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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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外發生在沙田排頭街GE1450號燈柱附近(下稱「意外地點」),該段路為雙線單程車路,有一右轉彎位,道路的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57/2023[2024] HKDC 159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57/2023

[2024] HKDC 15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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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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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4年9月2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樹勳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保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符彼得鄭鳳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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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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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案情

2.意外發生在沙田排頭街GE1450號燈柱附近(下稱「意外地點」),該段路為雙線單程車路,有一右轉彎位,道路的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

3.案發於2023年3月22日晚上8時06分左右,當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交通流量正常。被告人駕駛著一部重型貨車沿排頭街右線行駛,正在燈柱GE1450附近右轉,一名71歲姓郭女子(下稱「死者」)拖著行李箱在排頭街左線附近的未命名道路走來,橫過排頭街(見相片F2-3號)。被告人的重型貨車在右轉時撞到死者,死者倒地。

4.救護員很快到場為死者救治,將她送院,但死者在同日晚上八時許於醫院內傷重死亡。

5.警員向被告人查問,被告人說他在涉案路口只留意左邊的交通情況,沒望向右邊。他感到貨車跳動,但繼續行駛,聽到有人大叫他的貨車撞到人才停下。

6.被告人稍後在警署向警方給警誠口供,他說自己的左眼已完全失明,有大約七年,但從未向運輸署申報。他熟悉意外地點,事發時天氣良好,車流稀疏,他在排頭街右線行駛,望向左邊,查看有沒有車輛駛出來,然後望向右邊,繼續行駛。他感到貨車「扽一扽」,但望過兩面的側鏡,並無發覺異樣,於是繼續行駛,聽到途人叫他停車,他才停下。

7.警方檢查被告人的車輛,發覺貨車並沒有機械故障。

8.醫療報告顯示被告人在2008年左眼出現問題,2014年8月左眼完全失明,被告人最後一次看眼科醫生是在2019年8月。

9.控方指被告人危險駕駛,在於他明知自己的左眼失明,視力受限的情況下仍然駕駛,他在案發時右轉入涉案的路口,沒適當留意路面情況。

案底

10.被告人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是2001年的事,但和本案的罪行不相類。

求情

11.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現年64歲,和太太及15歲的女兒同住,太太是家庭主婦,被告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他任全職司機多年,在新冠疫情期間被僱主裁員解僱,轉任兼職司機,收入大減,需領取綜援。2023年3月,被告人回復全職司機工作,律師說他第一天開工便發生意外。

12.律師提及本港的潘永基 案 CAAR 2/2006 暨 CACC 536/‌2005 與及英國的 Cooksleyv [2023] 2 Cr App R18,說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判刑考慮和判刑範圍。

13.律師指被告人1978年領有車牌,多年來駕駛車輛只有一些定額罰款紀錄,紀錄不算差。

14.律師說被告人左眼失明,沒有向運輸署申報,但沒證據顯示這次意外和被告人的左眼失明有關。

15.律師說被告人決定不再駕駛,重犯機會很低。

16.律師說被告人為他的駕駛過失深感悔疚,選擇及早認罪,希望法庭作出輕判。

判刑

17.被告人在案中沒有看清楚路面情況,忽略死者正在橫過馬路。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說沒有證據顯示這和被告人左眼失明有關。眾所周知,人的視力要靠雙眼,一隻眼不能完全看清四周,視野和判斷會很受影響。被告人在案發時只有右眼看到路面情況,本席相信這和被告人看不到死者出現在路上很有關係,這是被告人危險駕駛的主因,他不能看好路面,引致意外。他在左眼失明多年的情況下仍駕駛,極不恰當。不過,這不應被視作加重刑責因素,否則會產生雙重計算(double counting)的量刑錯誤。

18.關於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例,英國 Cooksley案經常為本港法庭參考。Cooksley案把危險駕駛的罪責程度分為四等:

(1)  沒有加刑因素,判刑範圍是12至18個月監禁;

(2)  中度罪責,判刑範圍是2至3年監禁;

(3)  高度罪責,判刑範圍是4至5年監禁;

(4)  極高罪責,判刑範圍是6年以上監禁。

19.死者郭女士在案中並沒有謹慎過路,她須為意外負上一些責任。不過,被告人身為司機,失去左眼視力多年,沒有向運輸署申報,他在未獲醫生證明左眼失明下仍可駕駛,卻在路上繼續駕駛,今次造成意外。他的危險駕駛屬於 Cooksley案第一等最嚴重程度,本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認罪判刑為12個月監禁。

20.本席頒令被告人須停牌5年,期間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停牌令由今日起生效,被告人須在停牌期的最後3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不得再駕駛任何類型車輛。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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