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書棋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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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54/2024 , [2024] HKCA 9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254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622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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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在2024年8月16日向上訴法庭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在2024年8月8日作出的指示,維持7月24日將CACV 254/2024的上訴通知書從法庭檔案刪除之決定,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此外,申請人曾在2024年7月26日來函,要求暫緩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及批准他增加17名答辯人。 背景 3.申請人在HCAL 622/2024,就時任聆案官余啟肇,駁回他法律援助申請上訴之決定,向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在2024年6月19日,拒絕了申請([2024] HKCFI 1638)。 4.申請人在2024年6月27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對陳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他在上訴通知書的被告人一欄,列出了包括陳法官及律政司在内合共17人。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因申請人未有獲得法庭批准,在上訴通知書擅自加入新的被告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則,因此在2024年7月24日作出指示,把上訴通知書從法庭檔案刪除。 5.申請人其後致函法庭,指他在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通知書(表格86)的附頁,列有15名建議答辯人,故此法援署署長並非唯一建議答辯人。 6.2024年8月8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再作指示,指出申請人在表格86的附頁所列的建議答辯人,並不包括陳法官及律政司,申請人未有獲得法庭批准,在上訴通知書加入這兩名新的被告人,屬於違反相關法律規則及案例,因此維持在2024年7月24日作出的決定,把上訴通知書從法庭檔案刪除。 分析及裁決 7.經審閲相關文件,本庭認爲這申請適合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不經口頭聆訊,以書面方式處理。本庭不認為就這申請有需要聽取法律援助署署長的回應。 8.原告人在2024年8月23日,就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CACV 254/2024 2024年 7月24日、7月31日及8月8日的決定提出的上訴,申請法律援助。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15條,受影響的法律程序在法律援助署署長提交申請通知備忘錄(8月27日)42天內暫緩進行。 9.本庭的判案書在暫緩期過後才頒發。 (1) 加入新答辯人的申請 10.就有關新增訴訟人的申請,申請人在申請加入新訴訟方的信函沒有説明申請的理據,只表示他已經參閲案例,需要時可以出席内庭聆訊,在司法常務官席前逐一解釋新增答辯人的原因及理據。根據相關《高等法院規則》,除非有關人士在該法律程序中有法律權益,否則不得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5號命令第6條規則或第59號命令第8條規則,在上訴將他們加入爲訟訴的一方[1]。由於申請人未有提供加入新訴訟方的理由,加上申請人未有成功獲得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本庭不認為申請人所列出的新訴訟方,在本法律程序有任何法律權益,因此拒絕申請人加入新訴訟方的申請。 (2) 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申請 11.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12.申請人沒有在《提出動議通知書》述明尋求上訴許可的理據,在2024年8月16日存檔的支持誓章夾附的文件,他提到聆案官何志賢明知情況故意隱瞞,HCAL 622/2024案的表格86的附頁,清楚列明15名建議答辯人,法律援助署署長並非唯一建議答辯人。 13.即使申請人在表格86的附頁列出了15名建議答辯人,但是當中並不包括陳法官及律政司,因此,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24年8月8日的指示,指出申請人在未有獲得法庭批准的情況下,在上訴通知書擅自加入這兩名新的被告人,屬於違反相關法律規則及案例,這一點並無任何錯誤。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基於這理由,維持2024年7月24日作出的決定,把上訴通知書從法庭檔案刪除,亦屬正確。 14.申請人未能顯示出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2024年8月8日作出的指示,有任何錯誤,亦未能顯示出他擬提出的上訴,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本案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5.因此,本庭撤銷申請人在2024年8月16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以及申請人要求暫緩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的申請。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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