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e Boran及另一人 對 Hui Chi Sum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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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4年1月31日,本法庭頒發判案書。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拖欠債項,須向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支付$19,320,817,連同利息及訟費。判案書載於 [2024] HKCFI 349 。就以上判決,兩位被告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案件編號為CACV 70/2024。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A 2493/2018[2024] HKCFI 292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493/2018

[2024] HKCFI 29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編號2018年第24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原告人 XUE BORAN  
第二原告人 YANG LIXUAN  
   
第一被告人 HUI CHI SUM  
第二被告人 YUEN SZE M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  2024年7月2日及9月17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9月17日

判決書


引言

1.於2024年1月31日,本法庭頒發判案書。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拖欠債項,須向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支付$19,320,817,連同利息及訟費。判案書載於[2024] HKCFI 349。就以上判決,兩位被告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案件編號為CACV 70/2024。

2.於2024年5月24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擱置執行以上的判決。兩位被告人分別存檔誓詞,內容如下:

「因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已申請上訴,所以現申請暫緩執行原訟法庭於2024年1 月31 日的判決書,現附上修改上訴通知書 (CACV 70/2024),請見附件1。」

3.除此以外,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其他應暫緩執行的理由。

4.於本官司中,被告人一直有律師代表。於審訊中,兩位被告人有大律師代表。於現正進行的上訴程序中,以及本申請中,兩位被告人均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5.於2024年7月2日,擱置執行的傳票進行首次聆訊。由於被告人的上訴理據牽涉一些於審訊中未有提出的新文件,因此本法庭將傳票押後,讓被告人擬備一份補充文件夾,內裡夾附他們現欲倚賴的新文件。

6.其後,被告人根據指示,向法庭呈交了該些新文件,大約有七十多頁,當中包括一些銀行和股票行的紀錄。

7.今天的聆訊是傳票的恢復聆訊。兩位被告人仍然親自行事,原告人由范詠琛大律師代表。

決定

8.基於以下兩個原因,本法庭拒絕被告人的擱置執行判決申請。

9.第一個原因:於修改上訴通知書中,被告人列出了八項上訴理由。本法庭認為,該八項上訴理由均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原則,確立已久。有合理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是法庭考慮頒布擱置執行令的最低要求。如果未能超越這個最低門檻,擱置執行的申請必須被撤銷。參照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 第9(6)段。應用以上的原則,本傳票應被撤銷。

10.第二個原因:無論如何,即使被告人滿足這最低要求,他們沒有指出任何原因,法庭應該擱置執行判決。在此情況下,他們的申請亦應被撤銷。

第一個原因

11.被告人提出的八項上訴理由,其中第一至三項涉及於審訊後才提出的新證據。若被告人擬於上訴中倚賴這些新證據,他們必須符合Ladd v Marshall的三個條件。

新證據

12.新證據包括七十多頁的文件,包含銀行、股票行及找換公司的匯款及轉賬紀錄。這些文件顯示,於2009年7月至2012年11月期間,有超過三十多筆的匯款或轉賬,這均是第二原告人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之間的轉賬或匯款;另外,亦牽涉其他三名人士,該三名人士並無於審訊中被提及。這三十多筆轉賬的金額達超過一億多港元。

13.根據修改上訴通知書及被告人的補充陳詞,這些新文件的重要性如下:

「這能確實證明到被告人所說的股票投資之可信性及連貫性的固中原由事實。這些文件是非常有力的證據,可以證明到兩位原告人和被告人在進行一些股票投資事情,而非原告人所講的借款擴充生意,後經銀行文件核實往來資金超過港幣1億元,金額非常龐大,這個是可靠和可信的事實。」

14.被告人強調,新文件均是銀行或股票行發出的文件,因此文件的內容絕對可信。此外,這些文件顯示,有大量的資金往來用作股票投資。若被告人能於上訴中倚賴這些新文件,這會支持被告人關於股票投資協議的案情。

15.本法庭有以下的觀察:

(1)  純粹參考這些文件,可見其中有總額達二千多萬元,於2009年7月,由第一被告人的戶口轉賬至第二原告人於凱基證券的戶口。第二原告人隨即用該些款項購入保利達股票。此外,另外一些文件顯示,有超過一千四百多萬元的款項由被告人的戶口轉賬至中信證券,但入賬戶口人的身分於文件中並無顯示。但除以上所提及以外,其他的文件只顯示個別戶口之間的現金轉賬或匯款,文件上並不能見到這些現金轉賬或匯款是用於投資股票上。因此,被告人指這些文件顯示有大量資金往來用於投資股票一事上,這說法並不完全成立。

