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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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新界大埔富善邨善雅樓(下稱 “善雅樓”)的樓宇屬於設有3翼的Y型大廈設計,每層設有24伙。每翼均有一道消防逃生樓梯,樓梯之間設有平台。善雅樓的閉路電視系統有多個鏡頭,可以拍攝到地下大堂出入口、地下後樓梯以及升降機的不同位置。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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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1/2023 [2024] HKDC 17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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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香港新界大埔富善邨善雅樓(下稱 “善雅樓”)的樓宇屬於設有3翼的Y型大廈設計,每層設有24伙。每翼均有一道消防逃生樓梯,樓梯之間設有平台。善雅樓的閉路電視系統有多個鏡頭,可以拍攝到地下大堂出入口、地下後樓梯以及升降機的不同位置。 控方案情 2.被告人不是善雅樓的居民,亦不擁有該處的任何物業,但是根據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被告人於2022年9月5日下午在善雅樓四處行走:
3.同日約下午3:45時,居住在善雅樓5樓A翼其中一個單位的方先生,看到被告人站在善雅樓5樓A翼走廊一個凹位,並且戴著手套。方先生詢問被告人在做什麼,被告人沒有回答,並嘗試逃離現場,但最終被方先生在4樓C翼後樓梯位置截停。此時被告人告知方先生他正在找朋友,但未能回答其朋友所居住的單位。方先生因為曾經遭受各種各樣的滋擾,所以被告人在善雅樓的共用部份出現使他擔心本身的安全及利益,亦感到可疑,於是向警方報案。 4.同日約下午4:10時,警方到達現場,並從被告人的右前褲袋內檢取一對藍色膠手套。經查問,被告人聲稱自己在該處找朋友買單車,但未能說出該朋友的全名、電話號碼或住址。 5.同日約下午5:30時,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 “遊蕩罪”。 控罪 6.控方認為被告人在善雅樓逗留差不多30分鐘時間,期間有查看後樓梯逃生門與及四處行走,亦未能說出合理的理由去解釋為何會在善雅樓出現,所以認為被告人作為侵入者並有意圖進入善雅樓偷竊,被告人因此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亦即控罪一。 7.控方亦指被告人的行為包括在善雅樓長時間地閒逛、徘徊、逗留,並且帶上手套,明顯會令到方先生感覺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而且一個正常意志堅定的普通人也會因被告人的遊蕩行為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因此控告被告人一項遊蕩罪(控罪一的交替控罪),亦即控罪二。 8.被告人不承認兩項控罪。 法理 9.本席謹記,舉證責任是在控方,舉證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無須證明他是清白,因為他是沒有任何責任去證明任何事情。被告人選擇作供,亦傳召了共5名醫生出庭。假如辯方的說法是或可能是真的,本席必須接受其說法。即使本席不接納辯方的證供,舉證責任仍然是在控方身上,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是有罪,本席才可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本席在考慮證據時,亦謹記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因此干犯罪行的可能性較低,作供可信性較高。 