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美麗 對 黃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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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E 549/2024 [2024] HKLdT 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 LDPE 2024 年第 549 宗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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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本案的申請人為大角咀博文街一地下後座單位(「涉案處所」)之出租人,答辯人為租客。雙方於2022年11月6日曾簽訂書面租約,租期由2022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租金每月5,000元。 2.申請人於2024年4月8日提交申請通知書,聲稱答辯人從租期開始已沒有支付租金,所以申請收回涉案處所的管有及追收租金,並申請要求作出繳付中間收益及訟費的命令。答辯人於2024年5月23日提交反對通知書,聲稱雙方於2023年10月達成協議,雙方同意以申請人欠答辯人的16萬元裝修費用抵銷直至2027年9月共47個月之租金,而每月租金則更改至3,400元。 3.案件於2024年6月14日進行聆訊,答辯人缺席,而本席在聽取申請人作供後裁決申請人勝訴,並命令答辯人交還涉案處所及交付欠租/中間收益,本席亦同時頒令給予答辯人可令租約恢復有效的濟助,濟助期屆滿日為2024年6月28日。 4.答辯人其後於2024年6月27日提交非正審申請,要求擱置審裁處於2024年6月14日所作出的命令及暫緩執行收樓。本非正審申請於2024年7月8日進行聆訊,而本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擱置有關命令,並同時指示雙方各自提交證人陳述書。在2024年8月1日的再聆訊,本席編排本案於2024年9月2日進行審訊。 5.申請人早前於2022年12月29日曾提出類同以欠租為由之收樓申請,案件編號為LDPD 1621/2022,而答辯人當時的書面抗辯理由為申請人曾作出「爆鎖恐嚇」、「電話滋擾」和「強行收回單位」。無論如何,申請人代表顏先生在2023年5月10日的聆訊中要求中止這申請,並獲當時的主審法官批准。 雙方曾提交的證人陳述書及證據 6.雙方各自只有一位證人,即申請人及答辯人,而他們分別於2024年7月17及19日存檔其證人陳述書。 7.另外,申請人於2024年7月18及29日和8月22日再存檔補充證供及證據。本席於2024年8月1日的再聆訊和2024年9月2日審訊前曾詢問答辯人,因應申請人提交補充證供及證據,答辯人是否需要作出回應,而答辯人回覆審裁處不需要再作回應及審訊可如期進行。 申請人的證供及證據 8.誠然,申請人的書面證供及證據的編排比較混亂,亦經常重覆,很多提交的證據,如大量的銀行賬戶記錄和電話通話紀錄等,又未能於其書面證供及在審訊中有效引用。 9.整體而言,申請人聲稱答辯人是有預謀地欺騙她金錢和佔用她的單位。她陳述她是經她所屬的宗教團體內之朋友認識答辯人,而她在認識答辯人後,已告訴答辯人她的家庭背景和涉案處所之前租務事宜。她在2022年初曾委託答辯人對涉案處所進行裝修,工程包括在涉案處所分間1房間,而她已在2022年6月4日至8月4日分6次支付答辯人共242,000元裝修費 。她亦將涉案處所從2022年11月7日起出租予答辯人,但答辯人從來沒有支付租金。 10.在回應答辯人的抗辯和質疑上,申請人同意她有智力障礙,但她認為她仍能處理涉案處所之事宜,另外,她陳述她沒有委託答辯人進行工程再增加2個房間,沒有拖欠答辯人聲稱的160,000元額外裝修費,沒有和答辯人議定更改每月租金至3,400元,沒有和答辯人簽訂更改租金的書面協議,和沒有同意以裝修費抵銷租金至2027年9月。再者,她也沒有在涉案處所上鎖,阻止答辯人從租期開始使用涉案處所。 11.申請人又在其證人陳述書披露及/或在審訊中陳述如下:
答辯人的證供及證據 12.答辯人於2024年6月27日提出非正審申請時曾提及,由於申請人有智力問題,申請人不符合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處理涉案處所的事務,而他亦已經接觸申請人的家人和涉案處所的其他利益相關者支持答辯人處理重選遺囑執行人之事宜,但答辯人其後在其證人陳述書沒有再提及這些事項,而在審訊回應本席提問時僅表示申請人的背景與本案有關連,並能支持他的抗辯。 13.答辯人主要依據其證人陳述書內以時序陳述的事項作出抗辯,詳情如下: -
