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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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204/2023[2024] HKCFI 254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04/2023

[2024] HKCFI 25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3年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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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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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24年9月9日下午12時4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r Derek Lau Tak-wai及
檢控官Mr Herbert Cheng Hoi-fa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ichael H K L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蔡克剛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謀殺(Attempted mu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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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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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被告人被控一項企圖謀殺,被交付本法院受審。

控罪指他於2022年8月28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近深水埗玉器市場,企圖謀殺控方第一證人吳先生(下稱「受害人」)。

經排期後,案件原定於今年9月開審,但在今年4月10日的案件管理聆訊中,被告人經他的代表大律師告知法庭他打算認罪,因此,本席下令將案件提前在7月6日答辯。當日,被告人承認了控罪及同意控方的案情摘要。本席為協助判刑,要求控方對被告人索取精神及心理報告,也在受害人同意下,就他是否受到何等程度的心理創傷進行評估。

案情

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撮要,受害人是一位74歲的長者,在通州街玉器市場內經營一個買賣玉石的檔口。

案發當日凌晨約1時45分,在玉石市場外,被告尾隨正在散步的受害人一會後,突然上前問後者有沒有香煙,後者轉身面向他說自己是不吸煙的。這時,被告人突然拿出一把刀插向受害人心口,受害人快速向左邊閃避,但仍然被插中了他右胸口下方。肇事後,被告人立即向欽州街方向逃去。受害人嘗試拔出插在他身上的刀,但不成功。他於是返到檔口取回他的手拉車,再在通州街與南昌街交界嘗試截的士前往醫院。一位途人目睹受害人傷口佈滿鮮血,遂致電報警。稍後,警方及救護車到場,將受害人送往瑪嘉烈醫院急症室救治。

同日凌晨約3時18分,被告人前往深水埗警署向當值警長自首,表示自己「喺通州街用刀拮咗阿伯心口一下」。警方遂以傷人罪將他拘捕。

警誡下,被告人說他「冇嘢講」。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警誡人於警誡下說:

(a)案發前,他從佐敦的家取刀,放在背包內,一直步行至深水埗;

(b)案發時,他獨自在通州街公園橋底步行尋找目標,打算用刀插人的身體,然後去坐監。那是因為他沒有工作,及申請不到綜援;

(c)被告人見到受害人時,問他有沒有煙,他說沒有,被告人右手持刀,插了他一下;

(d)其後,被告人前往南昌街的一個涼亭坐下,用手提電話向朋友發出訊息,訊息內容為「明天看報紙」;

(e)最後,他去警署自首,因為他「捅咗人哋一刀,好似過意唔去咁樣」。

關於受害人的傷勢,他被送達急症室時,生命表徵穩定,腹部柔軟,沒有膨脹。院方替他進行緊急剖腹探查手術,發現:

•  刺進右前下胸壁的刀仍然留於原處,該刀刀刃長10厘米,闊3厘米,整個刀刃刺進體內;

•  受害人右前下胸壁有一道3厘米的垂直傷口,下方肋骨移位性骨折;

•  他腹腔內共有850毫升積血,主要集於右肝周圍;

•  刀刺穿腹膜,刺穿網膜,並刺進肝臟4b段;

•  他肝臟4b段鄰近膽囊的邊緣有另一道1.5厘米的撕裂傷,並有輕微滲液;及

•  他的膽囊、胃、十二指腸第一段、小腸、結腸和直腸完好。

院方為受害人的肝臟撕裂止血,並縫合其胸壁的撕裂傷。手術後,受害人於深切治療部留醫。他情況穩定後,再被轉到普通病房。受害人在普通病房留院期間情況穩定,並進食可接受的食物。2022年9月16日,院方認為適合,安排受害人出院。

被告人承認案情撮要所說。他在案發時用刀襲擊,並意圖殺死者受害人。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在香港出生,現年47歲,曾接受教育至小六程度。他有一名75歲的父親。被告人未婚,案發時無業,也沒有固定居所。

刑事紀錄方面,被告人在1992年至2022年間合有十一次出庭紀錄,涉及合共十二項定罪,包括刑事破壞、企圖偷竊、打劫、有意圖傷人、妨礙合法埋葬、虐待動物及串謀行騙等等。他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22年12月2日,因上述的串謀行騙罪被判監12個月。

