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俊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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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87/2023[2024] HKCFI 327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87/2023

[2024] HKCFI 32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8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4333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柯俊頤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 2024年9月3日
判案日期 : 2024年9月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案情

2.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2020年10月8日下午約2時52分,控方指出上訴人在西洋菜北街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駕駛私家車WB8892,在第43號泊位附近轉左彎時,上訴人沒有合理的謹慎和專注,未能留意正在駛出泊位的私家車MD3321,繼續行駛,導致兩車碰撞。

3.控方證人陶先生當日駕駛私家車MD3321,在警察體育遊樂會停泊於停車場第43號泊位。同日下午約2時50分,他駕車離開。駛出泊車位前,陶先生觀察周圍環境,確認附近沒有人,及附近的車沒有即將開行的跡象,便打左燈,慢慢將車輛駛出泊位,從他關門到開車歷時約10秒。當他駛出了約半米時,他看見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WB8892在其右前方彎位左轉入他前方的行車道,他立刻剎車。他的剎車位置距離泊位約1米。剎停車輛時,其車頭右前方和上訴人的車頭左前方最短距離不足1米。

4.接著上訴人在他的車頭前方由右至左駛過,上訴人的左車身擦過其車輛車頭正前方。上訴人之左車身由副駕駛座的門至左尾沙板位置損毀,而車輛的引擎蓋前端、車頭保險桿中間位置及車頭車牌位置損毀。陶先生第一眼看見上訴人的車輛時,其車輛位於陶先生的車輛右邊的七人車的車頭右前方位置。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作供,指出他正駕駛WB8892,在停車場尋找泊位,他估計車速約每小時十多公里。駛至左轉彎位時,上訴人看見彎位30米範圍內沒有人和車,他又看見第43號泊位對面停泊私家車NS5472的車頭凸出了泊位約3呎,於是上訴人轉左彎時視線偏右,確保其車輛與NS5472保持適當距離。

6.轉了左彎後,上訴人眼望前方繼續前行,突然他聽到「砰砰」兩聲,感到震驚,不知道發生甚麼事。上訴人的自然反應是踩剎車掣剎停車輛。其後,他發現他車輛左邊有一輛私家車,即MD3321,在43號泊位駛出,與他的車身發生碰撞。上訴人在聽到碰撞聲前,沒有留意到MD3321駛出泊位。

7.上訴人指,今次事件源於對方開車前沒有看清楚交通情況。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對方剎停車輛時,上訴人之車輛已經駛過了MD3321車頭三分一位置。上訴人同意對方停定後自己繼續向前駛。上訴人不同意控方所指他因為與兒子交談、找車位,關注NS5472和旁邊的維修工程而分心。上訴人指稱,雖然他視線偏右留意著NS5472,但只維持一、兩秒,注意力沒有分散。他同意當時七人車阻礙了其觀察MD3321駛出情況,但在轉彎時已多加留意,並觀察過整條路沒有人和車。他又指閉路電視拍攝的角度與他作為司機的視覺角度不同,其車輛行車記錄儀前置鏡頭顯示,當MD3321駛出時,兩車是「車頭對車頭」,因此他看不見MD3321是合理的。

裁判官的裁斷

8.裁判官細心考慮過證人的證供,認為他真誠作供,將自己的觀察如實供出,並無誇大其詞。而就上訴人質疑證人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和行車記錄儀不符的情況,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所指不吻合之處,包括:

(一)  證人作供指他由關門至開車歷時約10秒,閉路電視畫面顯示過程只有5秒。

(二)  證人作供指出,他的車駛出半米就停,但閉路電視顯示第一證人一開車就駛出了一米幾;及

(三)  證人作供指他剎停車輛時,其車頭右前方和上訴人的車車頭左前方最短距離不足1米,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證人停車時,上訴人的車已經駛過了其車輛車頭三分之一。

