盡考慮分析後不接納他的證供,包括上訴人是具豐富醫護經驗的人士,必然知道要小心避免及選擇較遠離胸部位置而捲起衣袖,更難接納上訴人所述認為要要求對方自己拉起衣袖會拖慢時間等等,其證供確實難以被接納。可是,上訴人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即使不接納他的證供,舉證責任仍在控方,尤其如上文所述,本案是一對一,且是單一的觸碰,本席認為上文所述的合理疑點確實致使其定罪有不穩妥之處。 42.因此,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所有證供、證據,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定罪撤銷,判刑擱置。 43.但順帶一提,上訴人的解釋是在替X拉高手袖時意外地觸碰到對方,如上文所述,不單難以被接納,其所述亦自招嫌疑,因此,不予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柏愛莉女士代表 申請人:由鍾律師事務所延聘的江小菁女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