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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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外發生在香港西灣河愛信道與太安街交界附近,該處有一行人過路處,由交通燈控制。

Case No.DCCC 1311/2023[2024] HKDC 152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311/2023

[2024] HKDC 15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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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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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4年9月1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馮納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大華先生,由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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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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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案情

2.意外發生在香港西灣河愛信道與太安街交界附近,該處有一行人過路處,由交通燈控制。

3.2023年3月17日早上6時17分左右,被告人駕駛一輛中型貨車撞到一名86歲鄭姓男子,該男子其後死亡(下稱「死者」)。

4.被告人的貨車當時由西向東駛來,死者正在行人過路處依著行人綠燈行走,橫過馬路。他到了過路處的中途島再繼續前行,當時行人綠燈開始閃動,死者看來行走緩慢。當他距離對面的行人路邊還有大約兩米的時候,行人燈號已轉成紅色。就在那時,被告人的貨車駛至,左邊車頭撞到仍在東行線上的死者腰部。死者受傷倒地,被送進醫院搶救,大約一日後在醫院死亡,死因為身體多處受傷,包括頭部嚴重受傷。

5.該段路面的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行人過路處的交通燈當時運作正常,事發時下著微雨,路面有些濕滑,但交通情況正常,附近的商店和車輛都發出燈光,光線足夠。

6.死者當時身穿黑色衣服,被告人的貨車機件運作正常。

7.被告人對警察說當時情況黑暗,街燈沒有亮著,他見到死者時,雙方相距2.3米左右(他實際所指的是的士的大約一半長度),但被告人說不出死者的行走速度。他說自己有響咹及扭右去閃避死者,但左邊車頭仍撞到死者。

8.政府的法證專家檢視過有關的閉路電視錄像,估計被告人在事發時的平均車速為每小時 56 ± 6 公里,後下降至 41 ± 4 公里。

9.被告人現在承認控罪,他承認他把貨車駛至行人過路處的時候沒有專注路面情況,並沒有適當地觀察環境,未留意到死者橫過馬路,因而沒有及時停下。

10.警方拍攝到一些相片,顯示被告的貨車撞到死者後完全停在行人過路處上。

案底

11.被告人現年4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在2003年得到車牌,有以下交通紀錄:一次不小心駕駛(2021年)及三項定額罰款紀錄,分別為超速不多過每小時15公里(2021年3月),不遵照交通標誌(2021年8月)和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2022年12月)。

求情

12.律師說被告人和妻子結婚多年,育有兩名子女,現在分別為13歲及2歲。被告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案發前任自僱司機多年,月入大約50,000元,案發後因為不能再駕駛,所以改當裝修工人,收入銳減至大約兩萬元。他要照顧家中老少,是顧家的人。律師說被告人被判監後,妻子必須出來工作,子女也因此需找人照顧。

13.律師說案發時正下著微雨,天色不太光亮,視野環境不好,死者當時穿著黑色衣服,令被告人的觀察困難。

14.律師指被告人當時沒有超速,沒有衝紅燈,他在短距離下才見到死者,已馬上剎車及稍微扭向右邊,最後貨車停在行人過路處,但不幸地已撞上死者。

15.律師呈上多封求情信,被告人的親友讚許被告人,說他負責、顧家,叫法庭作出輕判。

16.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交通記錄也不算差。

17.律師說被告人對自己犯的駕駛錯誤感到懊悔,已在佛堂為死者設靈。

18.律師不能為被告人說清楚當天被告人為何未能及早注意到死者走出路上。

19.根據英國 Cooksley案例的分類,律師說被告人的罪責應被界定在第一級至第二級之間,叫法庭作出合適的判刑。

20.關於停牌方面,律師說被告人是一名司機,意外發生後,被告人已被禁止駕駛,他希望法庭將停牌令定為此罪最低要求的5年期限。

判刑

21.案發時雖下著微雨,但已是早上6時多,街燈雖然熄掉不久,但現場環境不算黑暗。況且,被告人的貨車也有亮燈,附近的商店和車輛也有燈光,當時周圍的環境有足夠光線令被告人可以清楚看到身穿黑色衣服的死者出現在路上。

22.被告人的危險駕駛在於他在本可看到路面的情況,但未有恰當地注意前方,因此沒有及早發現死者正在橫過馬路,亦因此未能及時作出恰當的停車或迴避行動。

23.關於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例,英國的 Cooksley案 [2003] 3 All ER 40 經常被本港法庭參考。Cooksley案把危險駕駛的罪責分為四等:

(1)  沒有加重刑責因素,判刑範圍是12至18個月;

(2)  中度罪責,判刑範圍是2至3年監禁;

(3)  高度罪責,判刑範圍是4至5年監禁;

(4)  極高罪責,判刑範圍是6年以上監禁。

24.死者在事發時按著行人燈號橫過馬路,他不是從行人路跑出來。他已86歲,行動必然緩慢,當時街上的情況並不複雜,人車不多,被告人若留心路面情況,應可把前面看得清楚,從而知道死者正在慢慢地在貨車前面某個距離由右至左橫過馬路。涉案的路面是一條大直路,被告人的視線未受任何阻礙,但不解地,他距離死者不遠才見到對方,本席不知被告人在此之前將注意力放在那裡。被告人沒有適當地注意路面的情況,到了距離死者大約半個的士長度才察覺對方在路上,雖馬上作出迴避,但已避不了意外,左邊車頭撞上死者的腰部。被告人如此駕駛,實在遠遜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如此駕駛所產生的危險是顯而易見,屬危險駕駛。死者遭被告人的貨車撞到,身體多處受傷,最後死亡,本席認為被告人的危險駕駛屬於中度罪責等級。

25.被告人領有車牌超過20年,當職業司機亦有多年,他有一些駕駛紀錄(見上文),但不算太差。本席認為本案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判刑起點應為24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認罪判刑是16個月監禁。

26.停牌方面,本席頒令被告人須停牌5年,期間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停牌令由今日起生效。

27.另外,被告人須在停牌期間的最後3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