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e Boran及另一人 對 Hui Chi Sum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493/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September 2024.
1. 於2024年1月31日,本法庭頒發判案書。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拖欠債項,須向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支付$19,320,817,連同利息及訟費。判案書載於 [2024] HKCFI 349 。就以上判決,兩位被告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案件編號為CACV 70/2024。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3 cases
|
HCA 2493/2018 [2024] HKCFI 29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編號2018年第24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引言 1.於2024年1月31日,本法庭頒發判案書。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拖欠債項,須向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支付$19,320,817,連同利息及訟費。判案書載於[2024] HKCFI 349。就以上判決,兩位被告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案件編號為CACV 70/2024。 2.於2024年5月24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擱置執行以上的判決。兩位被告人分別存檔誓詞,內容如下:
3.除此以外,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其他應暫緩執行的理由。 4.於本官司中,被告人一直有律師代表。於審訊中,兩位被告人有大律師代表。於現正進行的上訴程序中,以及本申請中,兩位被告人均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5.於2024年7月2日,擱置執行的傳票進行首次聆訊。由於被告人的上訴理據牽涉一些於審訊中未有提出的新文件,因此本法庭將傳票押後,讓被告人擬備一份補充文件夾,內裡夾附他們現欲倚賴的新文件。 6.其後,被告人根據指示,向法庭呈交了該些新文件,大約有七十多頁,當中包括一些銀行和股票行的紀錄。 7.今天的聆訊是傳票的恢復聆訊。兩位被告人仍然親自行事,原告人由范詠琛大律師代表。 決定 8.基於以下兩個原因,本法庭拒絕被告人的擱置執行判決申請。 9.第一個原因:於修改上訴通知書中,被告人列出了八項上訴理由。本法庭認為,該八項上訴理由均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原則,確立已久。有合理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是法庭考慮頒布擱置執行令的最低要求。如果未能超越這個最低門檻,擱置執行的申請必須被撤銷。參照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 第9(6)段。應用以上的原則,本傳票應被撤銷。 10.第二個原因:無論如何,即使被告人滿足這最低要求,他們沒有指出任何原因,法庭應該擱置執行判決。在此情況下,他們的申請亦應被撤銷。 第一個原因 11.被告人提出的八項上訴理由,其中第一至三項涉及於審訊後才提出的新證據。若被告人擬於上訴中倚賴這些新證據,他們必須符合Ladd v Marshall的三個條件。 新證據 12.新證據包括七十多頁的文件,包含銀行、股票行及找換公司的匯款及轉賬紀錄。這些文件顯示,於2009年7月至2012年11月期間,有超過三十多筆的匯款或轉賬,這均是第二原告人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之間的轉賬或匯款;另外,亦牽涉其他三名人士,該三名人士並無於審訊中被提及。這三十多筆轉賬的金額達超過一億多港元。 13.根據修改上訴通知書及被告人的補充陳詞,這些新文件的重要性如下:
14.被告人強調,新文件均是銀行或股票行發出的文件,因此文件的內容絕對可信。此外,這些文件顯示,有大量的資金往來用作股票投資。若被告人能於上訴中倚賴這些新文件,這會支持被告人關於股票投資協議的案情。 15.本法庭有以下的觀察:
16.於今天的聆訊中,兩位被告人均作出了一系列的事實指稱。這些事實指稱只於口頭上作出,並無任何誓章支持。這些指稱,旨在解釋新文件所顯示的轉賬或匯款的背景和原因。 17.被告人的口頭說法如下。 18.從2009年中開始,原告人頻繁地將現金交予第一被告人。每次,根據原告人的指示,被告人會將錢轉賬至指定人士,又或根據指示,投資指定的股票。第一被告人於庭上指出,這一億多元的轉賬或匯款,均是基於投資協議所產生。 19.本法庭認為,這些事實指稱亦構成新證據,理應於誓章中作出。但無論如何,這些新的事實指稱與審訊中被告人所採納的案情,均有很大的出入。 20.如上所述,由本訴訟一開始直至今天之前,根據被告人的案情,投資協議只涉及$15,500,000,而並非一億多元。同時,根據協議,股票投資是由被告人進行,而並非由第二原告人本人親自進行。 21.被告人今天提出這些新的講法,非但不能協助他們的案情,反而削弱他們的可信性。 22.綜合而言,被告人現提出的新證據,包括新文件和新的口頭指稱,都無助於他們的案情。因此對本案沒有重大影響,不符合Ladd v Marshall的條件。 上訴理由 23.由於第一至第三項上訴理由均建基於這些新證據上,因此,這三項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 24.此外,法庭亦須紀錄在案,於第一項上訴理由中,被告人指他們於2023年3月底申請遞交新證據,而原審法官不批准證據呈堂。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於2023年3月,被告人只提出了一項修訂狀書的申請,判決書載於[2023] HKCFI 1272。當時並無任何申請,要求援引新的證據。 25.第四至第八項上訴理由均針對法庭所作出的事實裁斷。 26.有關第四項上訴理由,法庭接納被告人的講法,當引述原告人的案情時,於判案書的第24段,錯誤地指出當時的收款人為第二被告人。事實是,根據原告人的案情,收款人是第一被告人。但是,本法庭認為,這錯誤並非一個關鍵的錯誤。在分析所有證供的過程中,誰是當初的收款人,並非一個關鍵事項。 27.因此,本法庭認為第四項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合理成功的機會。 28.有關第五項上訴理由,被告人說判決中指第二被告人有份借錢,「實屬強詞奪理,子虛烏有,沒有任事實可跟據及支持」。於判案書中第175及176段,法庭作出事實裁斷,裁定第二被告人於沒有受到威嚇的情況下,自願簽署借款協議,因此,借款協議的條款對她有約束力。 29.現被告人於第五項上訴理由中所作出的指稱,法庭已於判案書中考慮,最終法庭基於所有證供的考慮及分析後,作出事實裁斷。 30.因此,本法庭認為第五項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 31.有關第六項上訴理由,其中被告人指,按照原審法官的說法,被受威脅的人必須要表現出非常驚恐、驚嚇才算得上受威嚇,實屬不妥。被告人的說法並不正確。於判案書中,法庭未有作出以上的觀察。對於當時原告人有否向被告人作出威嚇這事實爭議上,法庭是根據所有的證供最後達至結論。現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並無顯示法庭於這個過程中犯下任何錯誤。 32.因此,這項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33.有關第七項上訴理由,被告人指,他們反對原審法官指出被告人在沒有受威嚇下而自願簽署借款合同,這實屬不妥、不公平。 34.在這個上訴理由中,被告人沒有指出原審法庭犯下何等的錯誤。因此,這項理由沒有任何合理成功的機會。 35.有關第八項上訴理由,這純粹重複了第五項上訴理由。因此,同樣地,這項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合理成功的機會。 結論 36.由於被告人所提出的八項上訴理由,均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因此,他們的擱置執行傳票須被撤銷。 37.現命令撤銷他們於2024年5月24日提出的傳票申請。 (法庭與雙方討論訟費事宜) 38.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可得傳票的訟費,簡易評定為$110,000。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須於2024年10月15日或之前支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羅本信律師行延聘范詠琛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249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