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子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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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68/2024 [2024] HKDC 15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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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案情 2.2023年6月25日上午9時許,一名鎖匠接到被告人的WhatsApp訊息,要求鎖匠到粉嶺中心E座11樓1室(下稱「1101室」)開鎖。鎖匠到達該單位外面,見到被告人,被告人表示自己遺失了鎖匙。 3.被告人稍後帶來一名男子(下稱「男子甲」)。當鎖匠打開了單位的鐵閘,大門仍未打開時,一名大廈保安員查問被告人,被告人便和男子甲一起逃走。 4.同日中午12時45分左右,被告人和男子甲再度進入粉嶺中心E座,並乘坐升降機上樓。被告人看似戴了勞工手套,手持長型工具。大約半小時後,兩人離開該大廈。 5.大廈的保安員通知1101室的業主,業主聯絡單位的租客,但無結果,最後報警。 6.同日下午1時10分左右,警員到場調查,發現單位的鐵閘打開,但大門仍鎖著,沒有被撬痕跡。警員在大廈11樓後樓梯發現一支鐵筆。 7.2023年7月5日,警方拘捕被告人。 8.被告人現在承認他在2023年6月25日和男子甲企圖進入粉嶺中心E座1101室,意圖在內爆竊。 案底 9.被告人現年36歲,他在2005年至2023年有11次被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其中涉及不誠實犯罪的是2006年的一次盜竊。 求情 10.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已婚,妻子住在國內。 11.律師說被告人過往雖有多項定罪紀錄,但只有一項是盜竊罪,更是18年前的事。律師說被告人的問題主要是吸毒,他現已知錯。 12.律師說被告人在本案的犯罪手法並不複雜,並且最後放棄進入有關單位,沒有對該單位造成損毀,亦沒有偷去任何東西。律師說3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已是足夠。律師指出被告人及早認罪。 判刑 13.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涉及民居處所。 14.被告人和男子甲一起犯案,手法並不複雜,兩人最後沒有進入單位,但看來是進不了,而不是當時知錯而收手。兩人沒有對該單位造成損毀,亦沒有偷去任何東西。 15.一般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行,即使沒有加刑因素,判刑起點通常也是3年監禁,這適用於本案。被告人以前有案底,但只有一項是盜竊罪,亦是十多年前的事。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最後的認罪判刑是2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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