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宏蓥
|
DCCC 476/2023 [2024] HKDC 15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22年11月26日下午五時許,警員在葵涌見被告人在一輛私家車旁邊,形迹可疑,於是上前查問。 3.警員搜查被告人,發現他管有該輛私家車的車匙。右褲袋有一個銀包,內有現金3,050元。被告人有一個斜孭袋,內有現金25,000元,斜孭袋內有兩部電話。 4.被告人向警員說該部私家車是他在2022年11月初租來的,身上的車匙就是該部私家車的車匙。 5.警員搜查該部私家車,在車內一共發現75小包可卡因毒品,共為23克固體含18.47克可卡因。另外,又發現4小包氯胺酮毒品,共為2.58克固體含2.2克氯胺酮。 6.警員亦在車內發現另一部流動電話,與及在前座乘客位的儲物格內發現現金15,000元。 7.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是運毒。被告人在警誡下說他在兩星期前在旺角認識一名男子,該男子把涉案毒品交給被告人,並提出給被告人每日2,000元作為運送毒品的酬勞。被告人說他租用案中的私家車來運送毒品。 8.後來回到警署,被告人再向警方說他是一名運輸工人,每月收入大概13,000至14,000元。兩星期前,一個叫「石仔」的男子叫他運送毒品,說每日給被告人2,000元酬勞。被告人在2022年11月初或11月中,以月租形式租用案中的私家車來運送毒品。被告人說「石仔」叫他在紅磡拿取涉案的毒品,他把毒品放進租來的私家車內。被告人承認他知道案中的毒品是可卡因和氯胺酮。被告人又說他仍未收到「石仔」給他運送毒品的進一步指示,不知道運送毒品到何處及運送時間。被告人說警察在本案搜到的四萬三千多元現金,都是他的積蓄。 案底 9.被告人現年28歲,以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0.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未婚,被捕前和父母及弟弟同住。他有中三教育程度,以往在運輸業工作,至2022年8月開始做散工及靠積蓄過活。每月散工收入約為11,000元,他會給家用4,000元。 11.律師說被告人今次為賺快錢而答應替人運毒,現已知錯。 12.律師說被告人受人指使去帶運案中的毒品,但他仍未收到交收毒品的時間、地點,更不知毒品最後的售價。 13.律師說被告人被捕後和調查人員合作,坦白認責,現今在庭上及早認罪。 14.律師說被告人本身沒有毒癮,他重犯的機會不高,希望法庭作出輕判。 15.本案涉及18.47克可卡因和2.2克氯胺酮(兩者都是以純量計)。辯方律師按上訴庭定下的判刑指引,分別計出有關的可卡因量刑起點為67.6個月監禁,而氯胺酮的量刑起點則為27.2個月監禁。 16.律師又作出以下假設的量刑起點計算(notional starting point):
17.辯方律師正確指出本案涉及的毒品有兩種,包數也多,總共為75小包可卡因及4小包氯胺酮,兩者都是加刑因素。 18.不過,律師說被告人首次犯案,他不是主謀,只是一時因爲經濟壓力,抵受不住別人提供報酬的引誘而犯法,被告人只是擔當跑腿的低層角色。律師建議法庭只是用68個月監禁作爲控罪的量刑起點,並給予被告人及早認罪的三分一判刑扣減。 判刑 19.被告人替人帶運兩種毒品,包括75小包可卡因和4小包氯胺酮。可卡因的份量為23克固體含18.47克可卡因,氯胺酮的份量為2.58克固體含2.2克氯胺酮。 20.上訴庭定下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但不超過50克可卡因,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販運超過1克但不超過1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為2至4年監禁。 21.辯方律師作出的各項計算大致正確,但上訴庭屢說判刑不是純粹的數學考慮,法官要視乎實際情況,作出合適的判刑。 22.被告人今次販運的毒品有兩種,以純量計為18.47克可卡因及2.2克氯胺酮,單是可卡因的個別判刑起點已高達68個月監禁,而氯胺酮那部分的個別判刑起點也高達27個月監禁。 23.案中涉及的毒品包數眾多,共79小包,這也就是一項判刑的考慮。 24.被告人今次為賺取酬勞而替人作跑腿去帶運毒品,他擔當的雖然是低層角色,但這種角色在販運危險藥物中是不可或缺的。被告人以前沒有案底,本席考慮了全案的情況,決定以7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最終的認罪判刑是50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