9.裁判官就著上述第一項質疑,指出證人作供解釋10秒只是約數,不認為這5秒差別影響其誠信。從環境上來說,即使5秒的觀察也不能說是很短的時間。

10.就著(二),其實證人的證供是當MD3321駛出約半米時,他就看見上訴人的車在右前方彎位,於是他立刻剎車,而他最後停的位置距離原本泊位約1米。

11.就著(三),誠然閉路電視畫面顯示證人停車時,上訴人的車頭已經過了其右車頭,不過整件事在十分短時間內發生。反而當MD3321停定後,上訴人的車在極近MD3321車頭的情況下沒有停車,繼續駛前。裁判官認為證人未能就兩車距離提供準確證供,實在情有可原,不影響他整體證供的可信性。

12.從閉路電視片段和上訴人行車記錄儀的前置鏡頭可看出實際情況。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00:16 上訴人的車到達左轉彎時,其左車頭剛剛駛過七人車的右車頭位置,MD3321亦同時開始駛出泊位。
00:19 MD3321剎停,上訴人的車頭打橫在MD3321的車頭前方,從畫面判斷,上訴人的車車頭當時駛到MD3321的車頭闊度約一半位置。
00:21 上訴人的車剎停,兩車最接近的一點是上訴人的車之左後車身與MD3321正車頭。

13.而行車紀錄儀前置鏡頭片段顯示:

00:07 上訴人的車開始左轉。
00:09 MD3321車頭出現在畫面左下角,車頭已經駛出泊位,上訴人的車一路駛前。
00:11 MD3321從畫面消失。
00:12 有碰撞聲,上訴人的車被剎停。

14.裁判官指出,證人在碰撞前已經剎停車輛,而上訴人的車是在碰撞後才停定。上訴人從頭到尾的說法都是說他是在兩車碰撞後才發現MD3321駛出來。裁判官相信他的說法,不過關鍵問題在於為何他沒有在更早階段看見對方駛出,以及他沒有更早看見對方是否代表他不小心駕駛。

15.上訴人多番強調,按對方駛出的位置,上訴人是不會看到他的。當中包括三個原因:一,當時七人車阻擋了;二,對方駛出的位置正正在上訴人車的盲點位;三,兩車當時距離很近。

16.事發地點為一個停車場,裁判官認為意外位置附近泊滿了車,從片段可見,即使車輛未駛到涉事彎位,司機都應該已經見到第43號泊位附近泊滿了車。在一個泊滿車的停車場𥚃,任何一名合理謹慎的司機都應該要預期隨時會有車輛駛出泊位,或有人會忽然從車與車之間走出來。因此,在停車場𥚃駕駛時,駕駛者必須倍加謹慎和專注。

17.根據現實情況,裁判官指出當上訴人的車轉左彎時,上訴人對於他左邊那一排車輛的視線受到七人車障礙,因此上訴人必須格外小心觀察左邊情況才繼續行駛。上訴人指對方駛出時,他進入了他車輛左邊的盲點。就算法庭接納這說法,也不能幫助上訴人的案情,因為任何駕駛者必定知道車輛有盲點,所以在轉彎時除了看前方,靠側鏡望兩邊,也需要注意盲點位置,確保交通情況容許他安全繼續前行。

18.上訴人指閉路電視的角度與他作為司機的角度不同,他說行車記錄儀前置鏡頭能顯示當MD3321駛前,他的車和上訴人的車是「車頭對車頭」,「差不多平排」狀態,繼而看不見對方是很合理。裁判官指出,首先法庭不同意前置鏡頭支持上訴人的說法,對方何時駛出泊位是一個客觀事實。閉路電視顯示當上訴人的車左車頭剛剛駛過七人車右車頭位置,對方就已經開始駛出泊位。

19.另外,裁判官強調閉路電視片段和行車記錄儀前置鏡頭有差異的情況,法庭就兩段片段作出了比對,認為在該刻若然上訴人有留意他的左前方,他便可以看到對方已經駛出,上訴人直至碰撞前都沒有留意到對方,明顯是有欠專注。上訴人指責是證人不小心導致碰撞,但事實是當證人留意到上訴人車輛時,他已立刻停定。反而是上訴人自己從沒有留意到對方,繼續行駛,行駛期間兩車碰撞。從兩車損毀情況可見,是證人停車,而上訴人繼續駛前,才會造成上訴人的車身的刮痕。

