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錫鴻 對 Excel Zon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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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28/2024 [2024] HKCFI 26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4年第28號 (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6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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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背景 1.本案背景如下:申索人於2023年12月18日以表格2於勞資審裁處申索LBTC 4228/2023向被告人就1) 佣金、2) 代通知金、3) 有薪假期及4) 欠薪提出申索,申索款額合共港幣5,518.82元。 2.雖然被告人就申索人的案情作出以下回應:
儘管如此,被告人於2023年12月18日向調查主任表示同意全數支付申索人申索的金額,以作和解,但申索人拒絕接受。 3.該案於2024年1月11日在黃瑞珊審裁處審裁官(「審裁官」)席前首次提訊,申索人當時願意接受港幣5,518.82元作為和解,故審裁官按有關條款頒發命令。此和解金額乃申索人申索金額的全數,包括7天代通知金港幣4,251.47元。此代通知金的金額由申索人計算所得。 4.於2024年2月21日,申索人於勞資審裁處申索LBTC 668/2024再次向被告人就欠薪提出申索,申索款額合共港幣103,250元。申索人在其供詞C1-1(1) 中列出了她申索之理由:
5.在審裁官2024年3月13日的裁決理由書中,列出根據申索人和被告人在2023年7月24日簽署的僱傭合約,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為7天。由於申索人的案件已經在較早前達成全面和解協議(包括7天代通知金),申索人沒有任何理據支持她申索10個月的薪酬。審裁官因此撤銷申索人的申索。 6.申索人於2024年3月20日提出覆核,覆核理由為:
7.審裁官於2024年7月17日頒下覆核理由書,解釋申索人依賴之《僱條條例》第32條的僱傭保障不適用於本案,故申索人引用第32P(3)(d)條並不恰當,並撤銷申索人之覆核申請。 8.被告人不服審裁官的裁決,於2024年7月24日存檔表格十四,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32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被告人的上訴理據 9.被告人列出的上訴理由為審裁官的裁定於法律論點上有錯,因爲:
適用於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 10.《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 條規定:
11.根據以上條例,申索人只可就法律問題及/或基於有關申索超越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提出上訴。 12.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或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的問題),必須具有可爭辯性,才能獲得上訴許可。 決定 13.首先,《僱傭條例》第32P(3)(d) 條只適用於無根據第32N條作出復職的命令,亦無根據該條作出再次聘用的命令,及僱員遭僱主在違反第15(1)、21B(2)(b)、33(4B)或72B(1) 條、《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6條或《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8條的情況下解僱的情況。審裁官認為《僱傭條例》第32P(3)(d) 條不適用於本案是正確的。 14.在聆訊中,申索人表示她現在的申索與之前的申索是基於不一樣的基礎,現在的申索基礎是不合理解僱。可是,之前已經和解案件是在以7天代通知金進行解僱的基礎進行,申索人不能在已接受及領取代通知金被解僱情況下,再發出其他不合理解僱的指稱,因爲這兩個基礎是互相矛盾的。 15.另外,由於審裁官認為申索人的申索沒有任何基礎,她絕對有權在被告人缺席,及不需要聽取被告人陳詞的情況下作出裁決,申索人沒有提出任何理據支持該決定有任何錯誤,她的認知只是基於她對程序的誤解而造成。 16.本席認為,申索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可爭辯性,故此撤銷此上訴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