控方證人 10.控方傳召2名證人,分別是方先生及在現場拘捕被告人的警員18467。 方先生 11.方先生在善雅樓5樓A翼其中一個單位居住12年。案發當日約下午3:45時,他由善雅樓5樓升降機大堂沿A翼走廊返家,途中經過一個凹位[1],見到一名戴上口罩及背上背囊的人(不爭議是被告人)正在 “整” 手套,但不能肯定究竟當時被告人是一隻手還是雙手都戴上手套,亦不能肯定被告人 “整” 手套的行為是戴上手套還是脫下手套。 12.方先生說,他經過凹位後覺得可疑,轉身問被告人2至3次在做什麼,但被告人沒有回應,其後轉身沿A翼走廊往升降機大堂方向急步行走,在接近升降機大堂時開始跑步離開,方先生於是一路尾追,直到4樓C翼的樓梯轉角位置,成功抓着被告人的背包及截停被告人。當時他再問被告人是否來搞事及由誰人叫來,被告人說是找朋友,但未能回答 “朋友” 住在那裡。方先生決定報警。其後警方到場。 13.方先生所住單位門外設有閉路電視。當警方到場後,方先生與其中一名到場警員一同觀看相關片段,見到被告人曾經在方先生所住單位門外行過。 14.方先生表示,他以往曾經受到滋擾,因而在案發時 “驚” 被告人會淋紅油、塞匙窿等。 警員18467 15.警員18467是當日首先到場的其中一名警員,並曾向被告人調查,亦確認被告人右邊褲袋內有一對藍色膠手套。他問被告人在善雅樓出現的原因,被告人當時表示在找朋友 “阿洪” 買單車,但未能說出阿洪的全名、居住在哪一個單位等資料,亦未能提供任何聯絡方法,亦沒有回答為何會有一對膠手套。 16.警員18467亦確認他與方先生一起看過方先生所住單位門外的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並且見到被告人在單位門外經過,而方先生亦同意把相關片段交給警方,他亦因而告知了其他警員,方先生擁有閉路電視片段,但卻不知道其他警員最後如何處理。 辯方證人 17.除了被告人選擇出庭作供外,亦傳召了共5名精神科醫生出庭,分別是 (1) 連凱欣;(2) 王緯曜;(3) 蔡永傑;(4) 蔡曉瑩;及 (5) 黃業就。 被告人 18.被告人現年30歲,中學畢業,香港中學文憑試成績不佳。他在粉嶺居住,他的父母關係不佳,雖然沒有離婚,但父親在數年前已搬往員工宿舍居住。他的父親在2022年3月逝世,自此他會聽到父親的聲音,指示他做一些行為,或者會責罵他沒有努力溫習,有時又會聽到其他人的聲音。他當時沒有看醫生,亦不知道當時已經患上精神病。 19.案發時他在大埔工業邨一間食品公司以兼職形式工作,是一名食物包裝員,工作時間由星期一至六上午11時至下午2:30時。早上他會乘搭火車,前去大埔火車站,再轉乘巴士到富善邨,之後踩單車去大埔工業邨;放工會踩單車返回富善邨,泊下單車之後再乘車返家。他泊單車的地方,就在善雅樓後門對出一條行人天橋底下,不過他當時並不知道該大廈的名稱。他有一名工友,名叫洪太。他曾獲告知洪太住在3618C室,亦有見過洪太在善雅樓出入,因而認為洪太居住在善雅樓3618C室。 20.案發日放工之後,他如常踩單車由大埔工業邨往大埔富善邨,停泊單車後前去富善商場涼冷氣,其後聽到父親的聲音,叫他把單車賣給其他人。 21.他因為意識中洪太居住在善雅樓,於是經由大門進入善雅樓,而當時地下大堂的保安亦沒有理會,其後他進入升降機,但因發現善雅樓根本沒有36樓,於是他估計洪太可能住在318C室或618C室。當時他因為新冠疫情而戴上口罩,亦因怕污穢,擔心接觸到公眾地方,所以右手戴上手套。 22.他乘升降機到達3樓後找到318C室,但拍門後沒有人應門,於是離開,期間又聽到父親的聲音,叫他把單車泊在樓梯,與及找尋一較大的地方試車,於是他先後去到善雅樓三翼的地下後樓梯,亦有打開三翼的逃生門,觀看門外是否有大空地可以試車,其後再乘升降機至6樓,找到618C室,拍門後亦沒有人應門,於是決定離開善雅樓。 23.他沿樓梯行至5樓時,又再聽到父親的聲音,叫他在四圍觀看,於是他去到5樓,因為手汗很多,於是在5樓走廊的凹位整理手套,期間見到方先生。 24.他因為不認識方先生,所以雖然方先生多次問他在做什麼,他都沒有回答。