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家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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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企圖搶劫罪及刑事損壞罪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90/2024[2024] HKDC 197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90/2024

[2024] HKDC 19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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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家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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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出席人士:  趙芷筠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順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曼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2]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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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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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1.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企圖搶劫罪及刑事損壞罪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案發期間,趙女士(控方第一證人)是奇夢有限公司(“公司”)的項目經理。該公司位於新界葵涌打磚坪街68號和豐工業中心1410B室。

3.2023年5月6日約0359時,控方第一證人身處公司電腦房內。公司大門無上鎖。控方第一證人在電腦房工作時,聽到外面有聲響,於是打開電腦房門,見到被告人手持一把𠝹刀(刀鋒2厘米)伸入門縫。她感到害怕,立即嘗試關門,將被告人的手夾在門縫之間。

4.門上有一扇小玻璃窗,控方第一證人能望岀電腦房外。她見到被告人上身赤裸站在外面。被告人叫她不要害怕,並向她借一條毛巾,還向她要港幣500元。

5.控方第一證人拒絕給被告人錢。被告人於是試圖推開房門,但遭控方第一證人抵抗。然後,控方第一證人趁被告人縮手之際,成功關上房門。

6.控方第一證人隨後在電腦房內報警,此舉觸怒被告人,他在房外用粗言穢語大罵控方第一證人,叫她不要報警。被告人其後徒手打爛門上小窗,再逃離現場。

7.不久,警員23253(控方第三證人)及隊員到達現場。控方第三證人經翻看閉路電視並觀察現場留下的血漬,發現被告人躲藏在同層另一單位1409B室的捲閘後面。被告人右手流血。控方第一證人隨後認出被告人是她在公司見到的男子。

8.嚴先生(控方第二證人)是1409B室的租客。他確認案發期間捲閘故障,不知道為何別人能將捲閘拉下。

9.現場檢獲一把𠝹刀。被告人的DNA與現場發現的血漬吻合。

10.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表示案發當日曾服食一些毒品,並前往涉案大廈送貨。他記得曾用手打玻璃。

被告人的背景及減刑陳詞

11.被告人現年39歲,教育程度至中五,未婚。在被捕前,被告人是一名清潔工人,月入港幣15,000元。自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有4項刑事定罪紀錄,對上一次定罪為2023年5月,被告人因管理賭博場所而被判2個月監禁。

12.辯方的減刑陳詞重點包括:第一,被告人及早認罪。第二,被告人是在吸食危險藥物後,令自制能力降低,因此拿着𠝹刀伸入門縫,看似爆竊。

討論及判刑

13.茆廣生訴女皇[1]一案,上訴法院曾就持危險武器進行的搶劫作出判刑指引。一般來說,使用武器及曾經向受害人展示武器的案件,法庭會以5年監禁作為起點。若有用暴力包括綑綁受害人,則可考慮7年監禁。上訴法庭也提及加重刑罰的數項因素,如於晚間侵入民居、多於一名被告人、向受害人恐嚇、虐待老年人或孩童等等。當然亦會考慮其他加刑及減刑因素。就本案控罪一而言,被告人拿着𠝹刀伸入門縫,並沒有向事主展示𠝹刀或使用𠝹刀作出暴力威嚇,或進一步搶掠事主財物。被告人明顯受藥物影響下而犯案,量刑基準訂在54個月監禁,扣減及早認罪的三分一,控罪一的刑期為36個月監禁。

14.控罪二的刑事損壞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沒有量刑指引,因為發生情節差異可以很大,有暴動衍生出來的縱火及刑事損壞,向債務人追討債項灌上紅油,或一時氣憤損壞他人東西。本案屬於後者,犯案情節屬於較低,被告人是一時衝動,及受藥物影響,損壞事主的玻璃,也導致自己受傷。因此,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扣減認罪的三分一,控罪二的刑期為2個月監禁。

15.經考慮總刑期原則,避免兩項控罪的總刑期過重,本席頒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CC 359/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