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飛虎
|
DCCC 1013/2023 [2024] HKDC 17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2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誠鋒工程有限公司(誠鋒)作為承辦商,自2021年11月起佔用九龍啟德體育園建築地盤(地盤)。地盤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6時。地盤內的1樓設有兩個貨櫃辦公室,分別為23號房及26號房,以供誠鋒職員辦公和儲存材料之用。23號房及26號房都以密碼掛鎖作為保安,只有誠鋒職員知道密碼。 3.2023年5月30日下午6時左右,誠鋒董事莫沛池(控方第一證人)鎖上23號及26號房,然後離開。 4.翌日5月31日晚上8時半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返回涉案地盤,發現23號房及26號房的密碼掛鎖被損毀。26號房內並沒有遺失物品,但在23號房的財物不翼而飛,這包括:—
5.其後,在23號房外的地上發現一支螺絲批及一把鑿。在23號房外的一個桶內發現一個損毀的掛鎖,而在26號房內檯面發現另一個損毀的掛鎖。 6.2023年5月31日凌晨4時許,偵緝警員10692(控方第二證人)見到被告沿定富街推著載有尼龍袋及膠袋的手推車。被告在定富街13號的回收店外面停下,並進入該店。控方第二證人截停被告查問。 7.經搜查涉案手推車上的袋,警員尋回證物1至3,控方第一證人隨後認出這是案中的部分被盜財物。 8.被告被警誡後表示在涉案地盤偷竊這些銅喉。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無錢同我老婆醫病先至偷嘢啫」。 9.警員向被告搜身,在他身上尋回證物4及5。同樣地,控方第一證人隨後亦認出這是他的部分被盜財物。 10.2023年5月31日,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求情理由 11.被告現年51歲,在內地出生,中一程度,1988年16歲時來港定居。被告在2010年結婚,在2018年離異,育有兩名21歲及11歲的兒子。被告被捕前曾經做地盤散工。辯方說被告被捕後坦白認罪,解釋他是「就地取材,用了地盤內的工具,打開兩個房間的鐵鎖」(見求情陳詞第5段)。 12.辯方同意涉案地盤大樓並非空置,但辯方說沒有證據指被告強行撬開地盤大樓的進出口。被告只是就地取材,得到一支螺絲批及一支鑿。被告並沒有周詳計劃,只是因一時貪念犯案。辯方說被告是一名機會主義者(見求情陳詞第12段)。辯方說被告並沒有大肆破壞,而所有失物亦歸還物主。 13.從閉路電視相片冊MFI-3,被告是在案發當日凌晨4時21分左右出現於鏡頭。被告當時戴著帽子(見第5張相片)。本席不信納被告是就地取材,說在涉案地點拾獲一支螺絲批及一支鑿。而案情亦沒有提及手推車是屬於地盤事主的失物。本席認為這是表示被告帶備工具去犯案,而手推車亦方便被告把笨重的失物,包括356件冷氣零件及6卷銅帶,失物總值約為$264,000多元。被告亦知道涉案地點的附近有回收店。可幸是,失物最後能夠完璧歸趙。事主除了兩個掛鎖被損毀外,並沒有其他損失。 14.被告從2004年7月開始,總共有5項定罪,當中3項是相同的爆竊罪。被告在2022年6月出獄。 15.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2年半。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被告亦知道他會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雖然被告有相同的前科,但本席並不打算加刑,仍然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本席亦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把判刑減至20個月。由於本案涉及同一地點,但不同房間,本席打算寬大處理,頒令2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