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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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39/2017 [2024] HKFC 1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 年第 1339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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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1.這是呈請人(“父親”)就本席於2024年3月22日頒下的命令(“該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要求取消答辯人(“母親”)之撫養權及照顧管束權,改為界定探視權。 2.該命令內容如下:
3.母親根據2018年8月13日《於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將其反對陳述書日期為2024年5月27日存檔。 背景 4.於2023年6月6日,母親發出傳票申請更改父親的探視權:改為刪除所有留宿探視,縮減日間探視為每月兩次,並規定於家福會進行(“該傳票”)。 5.父親現年45歲,母親現年42歲,兒子現年10歲。 6.根據2023年7月31日法庭的指示,社會福利署於2024年2月22日向法庭存檔一份由臨床心理學家鍾慧明撰寫的心理報告(“心理報告”),又於2024年2月26日向法庭存檔一份由社會工作主任梁偉豪(“梁社工”)撰寫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社福報告”)。 7.該心理報告及社福報告指出雙方的關係極為惡劣,而導致母親提出該傳票的導火線是父親及其母親(即兒子的祖母)於2023年6月4日在升降機大堂脫光兒子身上所有衣物,包括鞋襪,只剩下內褲。母親認為這行為對兒子的自尊及心理構成重大的負面影響,故申請更改父親的探視權。 8.根據社福報告第46段,梁社工已嚴正告誡父親停止類似的行為,否則社會福利署必定會嚴肅處理。 9.於2024年3月22日的聆訊中,梁社工親身出庭,基於父親並沒有在當日上午10時出席,故此在開庭之前,本席要求梁社工直接打電話給父親,但梁社工口頭報告本席父親並沒有接聽他的電話,故本席繼續進行聆訊。 10.經閱讀心理報告和社福報告,及聆聽梁社工在庭上的意見和母親的陳詞,本席仔細考慮後決定採納社福報告第51段的建議成為該命令。 有關法律規則 11.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討論 12.綜合來說,父親在2024年4月16日的陳述書及上訴理由擬本,認為母親對兒子施以恐嚇及威逼,兒子自小已確診為有限智力,為保障兒子長遠發展,父親要求取消母親之撫養權、照顧管束權,改為由父親擁有兒子的撫養權、照顧管束權。 13.在心理報告和社福報告中,臨床心理學家及梁社工確認兒子的智力是有問題。 14.但本席認為要算兒子的智力有限,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母親曾經對兒子施以恐嚇及威逼,父親對母親的指控沒有任何基礎,不能成立。 15.無論如何,在本上訴許可申請中,法庭並沒有司法管轄權取消母親的撫養權、照顧管束權。這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不能接納父親的要求。 16.就父親探視補償的問題,即該命令第(v)及(vi)段,本席認為梁社工在社福報告第45至50段已詳細分析是否需要給予父親探視補償,但最終梁社工在報告的第51段向法庭建議,父親不會獲得任何探視補償。基於法庭一般視撰寫社福報告的社工為「耳」和「目」,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拒絕接納梁社工的建議。 17.此外,父親沒有在其陳述書及上訴理由擬本中提出任何理由解釋為何缺席2024年3月22日的聆訊,故本席認為他應被視作為放棄反對社福報告中建議的權利。這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總結 18.總括來說,本席認為父親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現撤銷父親2024年4月16日的傳票。由於母親提交書面反對陳詞,故此,本席命令父親須支付本申請的訟費給母親,簡易評定為$400,即時支付。
呈請人:親自行事 答辯人:親自行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