20.裁判官認為,若上訴人早點留意到對方,並作出適時反應,例如停車,兩車便有機會避免碰撞。裁判官不認為證人沒有打右燈有任何可詬病之處。關鍵在於若上訴人連對方整個車頭駛出都看不見,即使對方真的有打右燈,也不見得上訴人會留意到他。

21.就著兩秒距離的議題,這只是指引,並非法例要求。最終就證人開車時當真有不謹慎之處,也並非能讓上訴人免責的理由,只要席前證據讓法庭肯定上訴人有不小心駕駛,那麼他就該被定罪。從所有證供而言,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在轉左彎時,明顯沒有合理的謹慎和專注,以致他沒有留意到正在駛出第43號泊位的車輛,沒有確保與對方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下行駛,導致兩車碰撞,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2.上訴人首先質疑證人證供之可信性及不合理之處,與行車記錄不符等等。此外就證據的可靠性和準確性問題而言,當中證據包括Pol. 284A和現場草圖存有錯誤和偏差,法院未有充分考慮、糾正,可能構成司法錯誤。交通意外記錄與現場草圖記錄的泊車位置和事故發生位置的錯誤,與行車記錄儀所顯示的事實不符。而就行車記錄儀的關鍵證據而言,影片證據未被充分考慮,在法庭播出時出現技術問題,導致影片未能流暢播出,可能影響法庭對事故的準確判斷。

23.至於優先使用權的情況,上訴人指出他的車輛在行車通道上行駛,具有優先使用權。反而是對方駛出時,未能履行這一責任,應視為對方過失。而在調查過程中亦有不公平之處,警方調查中有疏忽,錯誤就事故地點作出記錄,提供錯誤的草圖,亦對上訴人不公平對待,如只對他進行警誡供詞,構成了程序不公。就警誡供詞的選擇性使用,警方亦只邀請他作出警誡供詞。而就不小心駕駛的適用性而言,上訴人指出他在行車道上駕駛,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事故發生主要是由於對方駕駛者的不當行為所致,因此他的定罪應予被推翻。

答辯人的回應

24.裁判官已考慮了證人和上訴人的說法,分析了上訴人行車記錄儀前置鏡頭的片段和停車場閉路電視片段後作出分析討論,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因43號泊位附近已泊滿了車,上訴人明瞭轉左彎後,他的左方視線受七人車阻礙,上訴人更應在駕駛時保持謹慎、專注,留意行車附近車輛。上訴人缺乏適當謹慎、專注,未能觀察到其左方有車輛駛前,導致兩車相撞,構成不小心駕駛,裁判官的裁斷合情合理。

25.裁判官亦分析了上訴人的駕駛行為,逐一分析了上訴人對證人證供的批評及其所作之陳詞,其分析沒有錯誤、不合理或不合邏輯之處。而就上訴人指稱的其他上訴理由,答辯方指出裁判官作出證據分析裁決時,主要依賴客觀證據。裁判官亦明言,關鍵的證供來自兩名司機,而不給予兩名警員的證供任何比重。案件的爭議點在於上訴人有沒有及早留意到對方車輛是否代表他有不小心駕駛的情況,而上訴人亦同意證物D1上的記錄,案發後他不但作出事件簡述,未有對交通意外報告有任何內容爭議,更於交通意外草圖上簽署。

26.而就上訴理據二,法官亦考慮了證物P1A及P1C的內在證據。而其他的上訴理由方面,答辯方指出,根據證人的證供,他留意到上訴人駕駛的車輛自右前方彎位左轉入他前方行駛時已立刻剎車,反而是上訴人沒有停車,車身自他車頭前方由右至左駛過,導致兩車損毀。如上訴人所述,他在兩車碰撞後才發現到對方駛出,關鍵在於上訴人沒有及早留意到對方是否代表他有不小心駕駛的情況。答辯人指出,當時43號泊位附近泊滿了車,一名謹慎、合理的駕駛者會預期隨時有車輛駛出,或有行人從車輛之間步出,上訴人當時缺乏適當的謹慎和專注。