(2)  於狀書中以及於審訊中,被告人就股票投資協議的案情,均指協議涉及的金額為$15,500,000,而並非超過一億多元。此外,股票投資協議的安排,是由原告人向被告人提供資金,再由被告人投資股票,並非如新的文件所顯示,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有頻密往來的現金轉賬,或由第二原告人親自投資股票。

(3)  法庭進一步的觀察是,這些新文件以及新文件顯示的轉賬或匯款,表面上均與被告人於審訊中聲稱的投資協議無關。因此,這些文件及新證據並不能協助或支持被告人的案情。

16.於今天的聆訊中,兩位被告人均作出了一系列的事實指稱。這些事實指稱只於口頭上作出,並無任何誓章支持。這些指稱,旨在解釋新文件所顯示的轉賬或匯款的背景和原因。

17.被告人的口頭說法如下。

18.從2009年中開始,原告人頻繁地將現金交予第一被告人。每次,根據原告人的指示,被告人會將錢轉賬至指定人士,又或根據指示,投資指定的股票。第一被告人於庭上指出,這一億多元的轉賬或匯款,均是基於投資協議所產生。

19.本法庭認為,這些事實指稱亦構成新證據,理應於誓章中作出。但無論如何,這些新的事實指稱與審訊中被告人所採納的案情,均有很大的出入。

20.如上所述,由本訴訟一開始直至今天之前,根據被告人的案情,投資協議只涉及$15,500,000,而並非一億多元。同時,根據協議,股票投資是由被告人進行,而並非由第二原告人本人親自進行。

21.被告人今天提出這些新的講法,非但不能協助他們的案情,反而削弱他們的可信性。

22.綜合而言,被告人現提出的新證據,包括新文件和新的口頭指稱,都無助於他們的案情。因此對本案沒有重大影響,不符合Ladd v Marshall的條件。

上訴理由

23.由於第一至第三項上訴理由均建基於這些新證據上,因此,這三項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

24.此外,法庭亦須紀錄在案,於第一項上訴理由中,被告人指他們於2023年3月底申請遞交新證據,而原審法官不批准證據呈堂。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於2023年3月,被告人只提出了一項修訂狀書的申請,判決書載於[2023] HKCFI 1272。當時並無任何申請,要求援引新的證據。

25.第四至第八項上訴理由均針對法庭所作出的事實裁斷。

26.有關第四項上訴理由,法庭接納被告人的講法,當引述原告人的案情時,於判案書的第24段,錯誤地指出當時的收款人為第二被告人。事實是,根據原告人的案情,收款人是第一被告人。但是,本法庭認為,這錯誤並非一個關鍵的錯誤。在分析所有證供的過程中,誰是當初的收款人,並非一個關鍵事項。

27.因此,本法庭認為第四項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合理成功的機會。

28.有關第五項上訴理由,被告人說判決中指第二被告人有份借錢,「實屬強詞奪理,子虛烏有,沒有任事實可跟據及支持」。於判案書中第175及176段,法庭作出事實裁斷,裁定第二被告人於沒有受到威嚇的情況下,自願簽署借款協議,因此,借款協議的條款對她有約束力。

29.現被告人於第五項上訴理由中所作出的指稱,法庭已於判案書中考慮,最終法庭基於所有證供的考慮及分析後,作出事實裁斷。

30.因此,本法庭認為第五項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

31.有關第六項上訴理由,其中被告人指,按照原審法官的說法,被受威脅的人必須要表現出非常驚恐、驚嚇才算得上受威嚇,實屬不妥。被告人的說法並不正確。於判案書中,法庭未有作出以上的觀察。對於當時原告人有否向被告人作出威嚇這事實爭議上,法庭是根據所有的證供最後達至結論。現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並無顯示法庭於這個過程中犯下任何錯誤。

32.因此,這項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33.有關第七項上訴理由,被告人指,他們反對原審法官指出被告人在沒有受威嚇下而自願簽署借款合同,這實屬不妥、不公平。

34.在這個上訴理由中,被告人沒有指出原審法庭犯下何等的錯誤。因此,這項理由沒有任何合理成功的機會。

35.有關第八項上訴理由,這純粹重複了第五項上訴理由。因此,同樣地,這項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合理成功的機會。

結論

36.由於被告人所提出的八項上訴理由,均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因此,他們的擱置執行傳票須被撤銷。

37.現命令撤銷他們於2024年5月24日提出的傳票申請。

(法庭與雙方討論訟費事宜)

38.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可得傳票的訟費,簡易評定為$110,000。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須於2024年10月15日或之前支付。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羅本信律師行延聘范詠琛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