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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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1/2023 [2024] HKDC 10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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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1.2022年12月7日,警方在元朗賽馬會健康院外截停被告人,當時被告人隨即把一個鐵盒貼在身旁的鐵椅下。經搜查後,警方在鐵盒內發現五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4.6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4.63克晶狀固體。 2.警方在被告人當時攜帶的袋內,找到現金港幣3,353.6元、一部流動電話及一本載有懷疑毒品交易記錄的筆記簿。被告人當場被捕,其後被帶返警署,在警誡下承認自己無業,依賴綜援維生,而警方找到的毒品是冰毒,在一個多月前以港幣2,000元買入自用。 3.涉案所有毒品估計市值為港幣2,634元。 控罪 4.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 及 (3)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5.被告人在香港出世,現年49歲,離婚,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案發時沒有工作,依賴每月港幣4,500元綜援維生,有14次出庭紀錄,共有23項刑事定罪,其中6項與毒品有關。 6.在被告人自己所寫的求情信件內,承認因一時貪圖利益而犯罪,但在收押期間,得到教會的支持及家人的鼓勵,持續進修聖經課程,現已深感後悔,願意改過自新,希望本席酌情處理本案。 量刑考慮 7.本案所涉的危險藥物為冰毒。根據上訴庭於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 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冰毒,量刑起點應為3至7年監禁。因此販運4.63克冰毒,若純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約為58個月監禁。 8.在量刑時,本席接納被告人在販毒過程中,屬於低層的「派遞者」或「保管者」。 9.代表被告人的趙大律師在其書面求情內,指出涉案毒品中有超過一半為被告人自用。趙大律師說被告人是一名毒品成癮者,並根據驗尿報告,指出被告人對不同藥物呈陽性反應。本席考慮到驗尿報告沒有顯示被告人當時曾吸食冰毒,而涉案毒品估計市值超過港幣2,600元,但被告人只是一名以綜援維生的人士,經濟能力不高,加上涉案毒品又分成五包,警方亦在被告人身上搜出超過現金港幣3,000元與及載有懷疑毒品交易記錄的筆記簿,因此拒絕接納被告人管有的毒品中有超過一半為他自用,亦不會因而減刑。 量刑 10.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以5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坦白認罪,可得到三分之一判刑扣減,此外,本席再找不到任何減刑理由,因此最終刑期為3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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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