而且他亦 “驚” 方先生會傷害他,於是離開,並急步行至5樓大堂。但方先生跟着他,於是他跑往樓梯,最後在4樓的樓梯位置被截停。方先生再問他為何在這裏,他回答找朋友,但卻沒有再回答朋友住在什麼地方,因為他估計聽錯了洪太的地址。 25.方先生有再問他是否在淋紅油,他回答不是。最後方先生報警。大約30分鐘之後,有警員到場,並問他進入善雅樓在做什麼,他回答是在找朋友,但因為不知道洪太的全名,於是說他的朋友名叫 “阿洪”,他因為有約一星期的時間見不到洪太返工,相信洪太已經離職,所以說洪太是一名前同事。他有解釋找阿洪的目的是賣單車,但沒有提及聽到父親的聲音。 26.他亦說警員沒有在現場檢取手套,而是把手套交回給他。他說警方在警署時才檢取手套。 27.簡言之,他是因為聽到父親的聲音,打算把單車賣給洪太,所以進入善雅樓,沒有意圖偷竊。 28.他在案發後一段時間後看精神科醫生,才得知自己患有精神病。 辯方證人 連凱欣醫生 29.連凱欣醫生是一名私人執業的精神科醫生。她在2023年3月3日首次會見被告人及其的家人,當時會見了共147分鐘,期間被告人有提及案發時聽到父親的聲音,亦即幻聽。 30.她診斷出被告人患有嚴重抑鬱症和強迫症,並就被告人的情況寫了一封轉介信[2]。她解釋,轉介後會有醫護重新問症,所以轉介信沒有提及被告人幻聽的情況。 王緯曜醫生 31.王緯曜醫生是一名公立醫院的精神科醫生,在2023年7月6日會見被告人約45分鐘至1小時,目的是應法庭要求評估被告人的精神狀況。當時被告人已提及案發時有聽到其父親的聲音。 32.他認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和強迫症,亦可能有自閉症,並撰寫了一份報告[3]。在撰寫報告後,他再有機會在門診時見到被告人大約五次,並維持他對被告人患病的意見。 蔡永傑醫生 33.蔡永傑醫生是一名私人執業的精神科醫生,曾於2024年3月8日及4月16日兩次會見被告人,全部會見時間共約2.5小時,並撰寫了一份專家報告[4]。 34.他以專家身份作供,認為被告人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即精神分裂症,其病發可追溯到學生時代,並表示根據被告人的說法,案發時被告人有幻聽,即聽到已故父親的聲音而進入涉案大廈,當時被告人只是按照其父親的指示行事,而且此陳述與其他不同的醫生在不同時間的診斷一致。他認為在控罪發生的關鍵時間,被告人處於精神分裂引起的活躍的精神症狀中,其知覺和判斷力也會受到這些症狀的嚴重影響。 蔡曉瑩醫生 35.蔡曉瑩醫生是一名公立醫院的精神科醫生,並應法庭要求在會見被告人之後撰寫了2份報告[5]。 36.她認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及伴有強迫症狀,而被告人亦提及案發時聽到已故父親的聲音。 黃業就醫生 37.黃業就醫生是一名公立醫院的精神科醫生,他根據資料,撰寫了1份報告[6],當時他其實尚未見過被告人,因此他的報告只是根據其他醫生報告內的資料所撰寫,但其後他跟進了被告人的個案,並且會見被告人大約6次。 38.在庭上,他肯定被告人患有思覺失調,亦關注能否醫好被告人。對於本案,他只有一次向被告人了解案發經過,當時被告人提及案發時聽到已故父親的聲音。 入屋犯法罪 39.被告人有否干犯入屋犯法罪,關鍵在於他進入善雅樓的原因。控方認為,被告人當時意圖偷竊,在庭上只是假扮或誇大他的病情,辯稱受到幻聽的影響。 被告人士是否假扮(或誇大)案發日的病情 40.控方認為,被告人的整體證供不合常理和邏輯,而且就着案發時他是否有幻聽一事,被告人在庭上的版本,與他過往向醫生提供的版本,有多處互相矛盾和重大出入的地方,因此認為被告人的證供反覆無常,不應被接納。 41.控方陳述,被告人在庭上與他向醫生所說的幻聽情況不同,並列舉了一些例子,包括被告人在庭上說,他自2022年3月父親過世後,開始出現幻聽,但根據蔡曉瑩醫生所說,被告人提及自2022年9月開始聽父親的聲音,而連凱欣醫生則說,被告人提及自中學時期已聽到陌生人的聲音;又例如對於進入善雅樓找尋洪太的原因,被告人在庭上說,他找洪太是賣單車,但根據連凱欣醫生所說,被告人提及他想找洪太帶他在善雅樓四處看看;又例如被告人在庭上說,當他進入善雅樓之後,並在沒有進入升降機之前,已經透過升降機的顯示器得知善雅樓沒有36樓,但是根據蔡永傑醫生的醫生報告,被告人是在進入電梯後,才發現沒有36樓。