14.答辯人在審訊中,亦曾作出以下陳述及/或回應: -
討論 15.雖然答辯人曾在其WhatsApp信息內以申請人的智力嘲笑申請人,並對申請人作出不友善稱謂,本席認為申請人能在本案之聆訊及審訊清楚表達其申請事項及作供,而答辯人在本案也沒有反對申請人親自提出本申請及作證。 16.但是,即使申請人表示她已付清她曾委託答辯人進行裝修工程的費用,申請人沒有交代為何她的總付款數目少於答辯人的總報價。除了2023年10月5日才支付的裝修費18,000元外,申請人聲稱她曾付款共282,000元,即包括於2022年8月4日或之前支付的242,000元及於2023年10月3日支付的40,000元,但答辯人的6張報價單的總報價為307,000元。 17.不過,本案不是審理申請人是否仍欠答辯人裝修費用。雖然申請人是否有欠付裝修費用對本案之裁決有重大影響,本案更重要的是要對雙方是否有協議以欠款抵銷租金作出裁決。無論如何,即使申請人的付款總數和答辯人的書面報價有差異,答辯人沒有表述申請人仍未完全支付其2022年8月1日或之前已發出的報價,答辯人在其證人陳述書更表示申請人在2022年6、7及8月已付款。答辯人在本案只是爭議,申請人仍未支付他那不需要報價單及於2022年9月才確認的160,000元額外裝修費用。 18.綜觀本案之證供及證據,本席認為雙方沒有以欠款(如有者)抵銷租金的協議。除了答辯人的聲稱外,答辯人沒有提供任何客觀證據證明那協議確實存在。答辯人沒有表述那160,000元額外裝修工程的詳情,即使160,000元不是一個小數目,答辯人只表示有關工程包括額外分間2個房間。答辯人也沒有在審訊交代,為何他在申請人欠付如此大額款項,而他又知道申請人已失信歸還下,他仍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租約租用涉案處所。本席認為,申請人是否有如此大額欠款實在非常可疑。 19.本席亦認為,答辯人聲稱申請人不要求有關工程報價單的解說不合常理,答辯人先前曾多次發出書面報價單,其後也曾以WhatsApp信息提供報價,唯獨沒有對那160,000元工程提交報價。再者,即使答辯人聲稱雙方同時曾達成書面協議減租至每月3,400元,答辯人提供的書面協議不合常理地沒有提及以欠款抵銷租金這重大事項。 20.另外,本席亦相信申請人的陳述,申請人沒有為涉案處所上鎖,並阻止答辯人從租期開始佔用涉案處所,雙方也沒有協議答辯人可以停止支付租金。本席認為答辯人在這方面的解說也不合常理,亦沒有客觀證據支持。本席不接納答辯人以下不合常理的解說: -
21.再者,雖然答辯人聲稱雙方於2023年3月曾達成口頭協議,任何一方也不可以進入涉案處所,直至工程費用之爭議能解決和另有協議為止,答辯人在其證人陳述書沒有提及這口頭協議,而在審訊也沒有交代,在雙方另有書面租約下,停止進入涉案處所期間的租金如何計算及處理。 22.雖然答辯人聲稱他直至2023年10月才返回涉案處所,答辯人在上一宗案件(LDPD 1621/2022)於2023年3月31日提交的反對通知書內表示,申請人曾「爆鎖恐嚇」,答辯人又於2023年8月29日發送給申請人的WhatsApp信息內表示「監控發現你進入單位,我會報警」。答辯人在審訊沒有交代,為何他在沒有返回涉案處所下仍需要及可以監控涉案處所的狀況。本席認為,以上的證供及證據,在在不能支持答辯人不須支付從租期開始至2023年10月的租金之說法。 23.至於雙方是否有書面減租協議,本席則傾向相信答辯人。申請人除了陳述她沒有簽署這協議外,申請人並沒有提供其他可信服的證供及證據。反之,雙方確實曾商議有關涉案處所之漏水問題,而那價值18,000元的工程也看似是為了配合申請人使用部分涉案處所。但是,即使雙方有減租協議,這協議是建基於答辯人容許申請人使用涉案處所內其中1間房,而在答辯人從沒有准許申請人使用這房間下,這協議不能執行。 結論及命令 24.根據以上討論內容,本席裁決(1) 從租期開始,申請人沒有阻止答辯人佔用涉案處所;(2)無論如何,答辯人沒有被長期剝奪使用涉案處所的權利;(3)雙方沒有協議,答辯人可免除支付租金的責任;(4)雙方也沒有協議,申請人欠付之裝修費用(如有者)可以用作抵銷租金;及(5)在答辯人從沒有容許申請人使用涉案處所內的其中一房間下,雙方的減租協議無效,不能執行。 25.基於以上裁決和答辯人從沒有交付租金下,本席進一步裁斷申請人以答辯人欠交租金為由提出的申請勝訴,答辯人須交還涉案處所予申請人,並須支付申請人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但本席同時亦會給予答辯人可恢復租約的濟助。 26.另外,由於申請人在結案陳詞後的討論不爭議,(i) (如有需要的話)答辯人要求的1個月濟助期; 和(ii) 欠租(如有者)應從2023年1月1日起計算,本席接納這兩同意事項。 27.本席作出以下頒令: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