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卓鴻

Case No.HCMA 463/2023[2024] HKCFI 33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63/2023

[2024] HKCFI 33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46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3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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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文卓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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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2024年9月13日
判案日期: 2024年9月1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一份法庭命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該條例)第40(1BA) 條。上訴人認罪,同意案情,並被判罰款合共港幣35,700元。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摘要

2.如答辯方扼要地指出,上訴人為涉案處所業主,於2016年5月10日,屋宇署委聘的顧問公司職員視察涉案處所,並發現違例建築工程,即在天台上加建兩個搭建物,面積共約74平方米。

3.2018年9月13日,建築事務監督根據該條例第24(1)條規定向上訴人送達命令(編號VHN/H91/100250/18/NT),並將有關命令張貼在涉案處所的一處顯眼位置,命令上訴人在180日內拆除上述違例建築工程。

4.2022年7月21日,屋宇署人員到涉案處所進行視察,發現違例建築工程仍然存在。2023年3月30日,屋宇署提出告發,控罪所指沒有遵從有關命令的日數為114天,即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7月21日。

求情理由

5.上訴人於判刑聆訊時提出下列求情理由,包括:

(1)  上訴人當時70歲,聲稱獨居,多次生病及患有痛風症;

(2)  上訴人聲稱當初不知道有關清拆命令,並已委任合資格人士跟進,但清拆工作遇上困難;及

(3)  上訴人聲稱有關搭建物沒有即時危險,而他委任的認可人士向屋宇署申請8個月寬限期,估計2024年6月才完成有關清拆工程。

裁判官的判刑

6.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在答辯時仍未清拆有關搭建物,押後答辯約7個月後,上訴人仍未進行清拆工程;以及上訴人以往沒有相同定罪紀錄,但有關搭建物面積並不少,即使沒有即時危險,並不代表沒有潛在危險。

7.裁判官亦考慮到控方申請114天每日罰款,以及該條例所訂的最高罰款,判處上訴人主要罰款港幣30,000元,量刑時已作三分一扣減,以及每日罰款港幣50元x 114日,即港幣5,700元,合共為罰款港幣35,700元。

上訴理由

8.上訴人提出判刑上訴,認為判處過重,但沒有提供完備上訴理由。

答辯人的回應

9.答辯人指出,根據該條例第40(1BA)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a)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及

(b)可就經證明並令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

10.在本案中,原審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14至20段已清楚分析上訴人的求情理由及相關案情背景,包括上訴人接獲本案傳票至判刑聆訊期間,上訴人仍未完成有關清拆工程。因此,有關盡快進行清拆的減刑因素並不適用於本案。

11.而考慮到本案除認罪的量刑折扣外,沒有其他特別減刑因素。本案所涉的搭建物建築並不少,答辯人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沒有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因此判刑上訴理應駁回。

本席的考慮

12.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其裁斷。

13.在判刑上訴上,本席亦須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相關案情及求情理由、以及案例等等作出相關處理。本案涉及在上訴人的處所天台上發現違例加建的兩個搭建物,面積共74平方米,有關違例情況由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7月21日,共114天,但其實直至判刑當天,即2023年11月23日,上訴人仍未清拆該違例搭建物。

14.如裁判官亦指出,本席亦有機會看過相關圖片,顯示相關違例建築物約74平方米,面積並不少,雖不似是圍封的,且無即時危險,但卻存在潛在風險,有機會在遇到颱風期間致使被吹翻倒下,造成危險。裁判官已考慮上訴人所有背景及各求情,以及考慮到條例中最高罰款為港幣200,000元及每日最高港幣20,000元罰款,繼而只以罰款港幣30,000元及每日罰款港幣50元x 114天共港幣5,700元,合共判予罰款港幣35,700元,明顯地已屬輕判,且並非過重。

15.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裁判官的判刑合理,並非過重,因此判刑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姚勳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皓璋先生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