27.就車道有優先使用權的問題,此說法不能免除駕駛者亦須履行駕駛時須謹慎及專注的法律責任。而即使他人在案發時未能讓出整條行車道,這並不構成上訴人忽視對方的行車動態,繼續行駛的抗辯理由,因此其上訴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本席的考慮

28.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法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9.首先本席亦有機會詳細反覆觀看相關片段,包括上訴人的行車記錄儀及停車場的閉路電視片段:

00:00至00:03 上訴人車輛的前置鏡頭拍攝到上訴人車輛在停車場內向前直駛約4、5個車位垂直位置。
00:03至
00:07
上訴人轉左90度,大約駛過兩個車位。
00:07 上訴人再轉左90度。
00:07至
00:09
證人車輛MD3321從左方第二個車位出現在其車頭左方正駛出車位,證人繼續直駛。
00:09至
00:12
車輛發出碰撞聲,上訴人停定。

30.而後置鏡頭顯示:

00:00 上訴人車輛向前直駛。
00:06 車輛轉左直行。
00:07 上訴人再轉左直駛。
00:07至
00:12
上訴人駛過左方第一個車位後發生碰撞聲音後停定。

31.停車場的鏡頭顯示:

00:00至
00:11
上訴人在停車場內直駛,經過約10個車位垂直位置,然後轉左。
00:11 上訴人轉左90度,駛過兩個位置。
00:16 上訴人再90度轉左,在其左方證人駛出第二個車位。
00:19 證人車輛駛出大約兩至三呎後停定,上訴人繼續向前直駛,其車頭約至證人左車頭位置。
00:20 兩車發生碰撞及停定。

32.本席對於上述片段的觀察與裁判官所指出的相若,事實如停車場片段顯示,當上訴人駛至最後要轉左彎時,證人的MD3321已開始駛出(停車場閉路電視片段00:16)。而當證人駛出約兩至三呎停定時,上訴人卻繼續向前駛至證人近左車頭位置(停車場閉路電視片段00:19)。

33.首先就上訴人指出,證人的證供與片段不符之處,如關門至開車用上多少時間,駛出多少後停定,證人剎車時與上訴人的距離等等。裁判官如上文所述,已逐一細心分析,其裁斷並無任何不妥之處,證人的證供根本亦與片段所顯示的相若。至於上訴人指出警員的草圖和交通意外報告與片段不符,其實裁判官最主要依賴的是兩個片段所顯示的,以及證人的證供,而並非草圖或事故之記錄。至於行車記錄儀的片段,其實亦與上文所描述般並無不妥當之處。上訴人亦指出自己有優先使用權而直駛,但如答辯人亦指出,這並不代表上訴人因此毋須注意前方及周圍實際的交通情況。

34.就警員只對他警誡對他不公,其實當中會面紀錄的內容亦與上訴人的證供相符,並無任何不公平之處。最後就裁判官的裁斷,指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的情況,未有考慮是證人不當駛出所致。在這方面,首先如答辯人亦指出,即使證人未有讓出整條車道讓上訴人先行,這也並不是上訴人的抗辯理由。

35.本案的重點是當上訴人轉左彎,再前行,再轉左直駛時,是否缺乏合理、謹慎的駕駛者應有的專注,或有否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況。明顯地,即使是如上訴人所述,他亦只是在碰撞後才發現證人的車輛駛出,未有在轉彎時付出應有的專注,而發現證人車輛的存在。而上訴人所指出的因為有盲點,或被左方七人車阻礙視線,又或因其右方有車輛凸出車頭而影響其視線等等,這些也明顯地並非任何合理的理由,因而可以忽視其左方確實有車輛駛出的情況。而上訴人卻完全未有發現,及繼續向前駛,而發生碰撞,這確實已構成不小心駕駛的情況。事實上,從停車場片段所見,上訴人直駛,然後轉左彎,再一次轉左彎時,確實其行車車速並不緩慢,及只是一直轉左駛前,以致未能及時發現其他車輛(如證人)已駛出的情況,當中片段顯示,他並沒有配合路面實際的情況而減慢車速,以致未能清楚留意前方及周圍的交通情況。

36.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正確,控方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 姚勳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李竹筠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