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翠儀 對 倪彤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776/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November 2024.
1. 這是原告人於2024年4月2日存檔法庭的傳票,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凍結被告人於招商永隆銀行的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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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776/2024 [2024] HKDC 20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4年第7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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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這是原告人於2024年4月2日存檔法庭的傳票,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凍結被告人於招商永隆銀行的戶口。 2.原告人於2024年2月7日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根據原告人在該傳訊令狀的案情(她的臨時禁制令申請的支持誓章說法一樣):
3.被告人於2024年3月18日存檔抗辯書(她反對臨時禁制令申請的反對誓章說法一樣)。她的抗辯理由是,在一個名為Bybit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收到一名用戶的下單通知,購買虛擬貨幣。上述的港幣$173,000便是該用戶購買虛擬貨幣的資金。被告人聲稱核對及確認該用戶的姓名及轉賬銀行帳戶的姓名是一致後,便向該用戶發放虛擬貨幣。 4.於2024年6月17日的回覆誓章中,原告人特別指出該平台的所謂姓名查核並不需核實香港身份證,根本完全沒有作用。另外該平台被香港證監會列入可疑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名單中。 5.本席考慮了證據,認為原告人的申索(特別是被告人是否一個真誠的買家)是一個可爭論的議題 (a 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 6.然而,原告人的臨時禁制令的申請延誤甚長,案發是2023年4月19日,原告人自己亦於2023年4月20日報警。在她的誓章中,她沒有解釋延誤原因。 7.在本席詢問下,她說她早已於2023年6月徵詢法律意見,但因法律費用問題,於2023年9月決定自己行事。之後她主要在網上了解她可以做甚麼,直至2024年1月申請免費法律資詢,在2024年2月1日聽取法律意見後,在2024年2月7日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及在2024年3月聽取進一步的免費法律意見後,於2024年4月2日發出申請非正審禁制令的傳票。本席認為這些都不是好的原因去解釋延誤。 8.然而,根據原告人在庭上所說,在2024年11月13日,一位孫警員致電通知她,律政司已考慮了有關資料而認為事件沒有可疑,因此警方決定會終止調查。終止調查當然會使被告人戶口解涷。在庭上,被告人確認她未收到任何通知她的戶口已被解涷。但若原告人的說法屬實,則申請禁制令變得有急切性,延誤時間則只有兩星期,並不是會影響禁制令申請的延誤。 9.另外,禁制令是有關於2023年4月19日原告人戶口轉出港幣$173,000,因此,禁制令是一個所有權禁制令(proprietary injunction),這是在法庭權衡便利所在中一個對原告人有利的因素。 10.考慮上述事宜,並在原告人向法庭承諾在2024年12月4日或之前就上述第7及8段的事宜以誓章形式記錄並存檔及派送, 及在原告人向法庭承諾她會就非正審禁制令而導致被告人及第三方有損害時作出賠償,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