被告人的精神及心理報告

被告人的精神科報告顯示,他並沒患有任何精神病。另一方面,心理專家認為被告人自我中心、魯莽、刻板和短視。被告人被評估為患有具有精神病特徵的反社會人格障礙,其特徵是反覆不遵守合法行為、衝動、魯莽地無視他人的安全和缺乏悔意。心理專家認為被告人對社會構成危險。鑑於被告人的犯罪歷史、暴力傾向、心理狀況和當前罪行的性質,他再次犯罪的風險被評估為很高。心理專家建議被告人進行心理治療,以針對他的暴力傾向、解決問題的能力和防止他再次犯罪。

量刑

企圖謀殺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此罪沒有判刑指引,原因顯而易見,案件的案情各有不同,判刑也會相異。因此,過住的判刑或具參考價值,但若然不是有關量刑原則或指引,它們的幫助是有限的:HKSAR v Yip Chu Sum CACC 367/2001。

每宗企圖謀殺的案件都是嚴重的,因為犯此罪者必須有殺人的意圖。本席有檢視過受害人的傷勢相片和涉案的兇刀。本席沒有忽略受害人受襲後仍能保持清醒,被送達急症室時生命表徵穩定,也沒有忘記心理專家的報告,指沒有證據顯示受害人因是次事件而罹患任何嚴重或使人衰弱的心理疾病或徵狀。然而,本席認為本案有以下加重被告人罪責的因素:

(1)基於被告人特意把刀放在背囊後上街,並根據他錄影會面紀錄中所說的內容,認為他的所作所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一定準備及計劃的故意行動;

(2)即使被告人是為了解決自己的生計而寧願長期坐牢,但是他無需選擇任意揮刀向路人橫施毒手,更何況他事後不顧而去。由此可見,被告人為求目的,漠視他人生死,行為冷血及極端自私;

(3)他在沒有受到挑釁的情況下突襲一名手無寸鐵的長者,行為卑劣,令人齒冷;

(4)被告人以受害人心口,而非手或腳作為目標,若不是受害人及時向左閃避,他相當可能會受到比現在更嚴重的傷害;及

(5)被告人選擇在夜闌人靜之時犯事,若不是有途人發現受害人的情況而及時報警,受害人隨時可能會失救。

本席有參考過HKSAR v Yip Chu Sum及其判詞中提及的五個判例,亦有參考過另外兩件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判例,即HKSAR v Chow JieHKSAR v Lau Tsun Sang Mitchell。基於本案的嚴重性,本席認為在未考慮被告人案底之前,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4年(即168個月)監禁。

由於被告人是在案件已經安排了審訊日期之後才表示認罪,所以他不能期望得到三分之一的及早認罪扣減。按照HKSAR v Ngo Van Nam,本席給予他38個月的認罪扣減,將刑期降至130個月。

除了認罪之外,被告人事發後不久主動向警方投案,這本來是可以進一步減刑的理由,但本席不擬就這一點給予他額外扣減,這是因為被告人過往有多項涉及暴力和有意圖傷人的案底。即使本席不倚靠被告人心理報告顯示他犯罪機會高,對公眾安全構成危險這一點,本席認為根據被告人過往的案底,本席仍然足以確信他是一個傾向使用暴力的危險人物,對社會安全構成威脅。本席認為以上加刑因素抵銷了他原本可因主動投案所得的扣減。

至於被告人願意承認企圖謀殺罪而非較輕的有意圖傷人罪,本席不認為這在本案構成額外的減刑理由。原因是從被告人所使用的武器、他襲擊受害人的部位、刀刃插入的深度(整個刀刃刺進體內)及被告人所用的力度,導致受害人肋骨移位性骨折等等,即使沒有他的招認,陪審團也可以毫無困難地推斷出被告人是有殺人的意圖。再者,如前所述,被告人的是次罪行並非與他的個性不符。反之,他有慣常使用暴力的傾向,這明顯有別於HKSAR v Yip Chu Sum一案的情況。

基於以上,本席判處被告入獄130個月,並強烈建議他在服刑期間接受心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