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俊文
|
HCMA 22/2023 [2025] HKCFI 5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2年第7823號) ——————————
——————————
—————————— 判 決 理 由 書 —————————— 背景 1.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王祖力(下稱「裁判官」)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1]罪名成立,罰款$1,700元。上訴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 2.控方案情指,於2021年10月22日中午約12時44分,上訴人駕駛警察私家車VR 5247沿著爵祿街二線向大成街方向行駛;當時,控方證人駕駛小巴LU 6696亦沿爵祿街二線並跟隨上訴人向大成街方向行駛。 3.當行駛至爵祿街燈位時,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本來向前直駛,而控方第一證人則右轉入彩虹道往慈雲山方向。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突然抽右右轉入彩虹道,控方證人煞車並向右閃避,但礙於右方有安全島,控方證人小巴的左車頭與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的右車身始終發生碰撞。 裁判官的裁斷 4.裁判官於裁斷陳述書第23段有以下事實裁斷:
5.於第26至30段,裁判官闡述他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的理由:
定罪上訴理由 6.上訴人就定罪上訴提出2項上訴理由:
討論 7.有關第(1)項上訴理由,代表上訴人的聞國賢大律師指,裁判官不能依賴呈堂的相片去確定碰撞發生時上訴人的私家車車頭必然已經駛過了彩虹道最右邊的行車線,因為在審訊時,第一控方證人曾供稱在發生碰撞後上訴人曾經移動過他的私家車,因此相片顯示的車輛位置不能正確反映碰撞發生時的位置。 8.本席認為聞大律師的論點不能成立。細閱裁斷陳述書第 28段,裁判官只是以小巴在相片中顯示的位置去判斷發生碰撞時兩車的位置,而不是考慮私家車在相片中的位置。因此,上訴人在碰撞發生後有沒有移動他的私家車這一點並不影響裁判官的裁定。 9.就第(2)項上訴理由,聞大律師指第一控方證人作供時表現得不合作,他的證供亦與客觀事實不符。聞大律師指,第一控方證人很多時候都不是直接回答控辯雙方的提問,而他說第一眼看見上訴人私家車的位置,與及私家車突然抽出這些證供,均與錄影片段不符。 10.本席認為,雖然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確有瑕疵,但是就碰撞發生時的情況,他的證供和錄影片段沒有不吻合的地方。再者,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小心駕駛是因為他在可直行或轉右的行車線轉右而沒有打指揮燈,加上他開始轉向的位置較遲,會容易誤導其他駕駛者。這些裁定,都和聞大律師批評第一控方證人的地方沒有關係。 11.因此,本席亦認為第(2)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總結 12.本席亦以重審的角度去考慮本案的證據,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結論,上訴人確有不小心駕駛。 13.雖然本席認為第一控方證人轉彎時的速度偏快,這亦可能是引致意外發生的原因,但是案例確立,其他駕駛者駕駛態度不佳本身,並不能成為不小心駕駛的抗辯理由。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區敖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黃氏律師行延聘聞國賢大律師代表。 |