此外,被告人在庭上說,他在查看每個後梯出口時,都曾兩次打開後樓梯的出口,原因是他擔心外面有人監視他,但他卻從來沒有向任何醫生提及此事。 42.本席同意,被告人在庭上的說法,與他過去向不同的醫生所描述的有一些出入,而他首次向醫生提及幻聽,亦是在案發之後的6個月,當時由連凱欣醫生接見他,而他必然明白,自己將會面對刑事檢控,因此,本席必須小心考慮,究竟被告人會否因而假扮或誇大了他受幻聽影響,從而解釋他為何進入善雅樓。 43.本席同意,每一名醫生都需要基於被告人自己的聲稱,從而評估被告人是否有幻聽,但每一名醫生其實都不同意他們只是單純基於被告人的聲稱而作出相關的醫學意見。事實上,如果被告人要假扮受到父親的聲音影響,雖然並非絕無可能,但各名醫生在不同的時間接見被告人,都得出相同的意見。本席認為,以被告人的背景,包括其學歷及人生經驗,他能夠成功假扮幻聽,並令到所有醫生都相信他,看來不太可能。本席認為被告人沒有這個能力。 44.事實上,各名醫生並非單純依賴被告人的聲稱,他們都有進行分析。綜合他們提及的考慮因素,包括聆聽被告人家人所描述被告人的情況、觀察被告人說話的聲音及表情等,並根據他們診治的經驗,從而得出診治的結果。 45.雖然被告人在庭上的說法,與他對每一名醫生就着事件的描述並非完全一致,但本席接納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因此認為他的記憶未必十分準確,而且被告人表達能力不高,在描述事件時有時要花上長時間,因此控方指稱被告人在庭上的版本,與他過去向醫生提供的版本不同,其實是忽略了被告人的個人情況。 46.而且各名醫生接見被告人,其實各有不同的關注地方,例如王緯曜醫生及蔡曉瑩醫生,他們接見被告人的重點顯然在於衡量被告人是否適宜答辯;連凱欣醫生的重點,則在於評估被告人的情況而作出轉介,因此在其報告內甚至沒有提及被告人曾說過他幻聽的情況。本席認為,被告人向醫生如何描述他幻聽的情況,往往要視乎該醫生如何詢問,與及被告人當刻的記憶。因此,被告人向不同醫生在不同的時間,就幻聽的具體情況有不同的描述,其實不足為奇。 47.本席接納各名醫生的意見,相信被告人早已患上精神病。本席亦接納,案發時被告人受到幻聽影響,即他是因為聽到過世父親的聲音,叫他把單車賣給其他人,因而進入善雅樓,找尋他當時相信居住在善雅樓其中一個單位的洪太。 其他證供 48.被告人說,他向警員18467提及 “賣單車”,但警員18467卻說,被告人當時說是 “買單車”。本席留意到被告人在庭上作供時,說話有時不太清楚,被告人如果打算說出 “賣單車”,但卻被警員18467聽為 “買單車”,其實亦有可能。 49.另外,方先生提及他有一段閉路電視的片段。本席認為,不論閉路電視拍攝到什麼,既然警方沒有檢取相關閉路電視,本席相信閉路電視拍攝不到任何可以支持被告人干犯 “入屋犯法”、“遊蕩” 或其他罪行的證據。 50.被告人在善雅樓逗留差不多30分鐘時間,期間有查看後樓梯逃生門與及四處行走,亦未能說出合理的理由去解釋為何會在善雅樓出現,加上有一對手套,形跡可疑,但本席接納被告人當時受幻聽影響而進入善雅樓,不是有意圖進入善雅樓偷竊。 控罪一的裁決 51.基於前述,被告人被控的入屋犯法罪,罪名不成立。 遊蕩罪 52.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60(3) 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份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5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浩然,[2023] 2 HKLRD 648 案指出,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的罪行,控方只須證明被控人故意遊蕩,而這行為令人有理由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54.本席接納,案發時被告人當時受幻聽影響而進入善雅樓,但他在318C室及618C室都找不到洪太後,仍然在5樓遊蕩,方先生因而才見到他。本案遊蕩罪的關鍵議題,在於方先生是否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55.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欽 [2018] HKCFI 546 案指出:
