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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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6/2023 [2024] HKDC 15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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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 2.2023年4月20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被告在元朗大棠路南坑村251號地下的單位,並檢獲以下毒品:
3.此外,警方在單位內亦檢獲86個吸食裝置、一些玻璃工具、一盒可再封口膠袋、一個電子磅、一把剪刀、及一些顏色筆。 4.被告就“販毒”罪被警誡,承認“全部大麻同大麻油都係我”。 5.被告其後進行警誡錄影會面,並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他對上述毒品知情,並管有上述毒品;他知道大麻是毒品,而涉案糖果及油含有大麻;他於2023年3月初取得大麻、大麻糖及吸食器;上述大麻是作自用,他會直接進食大麻糖,把大麻捲成煙狀吸服,並用吸食器吸服大麻油。他也解釋檢獲的物品的用途。 求情陳詞 6.被告現年32歲,未婚,與母親、未婚妻及10歲的兒子同住。被告於案發時是任職運輸公司,月入約為港幣18,000元。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被告有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 7.辯方指被告有悔意。他被警員截停之後一直積極配合警方,並於警誡下即時承認控罪。 8.求情信顯示被告孝順母親,是負責的丈夫,亦對兒子疼愛有加。被告與其未婚妻於2012年相識,並育有一名10歲的兒子。被告自2012年之後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指這顯示被告於2012年經歷了人生的重大轉折,期間被告成為了一位好爸爸,好丈夫。因此,辯方希望法庭不會視過往的定罪紀錄為加刑因素。 9.辯方援引案例[1],並指根據上訴庭就販運大麻草和大麻精的新修訂量刑指引, 販運6,000至9,000克的大麻草和大麻精,判刑基準為36至48個月監禁。辯方指本案涉及的份量是6919.7克的大麻草及96.62克的四氫大麻酚。由於大麻脂的強度為四氫大麻酚的1/4,故此把本案涉及的四氫大麻酚轉化為相同強度的大麻脂為386.48克。換言之,本案涉及的大麻脂的總重量為7306.18克,根據修改後的量刑指引,辯方希望法庭採納40個月為量刑基準。辯方指本案沒有加刑因素,而被告認罪應可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判刑 10.本案涉及販運是6,919.7克草本形態的大麻及96.62克的四氫大麻酚。根據上訴庭訂下的量刑指引,本席認同辯方所指,適當的量刑起點為40個月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26個月監禁。除了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因此,就這項控罪,被告的判刑為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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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