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Thi Nhung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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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3080/2019 [2025] HKCFI 2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3080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命令:
對申請人的觀察: 引言 1.申請人於2019年10月18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該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下簡稱「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下簡稱「該許可申請」)。該決定駁回申請人針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 討論及結論 2.申請人於2024年12月2日以誓章申請撤回其許可申請(以下簡稱「該撤回申請」),聲稱(i)申請人的撤回申請是出於自願;(ii)申請人現在返回其原居國家是安全的;(iii)申請人希望返回其原居國家。 3.考慮到申請人在其誓章內所聲稱的情況,法庭信納申請人的撤回申請是出於自願;申請人明白,如果其撤回申請獲得批准,其許可申請可能會被撤回;該委員會作出的該決定即為最終的決定,且對申請人具約束力;及申請人可能會被遣返其原居國家。因此,法庭批准申請人的撤回申請,並給予其許可以撤回該許可申請。
日期: 2025年1月1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她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她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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