56.基於上述法理,方先生是否「合理地擔心本身安全或利益」這元素,包含了主觀及客觀的標準。 57.善雅樓的保安情況看來並不理想。方先生同意,雖然善雅樓的正門設有密碼,但是有時正門沒有關上,因此有人會跟隨其他人士進入,而且方先生亦留意到,有些訪客根本沒有登記。事實上,根據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當日被告人由正門進入,大門根本沒有關上,被告人是自己行入地下大堂,不是跟隨其他人士進入,而且當時有保安員在保安崗位,理應可以見到被告人進入大廈,但顯然沒有對被告人加以阻攔、詢問或要求登記,否則被告人未必可以進入善雅樓。 58.方先生提及自己家居以往曾經被騷擾,包括被淋紅油、塞匙窿,而他的車輛亦曾經被人淋漆水。當時他見到被告人戴上口罩、整理手套、沒有回應為何出現等問題,其後被告人更加有逃跑的情況,因而擔心被告人可能會對其單位進行刑事毀壞,甚至覺得驚慌。本席接納方先生主觀上因為過往的經歷,當見到被告人時,的確覺得擔心,但由客觀的標準考慮,卻不一定如此。 59.本席首先考慮被告人的外觀。案發時正值疫情,戴上口罩已經是日常生活的一部份,並不出奇;而戴上手套在當時亦是尋常,因此單由外觀而言,被告人根本沒有任何可疑之處,方先生亦沒有理由因而擔心。 60.至於被告人的表現,當然包括了他沒有回答方先生的問題,但是在接受盤問時,方先生同意他向被告人發問前,沒有提及他居住在善雅樓的身分,亦同意在此情況下被告人沒有回應提問,亦沒有什麼特別之處。方先生不是警員,亦是非保安員,自然沒有穿上制服,在此情況下,當時被告人沒有回應方先生的提問,其實沒有什麼奇怪或可疑的地方,方先生沒有理由因而擔心。 61.至於被告人留在善雅樓5樓凹位的時間其實不長。由方先生第一眼見到被告人,直至被告人快步離開,期間可能只是1分鐘。被告人離開善雅樓5樓凹位後,方先生從後追他,並在4樓C翼的樓梯轉角位置,成功截停被告人。本席認為,方先生有膽量追逐被告人,可見他已不再擔心,因此可以有機會令到方先生擔心的時間,只是上述的1分鐘。本席認為,有人在方先生居所外停留一段只是1分鐘的時間,沒有理由引致方先生擔心。 62.綜合所有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外觀、表現及留在善雅樓5樓凹位的時間,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致方先生擔心。 63.事實上,方先生亦認同善雅樓5樓A翼有8個單位,他不能認識全部8個單位的住客。因此方先生擔心被告人或者會對他的單位淋紅油、塞鎖匙窿等刑事毀壞行為,實在有點杞人憂天。當時被告人正身在善雅樓5樓,方先生說他擔心被告人或者會刑毀他的車輛,更加沒有基礎。 64.雖然本席接納方先生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在當時他的確主觀上擔心,不過綜合所有證供,包括當時被告人的外觀、表現,與及留在善雅樓5樓的時間,本席認為由客觀的角度出發,一個正常意志堅定的普通人,縱使在其家居門外見到一名戴上口罩及手套的陌生人停留1分鐘,期間拒絕回答正在做什麼,之後快步離開,亦不應該會因而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本席認為,在客觀上方先生當時沒有理由因而擔心。因此,由客觀的標準考慮,本席認為方先生擔心本身安全或利益,客觀上並不合理。 控罪二的裁決 65.基於前述,被告人被控的遊蕩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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