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翠儀 對 倪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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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原告人於2024年4月2日存檔法庭的傳票,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凍結被告人於招商永隆銀行的戶口。

Case No.DCCJ 776/2024[2024] HKDC 203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776/2024

[2024] HKDC 20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4年第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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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陳翠儀  

被告人 倪彤 Ngai Tung Dorc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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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展程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判決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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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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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原告人於2024年4月2日存檔法庭的傳票,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凍結被告人於招商永隆銀行的戶口。

2.原告人於2024年2月7日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根據原告人在該傳訊令狀的案情(她的臨時禁制令申請的支持誓章說法一樣):

(1)  原告人於2023年4月18日約下午1時,在WhatsApp中收到一個她聲稱是騙徒的訊息,向原告人介紹了一個投資網站的資訊,被騙徒誘騙下載了一個可以遙遠控制或監視原告人電腦的電腦軟件,亦因此被騙徒知悉原告人她的中國銀行戶口(「中銀戶口」)的帳戶名稱及密碼。

(2)  於2023年4月19日晚上10時57分,騙徒將原告人中銀戶口中港幣$173,000轉入了被告人招商永隆銀行的戶口。

(3)  於2023年4月20日,原告人向香港警方舉報上述的受騙事件。警方通知原告人,在進行刑事調查期間,被告人上述的招商永隆銀行的帳戶已被凍結。

3.被告人於2024年3月18日存檔抗辯書(她反對臨時禁制令申請的反對誓章說法一樣)。她的抗辯理由是,在一個名為Bybit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收到一名用戶的下單通知,購買虛擬貨幣。上述的港幣$173,000便是該用戶購買虛擬貨幣的資金。被告人聲稱核對及確認該用戶的姓名及轉賬銀行帳戶的姓名是一致後,便向該用戶發放虛擬貨幣。

4.於2024年6月17日的回覆誓章中,原告人特別指出該平台的所謂姓名查核並不需核實香港身份證,根本完全沒有作用。另外該平台被香港證監會列入可疑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名單中。

5.本席考慮了證據,認為原告人的申索(特別是被告人是否一個真誠的買家)是一個可爭論的議題 (a 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

6.然而,原告人的臨時禁制令的申請延誤甚長,案發是2023年4月19日,原告人自己亦於2023年4月20日報警。在她的誓章中,她沒有解釋延誤原因。

7.在本席詢問下,她說她早已於2023年6月徵詢法律意見,但因法律費用問題,於2023年9月決定自己行事。之後她主要在網上了解她可以做甚麼,直至2024年1月申請免費法律資詢,在2024年2月1日聽取法律意見後,在2024年2月7日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及在2024年3月聽取進一步的免費法律意見後,於2024年4月2日發出申請非正審禁制令的傳票。本席認為這些都不是好的原因去解釋延誤。

8.然而,根據原告人在庭上所說,在2024年11月13日,一位孫警員致電通知她,律政司已考慮了有關資料而認為事件沒有可疑,因此警方決定會終止調查。終止調查當然會使被告人戶口解涷。在庭上,被告人確認她未收到任何通知她的戶口已被解涷。但若原告人的說法屬實,則申請禁制令變得有急切性,延誤時間則只有兩星期,並不是會影響禁制令申請的延誤。

9.另外,禁制令是有關於2023年4月19日原告人戶口轉出港幣$173,000,因此,禁制令是一個所有權禁制令(proprietary injunction),這是在法庭權衡便利所在中一個對原告人有利的因素。

10.考慮上述事宜,並在原告人向法庭承諾在2024年12月4日或之前就上述第7及8段的事宜以誓章形式記錄並存檔及派送, 及在原告人向法庭承諾她會就非正審禁制令而導致被告人及第三方有損害時作出賠償,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1)  除非另有法庭命令或審訊有結果,被告人不可處理於2023年4月19日從原告人中國銀行戶口 (戶口賬戶號碼:026-723-1-000011-1)轉帳至被告人招商永隆銀行戶口(戶口賬戶號碼:020-60150717600)的港幣$173,000。

(2)  本申請的原告人訟費歸於案中。

(3)  本命令由法庭書記草擬及傳檔。

  ( 林展程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